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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苹果禁售令”详解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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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苹果禁售令”在业界及果粉中引起轩然大波。

12月1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做出《民事裁定书》,核准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国高通公司)针对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福州泰禾分公司(下称:被诉苹果公司)提出的诉中停止侵权禁令,裁定被诉苹果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进口、销售涉嫌侵犯美国高通公司两项专利的产品(下称:涉案专利)。该《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被诉苹果公司须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召开新闻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系最高院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举措,将对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诚信经营以及正当竞争发挥积极作用。

本期《春雷说法》将从“苹果禁售令”详解知识产权纠纷之行为保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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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出台背景

2001年,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关规定,修订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时,增加有关“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知识产权领域正式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

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增加有关“诉中和诉前行为保全”的规定,将行为保全制度扩大至所有民事领域。其后,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亦对行为保全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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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该等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行为保全措施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救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迅速制止侵权行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行为保全申请主体

依据《规定》第二条,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可申请行为保全。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行为保全管辖法院

依据《规定》第三条,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行为保全申请事项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递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3、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

4、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5、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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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审核程序

☞ 一般程序

1、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除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送达裁定书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若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

3、不服裁定的救济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依据《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不服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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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情况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依据《规定》第六条,以下六种情况属于“情况紧急”:

1、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2、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3、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4、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5、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6、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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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的行为保全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行为保全核准条件

依据《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是否核准行为保全申请应当考量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1、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2、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3、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4、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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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费用及担保

☞ 费用

依据《规定》第二十条,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规定交纳申请费。

☞ 担保

依据《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在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期限

依据《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

1、裁定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

2、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追加担保等情况,可以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请求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

行为保全错误及后果

☞ 保全错误认定

依据《规定》第十六条,以下情形属于申请行为保全错误:

1、申请人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行为保全措施因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当;

3、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4、其他属于申请有错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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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错误赔偿

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错误并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申请人撤回行为保全申请或者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的,不因此免除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提起赔偿诉讼,若申请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后没有起诉或者当事人约定仲裁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申请人已经起诉的,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为保全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依据《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

不同类型保全处理

依据《规定》第十九条, 申请人同时申请行为保全、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别审查不同类型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作出裁定。为避免被申请人实施转移财产、毁灭证据等行为致使保全目的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不同类型保全措施的执行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