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大家早已不陌生,上海迎水投资、深圳赛亚资本、深圳林园投资等,都是耳熟能详的私募基金。 投资有风险,“爆雷”声不断。截至2020年1月9日,已有1102家私募机构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列入失联公告名单[1]。人们不禁要问:私募基金是天使还是魔鬼?
一、私募基金的相关情况
定义/ 分类/ 规模/ 法律法规体系
二、私募基金投资人的风险
1.投资项目失败
2.遭遇资金池,资金去无踪
3.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三、私募基金投资人风险防范攻略
1.做功课--合理选择基金管理人/ 谨慎筛选、甄别投资项目/知悉投资模式及盈利点、风险点
2.慎下单--重协议/了解或熟悉其他合伙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3.盯紧点--密切关注项目动向/注意留存证据/积极参与会议
四、私募基金投资人维权攻略
1.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2.契约型私募基金
3.公司型私募基金
4.私募基金中法律关系的变化——借贷法律关系
5.刑事应对
1. 定义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阔,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5%。迄今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2. 分类
根据中基协2016年9月8日发布《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基金被分为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其他基金四大类别,以及分别与之4类FOF基金[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基金,共计8类。
3. 规模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最新私募基金行业数据显示,机构数量、基金数量及管理规模均呈增长态势。截至2020年2月,存续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527家,存续备案私募基金83381只,较上月增加784只,管理基金规模达到13.89万亿元,较上月增加700亿元(见下图)。在存续备案私募基金中,证券投资基金42614只,基金规模2.53万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8681只,基金规模8.69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8269只,基金规模1.22万亿元;私募资产配置基金6只,基金规模5.89亿元;其他私募投资基金3811只,基金规模1.45万亿元(见下表)。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月度趋势图
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备案一览表
4. 法律法规体系
1. 投资项目[3]失败
私募基金获得投资人注资后,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可进行不同投资实现盈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①红利,是基金因购买公司股票而享有对该公司净利润分配的所得。
②股息,指基金因购买公司的优先股权而享有对该公司净利润分配的所得。股息通常是按一定的比例事先规定的,这是股息与红利的主要区别。
③债券利息,指基金资产因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而定期取得的利息。
④买卖证券差价,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而形成的价差收益。较常见的形式是,基金在一家公司上市前对该公司投资,一旦公司上市,基金所持股权价值也会成倍增加,如果选择退出,就可获得丰厚收益。
然而,投资或将带来收益的同时,也意味着存在潜在风险。实际上,大量的私募基金投资项目并不能获得较大收益,私募基金投资项目一旦出现问题,就意味着底层资产无法及时退出导致投资人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维护。春雷所新近办理的一起私募基金债权债务纠纷案就是由投资项目失败引发。
各方法律关系图
如图所示,基金管理人B公司将众多投资人的资金募集后成立A基金(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托管人C公司托管,再通过D银行委托放贷给E公司4200余万元,同时E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及其儿子周某以及他们控股的F公司(上市公司)等提供连带保证。后,周某某跳楼自杀,E公司债务危机突显因此进入破产程序。据悉,E公司等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总额仅14余亿元,而申报债权金额达84亿余元。B公司将F公司、周某等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F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并称B公司与F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伪造。浦东法院驳回异议申请。F公司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认为该案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F公司的起诉。B公司的维权告一段落。另,在其他投资人对E公司的投资中(与A基金类似),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下称:上虞法院)以F公司对E公司的连带保证系签约代表的越权代表行为、接受担保的相对方并非善意为由,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再后来,部分投资人找到春雷所,开始新的维权征途。
2. 遭遇资金池,资金去无踪
法律上关于“资金池”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中央纪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组原组长王华庆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的讲话》(银监法[2011]76号)中,他明确指出资金池理财产品采取“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提出“不规范的资金池理财业务是指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多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无法做到每只理财产品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
资金池具备如下特征:
☆ 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 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 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 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
简言之,资金池业务的风险在于“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很多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设立资金池业务,管理人随意挪用资金,存在“募新还旧”的现象。合理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和投资收益理应来源于融资项目的收益,不应产生于向新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在开放式私募基金中,由于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未到期,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项目预估收益或者合同约定的收益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但若基金份额不断被赎回,池内资金难以随时保证支付前端资金收益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会通过发行新基金向新旧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旧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最终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具体用于哪个项目不得而知,甚至是否用于投资也无从知晓。“募新还旧”,或曰“拆东墙补西墙”,庞氏骗局就是这样玩的。
一不小心碰上“资金池”,风险指数绝对爆棚!
