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中文版 English 手机版
热线:86 + 021-36391266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春雷法眼 » 春雷说法

高铁"霸座"那些事儿

201810080822151999.jpg

近期,高铁霸座事件频现,引发大众关注和热议。霸座男、霸座女五花八门的借口,赖座霸座的行为,不仅有违文明礼让的道德规范,更严重破坏对号入座的秩序规则。本期《春雷说法》将聊聊高铁霸座那些事儿。

事件回放

201810080822311991.jpg

8月21日,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博士男孙某霸占女乘客座位。虽经列车长、乘警劝阻,但孙某仍霸占女乘客座位至终点站。

8月22日凌晨,T398列车行驶至济宁,一女子购买无座车票却强占另名女孩座位。女孩自行交涉未果,后求助乘务员协调仍无济于事。

9月17日,在上海虹桥开往成都东的高铁上,年逾六旬的大妈霸占张小姐座位。邻座曾女士在善意提醒大妈对号入座时,竟遭受其言辞攻击并被抓伤面部。

如此高频曝光的霸座事件,情节大同小异,处理结果亦不尽相同。孙某“霸座”事件初起,网民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公布了孙某的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支付宝、微信和学历等信息。孙某迫于舆论压力,才在网上发布致歉视频表示悔过。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济南铁路局)事件初期曾回应称,涉事男子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尚不构成违法,大多数网民对此回应表示不满。在舆论助推下,济南铁路局才进一步调查取证,对孙某做出“罚款200元,并记录铁路征信体系”的处罚。

法律关系

作为法律人,除了谴责霸座者的失德外,应关注此类事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助力乘客依法维权。

以孙某霸座事件为例分析各方法律关系:在该事件中,济南铁路局分别与孙某、女乘客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孙某和女乘客由于座位相邻,可视为存在物权上的相邻关系(如下图)。

201810080823574680.jpg

物权

“有恒产者有恒心”,恒产可理解为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体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最完整的一种权利,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统称“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济南铁路局作为承运人,其对整辆列车享有所有权,对包括女乘客座位在内的所有座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济南铁路局对上述权利的行使。

201810080822402797.jpg

债权

法律上的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俗讲,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做某项特定的事。债通常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乘客通过铁路官网或APP输入始发站、终点站、乘车时间、座位号等基本乘车信息后,向中国铁路总公司(下称:铁路公司)提交订单,或者在车站窗口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工作人员,就形成了要约。铁路公司网络后台或者车站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上述信息给乘客分配具体座位后,就形成了承诺。依照乘客与铁路公司达成的合同,铁路公司的主要义务为:在约定的时间内,为乘客安排约定的座位,将乘客从始发站安全送至终点站。乘客的主要权利义务为:按约定支付乘车费用,并且在规定时间按照约定的座位乘坐列车。除了上述主合同义务外,双方还需履行未明文约定的附随义务。如:铁路公司应当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乘客应当遵守列车的管理规定,等等。

201810080823434718.jpg

乘客乘坐高铁实质上是乘客与铁路公司订立客运合同,铁路公司根据不同需求,设置有商务座、一等座、二等座、无座等不同座位供乘客选择。乘客的座位在双方订立客运合同之初就已约定好,正如客人入住酒店先选定房间一样。乘客对其选定座位以及相邻空间享有类似房屋的租赁权一样。虽然铁路公司与乘客并未就特定座位签订租赁合同,但乘客乘车期间,其对选定座位享有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系基于客运合同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准用益物权

虽然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与乘客基于客运合同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但针对客运合同中约定的座位,乘客在乘车期间应享有“准用益物权”,即:乘客对选定的座位享有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第三人若侵害乘客的前述权利,乘客则有权要求其返还座位(如下图)。这亦正如旅客入住酒店,从拿到房间钥匙后,就对特定房间享有“准用益物权”,其他任何人(包括酒店工作人员),未经旅客许可而无权进入房间。

201810080822478242.jpg

准相邻权

若把车厢比作小区内的一栋楼房,则乘客就如同楼内的每一户人家。乘客基于客运合同对其座位享有“准用益物权”,相邻乘客之间,也应以公平合理、团结互助、方便出行为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例如,座位靠走道的乘客应给座位靠窗的乘客予以出行方便;座位靠前的乘客不应当将座位靠背放置过低,影响在后乘客的正常坐立走动;带小孩的乘客应当看管好小孩,避免影响其他乘客,等等。

公共利益

除邻座的相邻关系外,同一车厢内非邻近乘客之间还存在“准共有关系”。列车系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其中的公共利益,正是每位乘客让渡出来一分部权利的集合。在该公共空间内,每位乘客的行为都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每位乘客应当正确处理车厢内的走道、洗手间以及其他公共空间的关系。“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若无限度行使权利就会造成权利滥用。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乘客霸座,或因其行为情节及后果的不同,而或将面临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乘客在列车上随意霸占他人座位,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乘客在列车上起哄闹事,造成列车上秩序严重混乱的,或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构成刑事犯罪的条件较为严苛。

行政责任

相较于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更为常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2]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六条[3]之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或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均应受到不同程度上的行政处罚。

霸座者因强占他人座位而扰乱列车秩序,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或将被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

在乘客与承运人的客运合同关系中,乘客除了应向铁路公司支付乘车费用外,还应服从列车内的管理规定;虽然该义务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该义务系客运合同中乘客的附随义务。孙某违反客运合同的约定,随意霸占其他座位,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用益物权人都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当该等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霸座行为既侵犯了铁路局对座位的所有权,亦侵犯了该座位乘客的“准用益物权”。霸座者应当向铁路局和该乘客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惩戒与预防

在列车独立而封闭的空间内,列车长应享有类似国际法上关于船舶或者航空器的治安管理权力。为便于机长在航空器上对犯罪采取必要措施,《东京公约》[4]赋予机长重要的治安权力,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将犯罪,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时,机长可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

俗话所称“铁路公安,各管一段”,也体现出列车相对独立的治安管理权力。倘若列车上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可由乘警进行处理。列车长代表铁路局对列车封闭空间享有一定的执法管辖权。当列车上出现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时,列车长可命令乘警采取强制措施。乘警作为铁路公安机关派出列车治安秩序的行政执法力量,当遇到乘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权利救济

违约之诉

面对高铁霸座行为,铁路公司可基于治安管理权限,由乘警通过现场行政执法予以制止;铁路公司、受害乘客也可事后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究霸座者的相关责任。

铁路公司因霸座者行为遭受损失的,可向客运合同管辖约定法院(若有),或者向列车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5]起诉,要求霸座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可能较难计算但却实际存在。因为霸座者或将影响车厢内乘客的乘坐体验,进而影响乘客下次出行对交通方式的选择,甚至影响铁路公司的经营状况。此外,霸座者还影响列车上的服务资源,影响整趟列车的服务质量,由此带来的乘客满意度下降、乘客数量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也应是铁路公司的损失。

侵权之诉

对受害乘客来说,其因被“霸座”而无座可坐,可在下车后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霸座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乘客因无座可坐的损失,可参考车票价格确定。假如受害乘客与霸座者交中,受到对方的言语辱骂、精神受到伤害的,甚至可主张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日常生活中类似“霸座”的无理行为不胜枚举,受害人常常忍气吞声怠于维权。大众应有效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践行公序良俗道德规范,共建和谐社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类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地域管辖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4】 《东京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简称1963年《东京公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