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进入关键时期,复工一再延迟。最急的莫过于中小企业,不复工别说发展生存都面临困难,催款函诉状该来的一定会来,又将是一场新的挑战。
新冠肺炎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
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告知各在建工地参建各方,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1]
2020年2月2日,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做好全市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紧急通知》,明确:(四)明确工期相关事宜: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各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 [2]
《中国人大》全媒体北京2月10日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企业有了这张“免责牌”就可高枕无忧?未必。
君不见“租售同权”满天飞,君不见华垦国贸公司与伦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4] 以非典时期属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却依然败诉……
不可抗力,英文称Force Majeure,这个法律概念来源于法国《民法典》,各国解释不尽一致。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超出人力所能支配的现象,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罢工、政府突然发布禁运、禁止进口、出口等行政命令、战争、瘟疫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5]第二款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下称:《公约》)成员国,其中包括中国、以及美国、欧洲大部分国家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因此《公约》在涉及我国企业的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非常广泛。而《公约》第七十九条是为应对合同缔约后情事发生意外变动而设立的免责规定,它没有直接定义“不可抗力”,但实际上第七十九条[6]之规定大体上相当于大陆法系的不可抗力规则。
“一带一路”如火如荼,对于国际贸易,有时《公约》更好使。
1、认定标准
与不可抗力容易混淆的是情势变更、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情势变更最早出现在经济法概念里,即:因为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7]再次将情势变更搬上舞台。较为常见的是金融危机或国家政策的变化引起的价格暴涨或暴跌。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切客观经济现象。现实中的商业风险无处不在,比如市场价格的波动,物价的波动,消费者的价值观的变化等,都能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风险。
为防止合同中一方扩大解释不可抗力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转嫁商业风险,现将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进行区分。
图一: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比较图
2、认定程序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若以此抗辩,需要举证。2月3日,绍兴市商务局为企业出具全国第一张因延期复工最长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8]这着实帮了企业的大忙。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已将新冠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换言之,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事件已成了公知事实,今后似乎可不用再举证。没那么简单。
以海关执法监管为例:
根据《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九条[9] 、《海关系统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以及《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第四章的规定,认定灾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
第一,报告不可抗力。在发生灾祸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海关进行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灾祸发生的基本情况,灾祸与保税货物灭失、毁损的因果关系,灾祸造成保税货物毁损、灭失的实际情况等。
第二,海关核实环节。根据当事人的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取证予以核实。
第三,申请免税核销。根据《海关系统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对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免征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当事人应当在核销期以“不可抗力”向海关申请受灾货物免税核销。
第四,核实审批。海关进行核实、审定后作出核销审批。
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但并非当事人所有责任都能豁免。
不可抗力免责,到底免的是什么责?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10]总纲性地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在过错责任中,不可抗力可以通过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欠缺来实现免责;在无过错责任中,不可抗力可以通过证明因果关系的欠缺来实现免责。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11]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合同法基于“契约精神”确立诚实信用的宗旨,违约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守约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可抗力”则是追究违约责任的阻却事由,简单地说,若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受阻,进而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无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约》第七十九条[12]第5款规定,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换言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免除的仍然是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例如,如果不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一方仍然可以根据第四十九条[13]、第六十四条[14]解除合同。但如果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及发生后权利义务的调整,仍以合同约定为主,通常情况下包括:延长原有的履约时限、暂停履行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过去、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甚至延误一定时间后合约某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等。
不妨以几种常见的合同做些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结合判例来看,如依靠不可抗力进行救济,当事人需要跟进法律规定,履行及时通知相对方、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避免损失扩大等义务,否则法院仍然可能判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这种不可抗力事件,如何应对至关重要。若主张方处理得当或许能够避免或减少损失,但处置不当,甚至会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1、通知
不可抗力的通知, 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有以下两方面效力: 其一, 只有履行了通知义务, 当事人才可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获得免责; 其二, 履行通知义务后, 就通知后引发的损失扩大不承担责任。
以此次疫情为例,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当事人, 应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减小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 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厘清责任, 并避免因对方履行准备等行为造成损失扩大。
通过发函、微信、短信、QQ、电子邮箱等方式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将因疫情造成的无法经营、迟延复工、不能如期交货、取消出游计划等情况向合同对方履行告知义务。
2、止损
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一方,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将减损事实第一时间进行固定。
3、保留证据
通过拍照、视频以及向合同对方书面告知的方式进行取证,除此以外,还要主动搜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与无法开工或迟延交货等存在的因果关系以及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例如:对于建设工程而言,政府要求建筑工地停工、隔离,要提供停工令、隔离令。如:项目经理因住院治疗或隔离的,要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隔离相关证明。由于疫情期间正好处于春节放假期间,承包人还需证明其实际复工时间与应复工时间的时间差,才为停工时间。
4、判断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
①沟通协商: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这就需要合同双方秉承长期合作的原则,积极沟通解决方式,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从而规范后续履约情况。
②诉讼解除:若沟通无效,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意义,诉讼解除或是减少损失的良策。尽管很难,但相信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要大于其他时期。
法律之所以规定合同当事人在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是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因免除因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弥补适用违约责任的刚性,维护法律公平和正义价值。当前,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势下,建议合同各方从长计议,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宽容,相互支持共渡难关,共同迎接明天的太阳。
[1] 来源: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1/31/art_8695_8960829.html
[2] 来源:
http://jw.nc.gov.cn/nccxjswyh/zlaq/202002/9d81f7bcae544d29a23b5588d7c78572.shtml
[3] 来源: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2/23100ec6c65145eda26ad6dc288ff9c9.shtml
[4] 案号:(2017)晋民终93号裁判观点:关于华垦公司上诉所称的2003年发生“非典”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应予免责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118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该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本案中,华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通知伦达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且“非典”期间并未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故对华垦公司这一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七十九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
(b)假如该项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Article 79
(1) A party is not liable for a failure to perform any of his obligations if he proves that the failure was due to an impediment beyond his control and that he could no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have taken the impediment into account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or to have avoided or overcome it or its consequences.