3.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每一位投资人或许都听过“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这样一句广告词,下文是“专业的事交给专家做”。于是乎,手指一按,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就投出去了,连哗啦啦的声音都没有留下。基金管理人值得托付吗?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4]规定了基金管理人职业要求,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专业敬业。但这些只是大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并不容易。譬如职业道德的外延内涵该怎么界定,司法实践很难把握,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应是起码的要求,春雷所办理的另一起私募基金维权案中基金管理人却不这么看。
合伙型基金内部关系图
2011年,在某银行的召集下,众多投资人(LP)与b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GP)共同成立a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规模1.5亿元,众多投资人共出资99%,为有限合伙人;b投资中心出资1%,为普通合伙人。a投资中心的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下设决策机构投资顾问委员会;日常事务由b投资中心及e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备案的基金管理人,下称:e公司)办理,具体又由赵某某(执行者代表)操办(如上图)。之后,b投资中心投资了五家公司,其中于2011年8月以定增(价格为16元/股)的方式获得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星源材质)160万股。2014年9月,a投资中心未经投资顾问委员会同意,擅自以18元/股的价格将160万股星源材质转让给其他公司,一并转让的还有其他五只基金持有的股份,累计达1000万股,占星源材质总股本的1/9。2015年2月,星源材质披露招股说明书。2016年12月1日,星源材质上市,一路飙升,最高摸到每股95元。
投资星源材质,当初的选择无疑是正确的。但众多投资人排队三年,除收获银行利息以外,却不能享受丰厚的投资回报。
有一种坑,叫基金管理人面对空门偏偏射飞。
我们不得不对基金管理人制度重新审视。以星源材质案为例,普通合伙人(一般也是基金管理人,多数情况下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出资比例通常为1%,基金获益后先分20%,每年管理费通常为认缴出资额的2%。“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起地球。”用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上恰如其分。 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即使基金无法获得收益,管理费用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这导致部分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并不遵守审慎经营原则,也不把获益作为目标,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更是奢谈。投行普遍存在的“对赌条款”无疑起着推波逐浪的作用:目标公司不能上市或达不到预期的财务指标,投资基金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补偿”或“回购”。官司总归能赢,至于能否追回款项,谁敢拍胸脯?目标公司估值再高,基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都不会有风险,于是演绎“羊毛出在狗身上让猪来埋单”的神话故事。
基金管理人作为私募基金的核心,对私募基金具有高度的管理权,其代表私募基金对外发生交易,若没有适当的约束机制,投资人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职、失联,限于合同相对性私募基金投资人很难直接向第三人索偿维护私募基金和投资人的利益。当前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且私募基金并不像公募基金等其他投资方式一样需要做比较详尽的信息公示和必要的信息披露,这就导致部分基金管理人存在暗箱操作、过度交易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上述行为必然会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
事实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控制强度和对信息掌握的优势是超越公募基金等其他投资项目的受托人的。这样的话,即便是合格投资者积极行使权利,也很难有效制约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向。总之,即便是成熟的合格投资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缺乏职业道德时候,也很难充分实现自我保护。
1.做功课
☆合理选择基金管理人。
投资私募基金实际上就是投资管理人,因为基金管理人的信誉和项目实操能力直接决定了投资的结果。因此,投资人,在投资前应当有合理的管理人筛选、甄别程序。最好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或评估。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过往业绩等均为重点调查内容。
☆谨慎筛选、甄别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投资的成败及回报率。私募基金投资中常出现的问题是项目虚假,通常表现为夸大项目收益来吸引投资者。因此,投资人在投资时须查清管理人所称项目的真实情况。如项目真实存在,再进一步调查该项目的收益、增信及风险等综合要素。项目优劣的判断可能会比较专业,但最简单的方式是查明管理人的核心人员是否跟投。目前,一些投资人已经设计一种新的监督管理人和选定投资项目的机制,有限合伙人先与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协商确定基金所将要投资的项目,然后投资人再筹集资金发起设立基金。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投资项目一般由基金管理人推荐,投资人还是有一定的话语权。星源材质案前的投资,就是先由b投资中心推荐三十个项目,投资顾问委员会从中选择六个,被强行拿下一个——被迫放弃投资的目标公司质地太好,剩余五家公司有两家上市,其中包括星源材质。若没有选择的投资,更需要慎之又慎。
