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1毛钱,就可以在视频网站享受7天VIP服务。”
“开通会员即可享受免广告专属特权。”喜欢看视频的网友肯定不是第一次看到类似的宣传。花费少,权利多,谁不会动心?下单前,可瞅准了,不然你的碎银就悄无声息地“流”走了。这莫非就是江湖上传说的“流量”经济?为整顿坑害消费者的乱象,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浙江消保委)于4月8日根据前期对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搜狐视频、腾讯体育、PP视频、乐视视频和哔哩哔哩九大视频平台以及喜马拉雅和蜻蜓FM两大音频平台的会员消费体验结果,对存在问题的音、视频网站进行约谈并提出整改意见。
套路一:会员广告特权描述五花八门,存在诱导消费。
广告特权、跳广告、免广告,关于会员“免广告”的描述五花八门。如喜马拉雅在非会员状态下收听显示为“开通会员免广告”,会员开通页面也显示为“免广告”,点击进入会员服务页面依然显示“免广告”。但点击查看“免广告”的详情介绍却为“可免除播放页面的图片广告、节目前的声音广告”,并非免除全部广告,且在实际体验中还是有开屏广告,在收听页面暂停后还会弹出其他节目的广告。根据浙江消保委依托浙江消费维权网和微信公众号开展“视频网站会员服务调查问卷” (下称:《调查问卷》)显示,在调查用户中,购买会员的主要原因集中“免广告”、“会员影片”及“会员提前看”三大服务,占比分别为83.30%、63.17%、59.63%(见下图)。为了不看广告成为付费会员是消费者的首要原因。但是,71.04%的用户购买会员后,看视频时还经常遇到过广告。[1]
套路二:自动续费扣款未提醒。
《调查问卷》显示,一半以上(53.85%)的用户遇到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员身份自动续费。而在消费体验中,仅有少数平台在自动续费前能做到主动提醒,如优酷平台在自动续费到期前三天通过发送短信和推送信息方式,腾讯体育自动续费到期前三天通过在APP内发送系统消息通知的方式提醒会员服务即将续期。
套路三:默认勾选自动续费,开通容易取消难。
《调查问卷》显示,71.21%的用户曾遇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员身份自动续费。开通会员服务时,九个平台均默认勾选“自动续费”功能,且爱奇艺和优酷视频默认勾选的是“年会员自动续费”。取消自动续费方面,有的网站在会员页面未见“续费管理”,还需到会员协议内才能查看取消续费的方式。这些“自动续费”的“套路”和问题,既让消费者“欲罢不能”,又无形中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套路四:增设收费项目。
《调查问卷》显示,76.15%的用户遇到过成为会员后还需另外付费购买视频的情况。部分视频网站中,有的影片,即便成为会员仍需另行付费才能观看,而且还设置一定的观看时限。
套路五:购买的付费节目不能全屏观看。
通常,音、影视网站在会员购买页面对全屏会员的描述是:“适用电视+盒子+手机+iPad+电脑”。但有的会员在手机上购买付费电影时却显示:“适用于手机+iPad+电脑,不含电视端”,即在电视端观看该电影需另行付费。
套路六:信息收集授权形同虚设。
在使用音、视频网站时,这些网站会获取用户的手机信息、拨打电话、定位、获取通讯录及照片等权限。但普通消费者很难区分,哪些信息是应由视频网站统一采集、妥善管理,哪些是出于商业目的过度收集的。并且音、视频网站的隐私政策均具有“半强制性”,即消费者若想继续使用该软件,只能选择同意,否则系统就会自动退出。
套路七:充值金额固定,退余额渠道不通畅,且充值余额安卓、iOS客户端不通用。
为了观看一部2.5元影片,消费者必须至少充值6元,消费者如果想让网站退还账号充值余额,也存在重重障碍,甚至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退款手续费。
套路八:部分音、视频网站中对安卓、iOS消费者同片不同价,涉嫌价格歧视。
《调查问卷》显示,70.53%的用户遇到过不同平台(安卓、iOS、微软)购买会员价格不一致。在腾讯视频、爱奇异、优酷等视频网站查询发现,会员购买价格对于安卓和苹果手机的确存在差异。以腾讯视频为例,开通VIP会员,安卓用户1月、3个月和6个月的价格分别20元、58元、108元,年费是198元,而iOS用户购买则要贵出5到35元不等。
套路九:个别App内广告导向“微商”,且客服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部分视频网站发布的广告,引导观众添加微商。但是,这些微商的资质以及产品质量都存在很大问题,甚至,部分商家并不能提供任何相关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或检测报告,且在官网和相关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均未查询到相关的生产资质和许可。
影响各大电子商务平台营收的最重要两个因素是用户付费转化率和客单价,以电商网站的广告宣传为例,一般营收的计算为:
营收=广告展现量*用户注册转化率*用户付费转化率*客单价
