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执行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原则、方式和流程。《规定》自公布之日(2019年11月21日)起试行,将开创在证券交易所协助下,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司法执行的新机制、新路径。
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揭牌成立。此举助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该院成立后,紧紧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对金融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高金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据该院在建院一周年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情况,一年间共受理案件6600余件,标的总额超过1100亿元,案件主要类型涵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等,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证券类资产融资业务的快速增长,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大幅增加,金融执行案件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处置的情况较为常见。2019年以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91件,其中涉及大宗股票处置的案件达40余件,涉及处置股票的总市值超过80亿元,相当比例的执行案件中待处置上市股票超过了总流通股的5%以上,部分案件待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已经超过30%。
在当前的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模式中,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自行出售和当事人协商以股抵债,还是法院在二级市场强制卖出或网络司法拍卖,由于处置规范不统一、证券资产的变价规则不契合、证券监管要求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大宗股票的处置普遍存在成交率不高、处置价格偏低、股价大幅波动等问题,影响了金融执行案件的效果。
《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基本原则,明确:
1、应尽可能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有效维护证券市场稳定,防范市场风险。
2、应符合证券产品交易特点,遵循证券市场交易方式,追求标的物价值最大化,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
3、应积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维护投资者、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
4、应督促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部门保持信息互通,便于相关部门实施监管。
5、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对涉及上市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海金融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等利益相关方不得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拟处置的股票。
被执行人提供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存单、理财产品、其他有价证券等易于处置和变价的财产),且可抵偿申请执行的主要债权的,应当优先处置其他财产。
拟处置股票的价值明显超过被执行人债务金额的,应当按照已查明或评估的价值确定股票处置范围。股票价值虽未超过被执行人债务金额,分拆处置更有利于变价的,可分拆处置。
1、自行交易: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以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自行卖出或以股抵债方式处置股票,但需符合相关规定,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强制变价:当事人就股票处置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根据拟处置股票数量、股票性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程度以及处置效率等因素,选择相应的强制变价措施。
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信息渠道发布大宗股票司法处置公告,依托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完成竞买申报、竞价匹配、结果公示、成交支付等程序。
对于限售流通股、三个月内无交易的新三板股票的处置保留价则通过评估方式确定,与无限售流通股的确定方式有所区别。
1、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任何一次处置失败的,申请执行人均可申请直接抵偿,但抵偿的股票价格不得低于该次处置的保留价。
2、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三次处置失败的,按第三次处置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
3、采用网络司法拍卖两次流拍的,按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
若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偿的,上海金融法院可发出变卖公告。
4、变卖价格:变卖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价格不得低于第三次处置的保留价。变卖限售流通股和“新三板”股票的价格一般不得低于第二次处置的保留价,确因特殊原因造成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