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类案加油站”栏目,首批推出“类案加油站·执行篇”,邀请上海法院一线执行干警开展主题讲座,交流执行经验。本期春雷说法转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执行局局长朱一心法官主讲的“集资诈骗、非吸类案件,人民法院如何高效执行”。
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指的是涉及众多投资人的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刑事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案件。通俗点说,就是人民法院执行“爆雷”的P2P公司的财产,并把案款发还给众多受损投资人的案件。
此类案件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多”。
1. 财产多
p2p平台吸收资金量非常巨大,吸收资金之后,p2p平台往往把资金转化为各类财产。到了人民法院执行阶段,需要处置的财产就会呈现出种类多、数量大的特点。
在财产的种类上,除了常见的银行存款、股权、住房、商铺、机动车等,还有在建工程、名表首饰、奢侈品、高档烟酒、字画古玩等一些在普通执行案件当中不常遇到的财产类型。
在财产的数量上,它更是远超普通执行案件。一些p2p公司把经营场所开在全国各地,其名下的财产也遍布全国各地,我们有一起案件涉及9000多个银行账户,需要逐个进行划扣,工作量非常巨大;还有的p2p公司扮演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开展艺术品的份额化交易,名下的玉石、字画、紫砂壶、木雕等艺术品有5万余件,如此庞大数量的财产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
2. 投资人数多
此类案件中的投资人数从几千人到几十万人不等,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当中,受损投资人数高达近百万人。
在普通刑事执行案件当中,被害人或者参与人往往就几个、十几个,人民法院逐个与他们取得联系、核验身份、核对受损金额,并取得他们的收款账户,就可发放案款。但是在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当中,面对海量的投资人,如何核验身份、核对金额并收集收款账户,是摆在执行工作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
3. 咨询信访多
此类案件由于案情复杂,从公安侦查到检察院公诉,再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时间往往比较长。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之后,投资人对财产查控、处置情况以及案款何时发放等问题都极为关注,咨询量巨大。
同时由于该类案件中p2p平台吸收的资金往往用于借新还旧、公司运营、个人挥霍,导致执行到位的金额有限,平均受偿率不高,这与投资人投资时的获利预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咨询、信访量很大。
1. 执行立案
执行要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普通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主要是刑事判决书;但在涉众型刑事执行案件当中,因涉案财产众多,难以在判决书中一一明确,这就需要采用刑事判决书、补充裁定书和移送执行书相结合的方式明确执行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类案件当中,一些需要处置的财产往往登记在案外人的名下,人民法院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一定要“师出有名”,这就需要刑庭以专项裁定的方式来明确对案外人名下的财产予以处置。
有了明确的判决、裁定之后就可以移送执行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财产部分审判执行工作指引》当中明确规定了移送执行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我们概括为“三张清单”。
“三张清单”是指被执行人信息清单、受损群众信息清单和涉案财物信息清单。
其中被执行人信息清单应当载明被告单位名称、组织架构及被告人姓名、犯罪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
受损群众信息清单应当载明受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损金额等;受损人为单位的,还应当载明受损单位的名称和诉讼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涉案财物信息清单应当载明涉案财物名称、种类、数量,查控财物的时间、地点及期限,查控依据或者理由,查控部门及联系方式等;案件当中有对外债权需要清收的,还应当另附对外债权清单。
执行立案时把好执行依据和“三张清单”的质量关,才能为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2. 财产处置
案件移送执行之后,执行局要在第一时间关注随案移送财物的查封到期时间,及时办理续封续冻手续,防止财产脱封。
在这里需要补充一点,此类案件中的涉案财产在侦查、检察阶段,往往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封和续封。人民法院在续封之前,要向公安机关去了解最后一次查封冻结的文号,并在我们的执行裁定书当中予以体现、产生关联,否则容易出现银行等协助执行机关认为公安冻结与人民法院续冻没有关联性,而不予配合办理续封续冻的情况。
完成财产的续封之后,就要开始案件办理的“重头戏”,即涉案财产的处置。财产处置效果直接影响案款发放比例,是投资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由于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中财产数量众多,为了提高财产处置的效率、避免遗漏财产,我们一般都会要求承办法官制作“一案一表”,列明需要处置的财产情况,并制定处置计划,按照分类实施、集约办理、同步推进的原则,有序安排财产的处置。
在财产处置过程当中,常常还会遇到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就被处置的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等情况,这就需要执行局与刑庭建立常态化的会商机制,函来函往,定期会商,及时回复异议人,以保证财产处置的正当性和财产处置的效率,同时也减少可能产生的信访。
在具体的财产处置当中,对常规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等财产的处置,与其他的执行案件相同,就不再赘述了。在此,就动产处置的几个做法,与大家做个交流。
