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呈现。鉴于此,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于1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上海工作实际,对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原则、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追缴集资参与人的非法收益及被告人的退赔等重要事项做出详尽规定,旨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原则
二、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指导意见》,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非法集资犯罪:
1、虚构经营业务或者故意作夸大宣传的;
2、明知集资参与人返利过高,或者招揽业务提成比例过高,不符合一般市场行情的;
3、明知单位业务亏损,仍通过高息揽存等方式归还单位债务的;
4、曾在其他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查处或取缔,之后又从事相同业务的;
5、曾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工作,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
6、其他应当认定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指导意见》明确,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别定罪处罚。
对于多人参与、分工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其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或理由表明并不知晓上述人员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四、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依法认定单位犯罪。对于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没有合法经营业务,违法所得主要由个人任意支配、处分的,应当依法以个人犯罪论处。
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指定单位在职员工作为诉讼代表人,若确无参与诉讼的能力或条件,可由其委托熟悉单位情况的离职、退休人员、法律顾问等作为诉讼代表人。涉嫌犯罪的单位确无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的,不得将其列为被告单位,但对直接责任人员可按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附加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按照个人违法所得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数额的一定比例或倍数予以确定。对于涉嫌犯罪但没有被起诉的单位,在相关单位人员定罪处罚后,可据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对其名下确有的财产或违法所得进行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发还。
五、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在多人参与、分工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中,原则上应当区分主从犯。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应当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区分主从犯。主犯单位的内部人员之间地位和作用确有差别的,可以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单位内部人员,应当一律认定为从犯,但应当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量刑。
对于只起诉了部分单位共犯的案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被起诉的单位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主从犯作用难以确定的,可以不予区分主从犯,但应当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量刑。
六、犯罪数额的认定
七、自首的认定
《指导意见》关于自首的认定可以分以下情况讨论:
八、累犯的认定
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往往会持续一段时间,认定其是否系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应当以犯罪行为开始时为依据,而不能以非法集资行为达到犯罪起点数额标准时或者实行终了时为依据。
九、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
非法集资参与人,属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其知情权、赃款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对于集资诈骗犯罪被害人提出由其本人或者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等请求,一般应予准许;但被害人人数众多的,可要求其选派代表参与相关诉讼活动,以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十、遗漏集资参与人及请求追加起诉的处理
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因人数众多而遗漏集资参与人、需要追加起诉的,一般应当安排在一审开庭审理前依法进行。一审庭审后,被遗漏的集资参与人直接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检察机关先行审核,在检法办案人员审核确认以后,可以参与涉案资产分配。
十一、追缴集资参与人的非法收益及被告人的退赔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不论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均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员),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除应当依法追缴其获取的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外,还可以责令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刑罚裁量及涉案财物处置的标准统一
分别在不同法院审理的同一系列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不同法院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法律适用统一,量刑均衡。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以集中统一处置为原则,并按照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比例发还。审理法院原则上应当在作出一审判决前制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集资参与人名单、集资数额、财产查扣数额、返还本金数额、支付利息数额等。
对于易贬值、易损耗的涉案财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应及时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予以先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