☆知悉投资模式及盈利点、风险点。
私募基金投资模式主要有:股票投资、项目投资、跨市场套利、期货投资、对冲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复合投资、海外投资。比较常见的是项目投资、债权投资。项目投资策略是通过分析重大项目发生前后对投资标的估值影响变化而决定投资获利。基金一般需要估算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标的资产价格的影响,并提前介入,等待项目完成后择机退出。主要分为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参与新股、大宗交易、热点题材、特殊事件,目前以定向增发型基金为主。债券投资的基金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以绝对收益为目标。由于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较为敏感,基金经理需对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暴露进行调整,随着国债期货的推出,投资组合可结合国债期货来减少净值波动。固定收益基金通常收益空间较小,需配合杠杆操作来增大收益区间。
2.慎下单
☆重协议
协议是构建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赋予投资人的救济手段以及制约管理人的手段是有限的,但协议约定可以很灵活。协议需要备案,所以内容一般不会太有失偏颇。以有限合伙协议为例,投资人在签署协议时必须要注意以下条款:
①合伙人大会的表决规则;
②除名或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条款;
③违约合伙人的表决排除条款;
④退伙条款;
⑤解散、清算条款;
⑥违约责任条款;
⑦争议解决条款。
在上述条款中,投资人必须保证一旦违约情形发生,能够行使法定、约定权利排除违约合伙人并夺得基金控制权。同时,投资人必须注意合伙人的表决规则,一旦违约发生时,合伙人大会上违约合伙人的表决权必须排除。
特别提醒的是:千万要小心“阴阳合同”。通常投资协议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譬如合伙型私募基金需要到中基协、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备案。投资协议中若出现明显加大基金管理人权利或规避责任的条款备案会遇上麻烦,基金管理人就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弥补。因补充协议没有备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投资项目的争夺中或将落下风。星源材质案就出现“阴阳合同”,在投资人行使撤销权时,受让方以善意第三人抗辩,诉讼一波三折,至今没有结论。
☆了解或熟悉其他合伙人
与其他公司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有限公司)融人合、资合于一体,就人合而言,股东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以放弃对公司业务管理权为代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风险更大,合伙人之间更需要相互了解相互信任。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设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似乎只要有普通合伙人兜底,有限合伙人仅是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业务就是投资、收钱这么简单,管理人全部代劳了,合伙人之间不认识也没关系。实际操作也是这样,几十个合伙人可能从不认识,只是因为收到银行或其他基金代理机构的邀请函参加一个共同的会议,稀里糊涂成为合伙人,有的甚至投资后很长时间连其他合伙人的联系方式都没有,投资项目出问题了,需要维权时才发现全体合伙人协同一致是多么重要。尽早了解其他合伙人信息,加强沟通交流,不仅对选择项目有帮助,还有利于今后的维权。
☆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为了加强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监督,可以在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由投资人代表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做出列明的重要决策之前应当报告咨询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听取其建议。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谨慎约定其职权范围,不宜规定相关重大决策由该委员会同意,防止投资人因执行合伙事务而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
3.盯紧点
☆密切关注项目动向
“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太快。” 项目更是如此,是否如当初基金管理人介绍的那么好,是否按预想的方向发展,都需要花心思去探究。低风险低回报,高风险未必高回报。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关联人都应该随时关注。天眼查、企查查为动态分析提供了可能。发现资金池运作的,立马采取维权行动。
☆注意留存证据
合伙协议、转账记录、交流记录以及基金管理人发来的关于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合同、联系函及进展报告等要保留。网页、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5]在与基金管理人的交流中出现频率较高,请妥善保存。
☆积极参与会议
投资人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十分必要,一来可以互通信息,增加对项目的了解;二来可以建立信任,为正确决策打下基础。投资人或来自五湖四海,会议方式也可微信会议的方式进行,微信群最好用实名。对于表决一定要独立判断,不能人云亦云,要对自己的投资负责。
项目爆雷,基金管理人应该冲锋在前积极维权。若基金管理人消极不作为,或按部就班无实质进展,投资人就要考虑自行维权。
我国私募基金有三种常见的法律组织形式,即:有限合伙型、契约型以及公司型。不同的性质的私募基金所反映的基本法律关系又有所区别,当投资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需要具备不同的维权思路。
