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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银行卡,涉及你我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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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当时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全额计息的条款效力与最高年利率的限定。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规定》从新发展阶段出发,依法对银行卡交易秩序以及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依法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政治担当。

一、整体解读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银行卡盗刷在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潜藏着较大的风险。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有关格式合同条款效力、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的规定,对银行卡盗刷、息费违约金条款、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在银行卡产业法治化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作用。其关于银行卡网络盗刷问题的规定,对于适应金融科技发展需要,加强银行卡网络交易安全保护,健全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但应当指出的是,《规定》其实并未就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关键问题予以明确,仅是笼统称之为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主要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和保管合同关系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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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在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时,借记卡或信用卡持卡人基于其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规定》也明确了银行的相关举证责任。这些都更加有利于保护储蓄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本次解释的亮点。

二、条文分析

1.关于发卡行收取息费违约金

《规定》第二条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第二条的前半段着重保护持卡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后半段内容提示银行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同时加强动态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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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1]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其目的在于规制单方拟定格式条款一方恣意追求单方利益,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分配合同交易中的风险和负担。该条规定表明,尽管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内容,但由于其有违契约正义,故需要依据公平原则对失衡的契约自由进行矫正,当事人的相关约定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应认定无效。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如果银行卡合同中的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2]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无效。

应予明确的是,无论格式条款不成为银行卡合同内容还是虽成为合同内容但被认定无效,都只是意味着该条款不能约束持卡人,不能按照该条款内容收取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但并不表明,发卡行不能依法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和相关费用。关于如何依法确定发卡行收取的息费违约金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进行了规定。该款规定主要从调整原则和调整应考虑的因素两个方面对息费违约金条款进行规制。“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是考量持卡人违约程度的因素。“发卡行的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是考量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因素,避免无限加重消费者的违约成本。该条规定实质为人民法院对发卡行诉求的息费违约金总额设定上限进行调整,该上限应依法确定。由于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故该上限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确定。

2.关于诉讼时效中断

《规定》第三条对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条款主要目的是保护金融债权,防止恶意逃废债,情形一、二为发卡行对持卡人履行信用卡透支债权,情形三则将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该条规定的目的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信用卡透支,本质为发卡行向持卡人出借款项,因此形成发卡行对持卡人的金融债权,在持卡人未依法依约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情形下,存在依法对发卡行金融债权保护问题。《规定》第三条通过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金融债权进行保护,防止恶意逃债。该规定与《民法典》修改诉讼时效制度、更好建设诚信社会的立法目的正相契合。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规定》第三条主要针对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信用卡透支债权请求权的特点,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其具体列明以下三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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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务中,存在发卡行在提起民事诉讼前,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形。该情形下,发卡行报案是否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是需要明确的问题。根据法理,权利人以提出请求方式主张权利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发卡行直接向持卡人提出履行请求,此属于“私力救济”方式;另一种情形是发卡行向有权处理相关事项的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等提出保护权利请求,此属于“公力救济”或者“类公力救济”方式。第二种情形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故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3.关于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认定

《规定》第四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账户交易明细、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持卡人在主张存在银行卡盗刷事实时可以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完成其初步举证责任。该规定的目的是指引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主张,而并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个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持卡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持卡人提交的该款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使人民法院对存在银行卡盗刷的事实形成初步确信。由于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故依据证据法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占有上述证据的主体即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

4.关于银行卡盗刷责任

《规定》第七条对借记卡盗刷和信用卡盗刷进行了区分规定,相关要求的出发点在于鼓励发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此外,该条规定也提示银行需持续加强消费者教育,包括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保存、遭遇盗刷后采取哪些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尤其是在特殊的背景下及时提示消费者警惕新型诈骗形式,如疫情下不法分子以捐款、购买防疫物资等借口实施诈骗。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第七条主要规定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成立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情形下,因银行卡盗刷发生纠纷的责任认定问题。因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形成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故《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4]、第五百九十一条至第五百九十三条[5]的规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以及与有过错、减损义务的规定,区分借记卡盗刷和信用卡盗刷,分四款对发卡行、持卡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的核心要义有五点:

一是银行卡盗刷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合法授权行为。

二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认定违约责任。在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中,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认定违约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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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因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存在不同,故《规定》区分借记卡盗刷和信用卡盗刷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对于信用卡盗刷,又区分发卡行已经扣划透支本息违约金等和未扣划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关于与有过错的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持卡人未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持卡人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从持卡人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和通常做法,是否妥善保管银行卡卡片、卡片信息、密码等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信息,是否以具有安全性的方式使用银行卡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五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关于减损义务的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违反减损义务的,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关于各主体的责任认定

《规定》第十一至十四条表明,特约商户在接受持卡人持卡交易时,负有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的审核义务,未尽该义务导致伪卡盗刷交易的,应对持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规定》也明确了责任承担层级,发卡行先于收单行或特约商户,解决了互相推诿、争议处理时效性差等痛点。此外,《规定》明确了持卡人向不同相关主体的主张权利,但不得重复受偿。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规定》第十一条对因收单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导致伪卡盗刷交易以及特约商户未尽审核义务导致伪卡盗刷交易,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持卡人与收单行之间以及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产生纠纷后,如何认定各主体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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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

《规定》第十五条对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进行了界定。

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银行卡盗刷交易认定的着眼点是“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该规定将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规定》规治的银行卡盗刷交易之外,原因在于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实质是持卡人的授权交易。

三、春雷案例

2014年春节前夕,宋总(系化名)前往上海南京东路某高档酒店(下称:A酒店)宴请宾客。用餐完毕,宋总刷工商银行双币贷记卡(下称:涉案银行卡)付款并索要发票。服务生李某称开发票需拿银行卡去收银台核对信息,宋总便将涉案银行卡交李某。十几分钟后,李某仍未返回包房,却等来工商银行的两条短信通知:涉案银行卡被刷卡消费71901.4元,在ATM机上取款2000元。宋总顿悟银行卡被人盗刷,旋即拨打110报案,并致电工商银行客服要求拒付刷卡消费的金额。

经南京东路派出所办案警官初步调查,涉案银行卡被李某在A酒店旁的某知名高档百货公司(下称:B百货公司)购物盗刷。办案警官向A酒店了解李某情况时,发现李某入职时提交的身份资料均系伪造,要查获李某犹如大海捞针,案件侦破受阻。其间,宋总多次与工商银行交涉,并提交拒付申请及非本人交易等资料,但工商银行却对宋总要求消除盗刷透支款的不良记录置之不理。

尽管彼时《规定》尚未公布,但刘春雷律师对本案的办理体现出了春雷所对法律问题分析的深厚功底和前瞻性。刘春雷律师经分析后提出,此案应分两步走:一是确定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应归属谁,即谁是受害者。这涉及对储户与银行之间法律关系的判断,若为借贷关系,则受害者是银行;若为保管关系,则受害者是宋总;二是由受害者向相关责任主体追责,即由谁来为损失买单。春雷所做了有益的尝试,认为宋总与银行之间系借贷关系;李某盗刷行为并非宋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即不能视为宋总在B百货公司刷卡消费;李某的盗窃行为的受害人是工商银行,并非宋总;工商银行擅自将李某盗窃行为的损失强加在宋总身上,无故将宋总存入的2005元扣走,并输入宋总透支等记录,已造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将工商银行诉至法院。遗憾的是,法院并未对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深入分析,简单地以“李某盗刷行为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该盗窃行为的受害人应为被告,相关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的理由,本院难以采信”为由驳回宋总的诉请。而后,宋总只得向B百货公司、工商银行等提起赔偿之诉,最终获得60%的赔偿金额——这似乎是《规定》第十一条[7]的预演。

2016年6月,宋总被盗刷信用卡案件有幸被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法特勤组》栏目选为首期节目案例。叶萍律师接受上海电视台采访时提醒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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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银行卡,牵动千万家。持卡消费时,还是小心为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收单行与发卡行不是同一银行的情形下,因收单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或者因特约商户未尽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审核义务导致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持卡人请求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对伪卡盗刷交易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相应责任。

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承担责任,发卡行申请追加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发卡行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主张存在过错的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