比如一则京东的广告展现100万次,注册转化10%,付费转化10%,客单价20元,那么营收=1000000次*10%*10%*20元/次=20万元。如果100万次展现的广告费用是15万元的话,那么净利润=5万元。通过以上分析,要想提高营收,可以通过增加用户数、提高转化率等方式实现,增加用户数量和提高付费转化率也是扩大流量经济规模的有效方式。
为了提高自己付费会员数量,商家通常会设置极低的入会门槛,前期往往靠赠送优惠券、打折的方式慢慢培养会员的付费习惯,提高用户付费转化率。流量经济模式下,商家尽可能多的吸引大量消费者眼球,扩大用户规模,并通过培养消费习惯的方式达到提升用户付费转化率的目的。消费者一旦体验到VIP会员服务,再想取消,不仅商家会设置重重障碍,消费者自己可能都不愿意,习惯了免广告打扰,谁还想再去忍受长达两分钟的视频广告。
消费者本想通过成为会员占网站的便宜,最后自己却被商家“薅羊毛”。习惯的力量有多大,流量经济的威力就有大。最终,消费者得到的实惠还会连本带利地流向商家的口袋中。当然,对于流量经济并不能采取一概的否定态度,好的会员服务确实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体验,视频免广告可以节省消费者时间,高清画质可以提升观影感受。我们要注意的是流量经济中存在的会员陷阱,如何躲避,春雷为您支招。
★谨慎签约
作为普通消费者,自身应当提高警惕,在订阅会员服务时,仔细阅读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条款,对于网站的特别提示要格外关注。在充值消费前,多留个心眼,以防掉进网站陷阱中。当消费者开通会员时,一旦提交确认键,就相当于在合同上进行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9]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今,电子签名的形式已经多种多样,对于电子签名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手写签名或实物印章的电子版,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银行卡相关数字证书、u盾或密码,指纹、视网膜、声音、人脸等生物特征都属于电子签名。例如,当用户在某视频网站注册并登录时,通常需要在网络平台所提供的的用户协议上点击同意,否则不能登录并使用。当用户点击同意时,相当于以自己的账号、密码、注册信息及认证资料实施了电子签名行为,该用户协议也随之成立并生效。一般情况下,普通消费者表示同意网站提供的用户协议内容,从法律层面来讲,就是和音、视频网站签订了合同,消费者不但享有各种权利,也需要承担相关义务。
★重视履约
一般消费者在订阅网站会员服务后,基本上都认为一切都万事大吉,只需享受会员服务就行了。实际上作为会员需要定期对网站的扣费账单情况进行跟踪查询,一些网站要求消费者加入会员需要绑定银行卡,如果不定期查询账单,有时就很难发现小额盗刷银行账户的行为。对于网站提供的电子合同及补充合同最好能够下载备份,通过阅读合同,消费者应当大致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发现网站存在不合理扣费情形,及时向网站客服进行反馈,并留存相关证据,做好下一步维权的准备工作。
★及时维权
一旦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维权意识也要跟进。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不仅音、视频网站需要充值会员,其他一些购物网站、打车App等都相继推出会员服务。可以说,与互联网相关的会员服务正在向常态化方向发展,我们每个人在未来可能都会成为各大网站的会员。比起普通用户,会员用户的确能够享受到更多的优惠,体验到更完善的网络服务,但是部分经营者借此也专门为会员设下许多消费小陷阱。
当权益受到侵害,绝大部分消费者不会计较蝇头小利,这无形中助长不良商家的非分之想。总的有人站出来,大声地说“不”,并采取法律途径积极维权,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投诉消协、诉讼法院等三种方式为自己维权。在维权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截屏留存相关证据。同时,也要注意考虑到维权成本的问题,一般消费者涉及的金额比较小,一般可以先通过与网站客服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也可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经营者提出公益诉讼来维护整个消费群体的公众利益。消费者这样可以降低自己的维权成本。
[1] 详情参见:浙江消费维权网https://www.zj315.org/dashboard/。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限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7]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