1.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基金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普通合伙人对私募基金的负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会利用自己手中的管理权让基金稳健运营,防范风险。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伙协议中所订立的条件外,几乎很难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实务中,往往存在普通合伙人利用自己的管理权侵害有限合伙人权益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的投资人,能否追索投资款项,依据是什么,具体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1.1 投资人追索投资款项请求权基础——合伙、投资法律关系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主要涵盖合伙关系和投资关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6],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特征包括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由此可见,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涵盖两种法律关系:
①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私募基金,构成合伙关系;
②投资人作为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构成投资关系。
上述关系中,投资人通过向合伙企业出资取得有限合伙人身份,并从普通合伙人经营下的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投资人投资本金和收益依赖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因此投资本金和收益无法得到保障,存在灭失的风险。
1.2 投资人能否追索投资款项和收益,以及要求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
☆ 投资人主张返还投资款和支付收益
合伙协议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亏损,也不保障最低收益。如投资人到期未取得本金和收益,应视为属于投资风险,投资人无权主张合伙企业返还投资款和支付收益。但投资人仍可能通过追究普通合伙人违约责任的方式,取得相应赔偿。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履行合伙协议义务和私募监管规定的义务。如普通合伙人未履行合伙协议义务、私募监管规定的义务而致使合伙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投资人则可以要求解除合伙协议,主张普通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以间接方式收回投资款。
☆ 投资人主张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
在合伙、投资关系中,担保措施的效力将因不同的担保形式与提供主体而受到不同影响,具体如下:
1.3 投资人维权路径
☆ 申请退伙或解散合伙企业
脱离合伙企业进行财产结算退出,具体又包括退伙和解散两种方式。无论是退伙还是解散,首先须满足合伙协议或《合伙企业法》中载明的退伙情形、解散情形。实践中,即使满足相关条件,退伙或解散仍有难度。基金底层出险或因所投资产如非上市公司股权等缺乏流动性而无法脱手变现,或因交易对手陷入信用危机无法给付而陷入漫长的司法求偿程序,退伙结算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都会受阻。总之,合伙企业层面结算或清算短期内无法彻底完成,将导致投资人退伙或解散的维权途径会面临巨大挑战。
☆ 根据基金管理人履职状态制定维权方案
基金管理人是否积极开展维权行动与其责任承担密切相关。
◎ 基金管理人不存在失职情形下,投资人风险自担。
若管理人勤勉尽责,在底层项目出险后及时推进与交易对手磋商谈判或提起相应诉讼求偿程序,仅系基于交易对手履行能力受限导致基金无法退出且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项目筛选、基金存续期管理等各方面亦均无过错,则投资人无法退出属于投资风险范畴,投资人须自行承担该项风险。
◎ 管理人失职情形下该如何维权?
对外,可提起派生诉讼,直接向项目的相对方主张权利。春雷所代理的星源材质案就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7]第七款之规定,以众多投资人的名义将转让星源材质股份的转让方及受让方诉至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下称:园区法院)。由于是国内第一起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案,园区法院足足研究半个月才同意立案。为限制投资人的权利,有的合伙协议中有意设置“有限合伙人无权为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条款,那这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是否还可提出派生诉讼?《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不存在“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表述,从立法目的上看,有限合伙人代位行使派生诉权,是对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企业经营权利限制的突破,这种突破具有法律正义和诉讼担当的正当性,其要旨在于赋予有限合伙人权利来监督和防范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信息不对称下治理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滥权和怠权行为,以救济企业权益和自身权益。因此,我们认为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权不得通过内部合伙协议予以排除。
对内,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向基金管理人索赔。基金管理人不是省油的灯,索赔之路何其艰难!星源材质案中e公司至少设置三道机关:
第一,在《合伙协议》中将争议条款约定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一旦产生纠纷则有主场之优势。
第二,《合伙协议》中约定将由e公司管理基金,但不是《合伙协议》的主体,投资人至今没有看到a投资中心与e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e公司照收管理费不误,若损害投资人利益,投资人将依据哪份合同维权?