一是,根据动产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分类单件、单套拍卖的方式,以提升拍卖的成交率和溢价率。我们办理的“创怿嘉”案件,玉石、字画、紫砂壶、木雕、木质家具等涉案财产堆放在3000平方米的仓库当中,总量高达近5万件。如果采取整体打包出售的方式固然可以减少工作量,但是因为受众面狭窄,价格拍不上去,流拍率也会比较高。后来我们采取了单件、单套拍卖的方式扩大受众范围,同时还提供送货上门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拍卖的成交率、溢价率,实现了财产处置的价值最大化。
二是,对特殊动产应当逐一鉴定之后再行拍卖,以兑现财产的真实价值。对于名表、首饰、奢侈品包等财产的鉴定,可以向品牌总代理商送达委托函、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商请其提供无偿鉴定服务;对茅台、五粮液等名酒的鉴定,可以联系厂商派打假员上门进行免费鉴定;对书画、紫砂壶、木雕等艺术品,可以先摇号确定评估公司,再由他们委托有资质的专家上门进行鉴定。
三是,对于两次流拍的小额动产可以探索“无保留价拍卖”,从而快速高效地变现财产价值。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财产部分审判执行工作指引》规定,涉案财物需要通过拍卖方式变价的,流拍后续行拍卖可以不受次数限制。在实践当中处置一些小额动产时,往往多次折价拍卖才能成交,成交价多为评估价的一二折,扣除多次拍卖的成本,费用所剩无几。
为了解决小额动产成交率和成交价双低的问题,今年我们制定了《上海一中院执行局刑事财产刑部分执行无保留价拍卖工作规则》,对评估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小额动产,两次流拍后进行无保留价拍卖。今年“6·18”期间上拍了小额动产近400件,成交率高达96%,溢价率也超过了230%,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除此之外,这类案件当中还会有比较特殊的财产,就是到期的债权。p2p平台吸收的资金往往用于对外放贷以牟取利息差,平台爆雷之后,大量到期的债权无人管理和清收,造成了投资人的投资款收不回、而债务人的借款又无人催收的矛盾局面。
对此,我们通过线上+线下双线清收的模式,开展到期债权的清收工作。“线上”指的是会同技术部门研发债务人案款自助履行平台,通过12368短信和人工电话催收的方式,来督促借款人登录平台进行自助还款。“线下”是指对于经催讨仍然拒不还款的债务人,就通过采取执行措施予以强制清收。目前这项工作我们还在全力推进过程当中。
3. 信息核对
财产处置决定能够发多少案款,信息核对就决定案款发给谁、每个人可以发多少。
这类案件投资人数众多遍布全国各地,如果全部采取线下核对信息、面对面发还的方式,显然无法适用。为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数字赋能改革”理念,自主研发了“投资人信息核对登记平台”,并不断加以优化。投资人登录时通过人脸识别确认身份,对经审计确定的受损金额进行在线确认并填写自己的收款账户信息,做到足不出户便可以在线完成信息核对工作。目前,这个平台已经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推广至全市法院使用。
在这个阶段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多途径宣传平台,并加大对投资人的通知力度,督促广大投资人登录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对于无法登录平台的投资人,则要求尽快提交书面材料,以供人民法院线下进行核对。从实践的情况来看,通过通知投资人的代表、投资人微信群的群主,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还是比较有效的。
4. 案款发放
在执行了大部分财产,或者归集了一定数量的资金之后,就可以进行案款发放了。在投资人信息核对平台上线之前,我们曾经有一起涉及600名投资人的案件,仅案款发放就花费了近3个月的时间。现在有了投资人信息核对平台和银行的支持,案款发放的时间大为减少。
案款发放的主要流程有五步:
第一步,执行局根据执行到位的金额和受损的总金额,初步确定发放比例,拟定分配方案;
第二步,分配方案经过刑庭确认之后,就通过投资人信息核对平台发布公告,公开发还的时间、比例、发放人员范围等信息;
第三步,把发放案款的相关数据上报高级法院,导入代管款管理系统;
第四步,承办人发起代管款发放审批,经由局长、分管院长审批和财务部门的审核之后,形成发还清单;
第五步,把发还清单提供给银行,由银行完成批量的发还工作。
这个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没有完成信息核对的投资人,我们要预留相应的款项。实践中,在案款发放之后,会有一些一直没有出现的投资人主动联系人民法院要求发放案款。我们可以在累积一定数量“晚到”的投资人后,进行小批量的集中补发。
5. 信访接待
在案件的特点当中,我已经就此类案件咨询和信访量大的情况进行了介绍,下面讲讲我们在咨询信访问题上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一是关口前移。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就尽快上线投资人信息核对平台,通过在线发布公告回答投资人的共性问题;对于投资人的个性问题,我们安排专人在平台留言板进行在线答复,有效地实现了投资人足不出户便可以获得解答。
第二是执行信息公开。投资人群体往往自行组建了微信群,执行法官及时把执行进展等一些投资人关心的问题告知投资人的代表和微信群的群主,由他们把信息发布到投资人的群体中,使投资人及时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
第三是构建执行法官固定接待日制度,并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将接待日程安排对社会公布,提升信访与咨询的现场处理效果。
第四是积极依靠案发地的政法委协调专门场所,定时定点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共同开展投资人的集中接待。
主讲人 朱一心 法官 简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三级高级法官,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主审案例曾获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等,撰写的论文、文章曾在《政治与法律》《上海审判实践》《人民法院报》等发表。曾获评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人民法院政治工作先进个人,多次获上海法院系统个人二等功、三等功、记公务员三等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