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中文版 English 手机版
热线:86 + 021-36391266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春雷法眼 » 春雷说法

以案说法,详解最高法最高检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意见

202312070909099197.jpg

202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最高检人民察院(下称:最高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全文共14条,为规范法院、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下或称:民事抗诉)案件程序提供了新的指引。本期春雷说法将对《意见》进行解读,并结合春雷所办理的多起民事抗诉案件谈谈在实践中的感悟与体会。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定义

《意见》第一条规定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定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即,针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的权益并非再无可能进行救济,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此举为当事人继续维权提供了一条救济路径。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情形

《意见》中提到了检察院可以、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以及一般不使用再审检察建议、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

1、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

“可以”意味着检察院在这些情形下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即不是必须,这意味着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时,检察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受理后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不提。

以下两种情况系检察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案件。

☞ 民事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2、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

“应当”意味着检察院在此种情形下必须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意味着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后,检察院必须受理且必须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此条来自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

3、一般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

一般不适用意味着此种情形在多数情况下不适用检察建议,除非特殊情况,而《意见》中并未规定特殊情况是什么。

多数情况下,同级法院再审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一般不适用检察建议。

4、不适用检察建议的情形

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的笔误或者表述瑕疵(但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三、再审检察建议的流程

根据《意见》,再审检察建议的具体流程如下:

202312070909141218.jpg

四、相关事项处理

1、再审和再审检察建议同期进行的处理

☞ 检察院已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案件也已经由同级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此时,法院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并入再审案件一并审理,并函告检察院。

☞ 检察院已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已经上级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同级法院可以将民事抗诉书及检察案件材料报送上级法院并告知提出民事抗诉的检察院。

2、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的情形

如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在下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

☞ 检察院认为原案的处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检察院认为原案存在虚假诉讼的;

☞ 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的;

☞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确有出庭必要的。

五、春雷所民事抗诉案件分享

近年来,春雷所在办案中,积累了较丰富的申请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经验,以下仅分享几个春雷案例。

案例一:湖南某集团公司vs安徽某置业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202312070909193175.jpg

在湖南某集团公司与安徽某置业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春雷所代理湖南某集团公司,因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在法定六个月再审期间内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同时在出现新证据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高院)申请再审,后湖南高院裁定驳回湖南某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春雷所以本案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遗漏新的重要事实和证据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该申请已经受理,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案例二:江苏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2070909237064.jpg

在江苏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春雷所代理江苏某公司参加诉讼,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春雷所代理江苏某公司申请再审,浙江高院裁定驳回江苏公司的再审申请。春雷所继续代理A公司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从”一审、二审法院遗漏对关键事实的法律评价,错误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上未对回避事宜进行查明回应”等角度说明启动监督之必要性,检察院最终受理。

案例三:A公司vs B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12070909274304.jpg

在A公司与B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春雷所代理A公司以物权保护纠纷将B公司等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令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从讼争土地处搬离。一审判决作出后,A公司与B 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春雷所作为A公司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未确认其为讼争土地物权所有人身份,系事实认定不清;一百八十天搬离期限过长,应判令B公司从讼争土地立即搬离”。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后,A公司不服,提出再审,再审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春雷所代理A公司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从“一审、二审法院事实认定失据、法律适用失当、审判程序失序、驳回裁定失理”几个方面说明启动监督之必要性,检察院最终受理。

案例四:张某vs黄某等合同纠纷案

2023120709093164.jpg

在张某与四川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张某系四川某公司的债权人,作为原告向四川某公司追索债权,春雷所作为原告张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阶段,春雷所举证证明四川某公司与其股东存在人格混同,请求法院判令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驳回该诉讼请求,春雷所代理原告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后,春雷所制定了一边申请再审一边执行追加股东的诉讼策略,虽然再审被法院驳回,但执行追加股东成功并取得了能够证明股东与四川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新证据。于是,春雷所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并提交新证据,现检察院已经受理。

附:民事诉讼流程全流程图解

再审检察建议看似复杂,但将其放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见下图),也只是其中的一环而已。一个民事案件从起诉到最终结案,是一个漫长且艰辛的过程,需要代理律师和当事人久久为功,锲而不舍才可能获得满意的结果,再审检察建议并非灵丹妙药,但或许可以依靠代理律师和当事人的努力而妙手回春。

20231207090937867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