第三,b投资中心看似无限责任,但层层设置防火墙(如下图)。其中,c公司、d公司均是注册资本较小的壳公司,虚线内的层级是产生纠纷后新加上的。投资人即便胜诉,要追到h集团公司的责任,按常规套路基本没门。
防火墙示意图
2.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中最为特殊的一类,因其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也并非类似有限合伙企业有一个可进行工商登记的实体,其设立和运行的基础是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契约。契约型私募基金完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
2.1 投资人追索投资款项请求权基础——信托法律关系
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名义人为受托人,且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可以指示受托人,但不直接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因管理、运用或处分对第三人产生的债务,由受托人的名义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8]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9]之规定,契约型私募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的规定。可见,立法机关也倾向于认定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
2.2 投资人维权路径
☆ 行使撤销权
《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对私募基金的对外诉讼程序作出规定,我们可以参照《信托法》相应的规定。实践中,投资人可以援引《信托法》第二十二条[10]关于撤销权的规定维权。委托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三要件:
①须有受托人的行为。对于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事实行为,以及尚未成立生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撤销问题。
②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是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使信托财产减少并受到损失的行为。
③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是违反信托目的,有害于受益人受益权的行为。
这是撤销权成立的根本条件。所谓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是指未将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对信托财产所作的处分损害了信托目的,或者未以有利于信托目的的实现的方法处分信托财产。所谓有害于受益人权益,是指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包括积极的财产减少和消极的债务的增加),以致使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益受到损害。
☆ 能否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信托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该受让人应承担返还信托财产或者赔偿信托财产损失的责任。如果接受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是善意的,即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了该信托财产,则受托人处分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善意受让人取得该信托财产行为的法律效力,对善意受让人取得信托财产的行为不得予以撤销,善意受让人不承担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起诉第三人,应当将受托人和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3.公司型私募基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其组织形式为公司,投资人为公司的股东,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多为公司的“董监高”[11]。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可以购买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其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继而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董监高”选择等途径影响公司的重大的决策及人事变更。而管理人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对投资人的投资进行管理和运用。此外还需完成公司的注册登记等要求,具有较为完整的公司组织框架,运营也比较规范。此类型基金的财产不但独立于投资人之外,而且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3.1 投资人追索投资款项请求权基础——股权法律关系
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相当于公司股东,投资人与公司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基金间的关系主要涵盖股权法律关系。当投资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投资人如何维权
☆行使股东回购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12]明确了公司中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三大法定事由。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①行使主体为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享有该权利的主体是异议股东,也即反对某项特定交易的股东。对于其他股东而言则不存在这一权利。
②股东需要对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股东可通过两种方式表达其对某项股东会决议的反对意思,一是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前,已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其反对意见;二是已在股东会上投票反对该决议。值得注意的是,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缺席股东会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我们认为,在股东非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在知晓公司股东会决议后,向作出决议的股东会告知其是否同意该决议,并应当在其不同意该决议的情形下,允许其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③股东需要有请求回购的意思表示。如果仅仅只是反对而没有请求公司对股份进行回购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④股东应于法定期限内行使。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在与公司达不成股权回购协议的情况下,股东若想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则应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使股东会决议撤销权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13]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提起股东代位诉讼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14]规定的情形,即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15],投资人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但须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关于诉讼主体和内部前置程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方有资格提起派生诉讼,对于起诉第三人的诉讼,有资格的股东既可以向公司监事会或监事,也可以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在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提出请求的股东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不经前置程序,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投资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说服法官认可其证据的真实性。
☆行使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权
当私募基金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16],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私募基金中法律关系的变化--借贷法律关系
4.1 投资人追索投资款项请求权基础——借贷法律关系
由于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基于特定的商业目的,而对相关协议的约定和履行作出特殊安排,使得我国私募基金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17]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18],民间借贷关系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区别于前文提到的合伙、股权、信托等关系,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投资人向合伙企业提供贷款,并不承担合伙企业风险,有权在借款到期后主张还本付息。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私募基金中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下列因素需考虑:
4.2 投资人能否追索借款,以及要求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
若投资人与私募基金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投资人作为贷款人,有权主张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另外,投资人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最终取决于投资人是否依约支付了借款本金,以及利息是否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19]规定的年利率24%。
就民间借贷关系下的担保而言,差额补足的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本金和收益时,对投资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保证人是对借款提供保证,由保证人根据保证范围直接向投资人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回购协议约定的义务人责任形式为,当满足回购条件时,义务人以约定价格对投资人所持合伙企业份额或公司股份进行回购,而非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即回购和民间借贷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和履行标的有所差别。因此,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下,回购措施可能缺少适用的前提条件。
5.刑事应对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利用刑事控告更有利于帮助投资人追回损失。投资人利用刑事途径的优点在于以下几点: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1] 详情参见:
http://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privatefundbusiness/selfdisciplinemanagenment/lostassociation/lostassociationpn/202001/t20200113_6388.html
[2] FOF(Fund of Funds)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股权等资产。
[3] 本文“投资项目”均指股票投资项目、并购重组、跨市场套利、债券投资、期货投资、基金投资等私募基金常见投资项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6]《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人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11]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