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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冰墩墩”“谷爱凌”被抢注浅谈商标恶意抢注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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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春节期间,北京冬奥会盛大开幕惊艳全球。吉祥物冰墩墩火爆全网,甚至“一墩难求”。初次亮相冬奥会的谷爱凌,因表现出色斩获多金被热捧。2月14日,冬奥会赛程过半,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内容为:自2019年以来,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国知局予以坚决打击。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此外,国知局局长申长雨对媒体表示,将一如既往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对包括冬奥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在内的奥运热词进行严格保护,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抢注商标乱象频发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重要性认识不断提升。2016年我国商标申请量369.1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1237.6万件;2021年我国新申请商标总数共944.9万件,有效商标注册量为3724.0万件。五年的时间里,商标申请量增长约256%,有效商标注册量更是涨幅超过300%。如此大的涨幅,既反映出商标的重要性,也让部分人从中嗅到“商机”--先疯狂抢注商标、囤积商标,再向被抢注人或其他人售卖牟利。商标抢注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情形:

名人姓名被抢注

名人姓名遭遇商标恶意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如谷爱凌、屠呦呦等知名人物的姓名都曾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由于姓名与商标都起到标识的作用,具有天然的关联性,若其他人将某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注册获准后就可使用该商标,使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姓名对应的特定人有一定联系,特别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的姓名,极易被抢注。对于以人名注册的商标,如果人名在被其他人申请注册时无本人授权,该人名又有较高的知名度,可能在申请注册时即被驳回。若该人名在被申请注册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审核人员在进行审查时通过检索无法得知被申请注册的商标系他人姓名,公示期又无人提出异议,所涉商标则可能被注册成功。

关于抢注人名的情况,如果本人申请宣告商标无效,一般情况下可以达到维权效果。譬如,宿州市夏氏眼镜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向国知局申请注册的“屠呦呦”商标,在2016年4月被屠呦呦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最终宣告无效。

社会热点事件被抢注

社会热点事件相关词语抢注与人名抢注类似,与特定词语在特定时期的高热度相关。例如北京冬奥会期间,“冰墩墩”无疑成为“顶流”,该商标的恶意注册直接被驳回。又如2020年初,新冠疫情形势严峻,雷神山医院和火神山医院拔地而起。同期北京亿捷顺达商标代理公司受湖北某公司委托,向商标局申请名称为“雷神山”“火神山”的商标共计10件。2020年3月2日,商标局对“雷神山”“火神山”商标申请均予以驳回,并在驳回通知书上载明:“雷神山、火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雷神山’‘火神山’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后,武汉东湖区市监局对湖北某公司予以严厉处罚,北京市市监局对该商标代理机构处以10万元罚款。

未注册的
知名/驰名商标被抢注

根据《中华商标协会会员企业商标国际抢注预警报告》的数据,近年来每年约有12%至34%的会员企业的商标遭遇国外企业或个人抢注。例如,“青岛啤酒”在美国被抢注,“英雄钢笔”在日本被抢注,“竹叶青酒”在韩国被抢注,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知名商标被恶意抢注,涉及食品、饮料、服装、文化、家电等各行各业。与此同时,国外知名商标在中国被抢注的情形也不在少数,近期国内两家知名跨境电商品牌的部分海外商标被一家中国公司抢注,这两家被抢注的品牌分别是ANKER和RAVPower。

其他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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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应如何纠正

商标注册过程中及商标注册成功后,纠正途径是不同的,这与商标注册的流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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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于
打击恶意抢注的局限性

《商标法》就恶意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警告与罚款等。对于被抢注人而言,可以填补的损失十分有限,而恶意抢注人的获利或许早已超过赔偿数额。商标恶意抢注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纠正,但也不乏难以将纠正的情况。在申请商标无效宣告过程中,被抢注人可能还要花费巨大的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因商标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如果长时间囿于法律诉讼,商标的影响力可能大打折扣,且最终赔偿金额或许难以覆盖维权支出,这也是许多被抢注人宁愿花钱购买被抢注商标,也不愿意启动法律程序的原因。但存在不一定皆为合理,囤积商标用来出卖、被抢注人购买在先使用商标的市场是病态的,也是不利于知识产权蓬勃发展的,因此我们需要更有效、更高效的方式规制商标抢注。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制

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2022年1月24日,国知局印发《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将被列为失信行为”,将“恶意抢注”“恶意申请”等列入失信行为,意味着恶意抢注人将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规定》明确,一旦认定失信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司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并在国知局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公示,这类公示行为将督促市场主体谨慎注册商标,否则将被打上失信的烙印,导致自身经营受到影响,同时也可对其他公司、个人作出提示,辨别商标权人与恶意抢注人。

行政执法助力打击恶意抢注

行政机关对于恶意注册的查处虽早有法律依据,但前几年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政执法并不多见。随着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细化,行政机关将进一步发挥职能、切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行政执法与民事赔偿独立,即便是被抢注人没有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的商标抢注行为,行政机关依然可以进行处罚,且行政处罚比起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威慑性、及时性,对健康的知识产权环境的建设将起到有效助力。

2021年3月15日国知局发布通告称,商标局已对17件与戍边烈士相关的“清澈的爱”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快速果断驳回。次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名单中涉鲁的2名申请人和2家代理机构所在地市监局应立即立案调查。后查明,两家企业分别是肥城市顺佳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壹份爱食品有限公司。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两家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罚款一万元。因山东和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违反《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没有依法尽到告知义务仍接受委托,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严肃约谈,责令改正。

2021年东京奥运会期间,“全红婵”等奥运冠军姓名遭遇商标抢注的现象受到社会公众高度关注。2021年9月30日,国知局局长申长雨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知局对此类行为坚决反对及时打击,并将继续保持对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的高压态势。据申长雨局长介绍,国知局已在2021年8月19日发布通告,对“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恶意抢注商标,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快速驳回,曝光了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名单,在全社会营造了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高压态势。目前,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已经约谈了相关代理机构并作出严厉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