(2) If the partys failure is due to the failure by a third person whom he has engaged to perform the whole or a part of the contract, that party is exempt from liability only if:
(a) he is exempt under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nd
(b) the person whom he has so engaged would be so exempt if the provisions of that paragraph were applied to him.
(3) The exemption provided by this article has effect for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impediment exists.
(4) The party who fails to perform must give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of the impediment and its effect on his ability to perform. If the notice is not received by the other party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the party who fails to perform knew or ought to have known of the impediment, he is liable for damages resulting from such non-receipt.
(5) Nothing in this article prevents either party from exercising any right other than to claim damages under this Convention.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8] 来源:
http://www.zj.xinhuanet.com/2020-02/06/c_1125536769.htm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七十九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
(b)假如该项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Article 79
(1) A party is not liable for a failure to perform any of his obligations if he proves that the failure was due to an impediment beyond his control and that he could no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have taken the impediment into account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or to have avoided or overcome it or its consequences.
(2) If the partys failure is due to the failure by a third person whom he has engaged to perform the whole or a part of the contract, that party is exempt from liability only if:
(a) he is exempt under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nd
(b) the person whom he has so engaged would be so exempt if the provisions of that paragraph were applied to him.
(3) The exemption provided by this article has effect for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impediment exists.
(4) The party who fails to perform must give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of the impediment and its effect on his ability to perform. If the notice is not received by the other party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the party who fails to perform knew or ought to have known of the impediment, he is liable for damages resulting from such non-receipt.
(5) Nothing in this article prevents either party from exercising any right other than to claim damages under this Convention.
[1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四十九条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三)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Article 49
(1) The buyer may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a) if the failure by the seller to perform any of hi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or this Convention amounts to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or
(b) in case of non-delivery, if the seller does not deliver the goods within the additional period of time fixed by the buyer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7 or declares that he will not deliver within the period so fixed.
(2) However, in cases where the seller has delivered the goods, the buyer loses the right 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unless he does so:
(a) in respect of late delivery,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he has become aware that delivery has been made;
(b) in respect of any breach other than late delivery,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i) after he knew or ought to have known of the breach;
(ii)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any additional period of time fixed by the buyer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7, or after the seller has declared that he will not perform his obligations within such an additional period; or
(iii)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any additional period of time indicated by the seller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 of article 48, or after the buyer has declared that he will not accept performance.
[1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六十四条
(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
(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Article 64
(1) The seller may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a) if the failure by the buyer to perform any of hi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or this Convention amounts to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or
(b) if the buyer does not, within the additional period of time fixed by the seller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 of article 63, perform his obligation to pay the price or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or if he declares that he will not do so within the period so fixed.
(2) However, in cases where the buyer has paid the price, the seller loses the right 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unless he does so:
(a) in respect of late performance by the buyer, before the seller has become aware that performance has been rendered; or
(b) in respect of any breach other than late performance by the buyer,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i) after the seller knew or ought to have known of the breach; or
(ii)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any additional period of time fixed by the seller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 or article 63, or after the buyer has declared that he will not perform his obligations within such an additional period.
[15]《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0日】
(三)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3、前期已自行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各区和有关国有企业,应做好政策衔接,鼓励各区和相关企业根据承租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政策要求。
4、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7]《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18] 《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
7.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如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19] 国航公司是指惠州市国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 广西航空公司是指广西航空有限公司
[21] 案号:(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3]《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
5、确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顺延工期。
疫情防控期间订立合同,且防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当事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
6、对于因劳动者返程迟延等与本次疫情相关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双方对是否属于工期顺延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依据签证资料等证据,依法确定是否免除延误责任。
[24] 恒升房地产公司是指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 省六建公司是指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6] 案号:(2007)新民二初字第010号
[2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2 计价风险
3.2.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 条的规定执行。
9.11 不可抗力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29] 职工国旅总社是指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
[30] 案号:(2018)京0105民初57398号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