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潘蕾律师担纲主持。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破解执行难、公司法、诉讼事务、知识产权、刑法等领域的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针对“芜湖谢留卿犯罪集团诈骗罪案二审判决”畅谈感悟。
§破解执行难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谢勇法官撰写的《论虚假诉讼的查处和防治》一文,重点阐述了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虚假诉讼行为与不诚信诉讼行为、滥用诉权行为如何区分,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确定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是查处和防治虚假诉讼的前提条件。虚假诉讼的惩处措施,对于虚假诉讼,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虚假诉讼人予以罚款或者拘留;如果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虚假诉讼的防治应当对症下药。根据虚假诉讼人的行为动机,虚假诉讼可分为虚假确权型、政策套利型、逃废债务型和恶意侵权型四种类型,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虚假诉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法〔2024〕32号:最高法院发布不动产网络查封新规》一文,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称,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率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山东、甘肃等8个省(区、市)的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的试点工作。该举措将有效打破地域查控的局限性,为执行工作带来新的契机。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对执行规则的影响》一文。《公司法》的修订文本公布后,已经有不少文章对其内容进行了解读。新《公司法》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认缴义务加速到期、股权转让时新老股东认缴义务的承担等规则进行了调整或者明确。这些内容也必然对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则产生影响。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支付宝、抖音等平台调查取证和协助执行的指引,这些软件已经成为了人们之间重要的生活、经济交往平台,记录了大量的个人数据,甚至存储了个人财富。人民法院及律师在办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需要该类平台配合调查取证或协助执行。本文汇总了关于微信、支付宝、抖音、美团等机构最新的调查取证、协助执行实操指引,供广大法律工作者备存。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广州市各区企业工商登记内档查询指引一文,其中广州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除白云、海珠、从化三区外,其他区均可前往政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档,此外,目前市局、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已经开通网上查询通道。
§公司法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新〈公司法〉背景下十四个涉注册资本实务问答》一文,重点提示了:1.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应当分别在公司成立大会前全额、足额缴纳股款,在成立大会后申请设立登记。2.“五年缴足”的规定既适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3.“五年缴足”是法定的最长期限,如果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了比五年更短的期限,则股东应当在该更短期限内缴足。此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在章程约定的、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批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陈汶轩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法:在解除条件成就之后,解除权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解除权是否消灭?》一文(2018)最高法民终854号判决要点: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违约责任之间,解除权人应当就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择其一行使,解除权人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其放弃解除合同。若解除权人接受了相对方的履行,还允许其享有解除权,无疑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合同编司法解释》视角下人章关系的类型及合同效力”并重点讲解了“认人不认章”的基本原则,按类型逐一分析真人真章、真人假章、假人真章、假人假章、有人无章、有章无人、无人无章情形下的依据及对公司的效力。
§民事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上海高院法官撰写的《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3个理念》一文。理念一:探究事实真意,可采用“四步法”:即:尊重客观契约--谨慎认定主体--探究借贷合意--防范虚假诉讼。理念二:平衡价值判断,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冲突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冲突与平衡、夫妻关系内部当事人合法利益与外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与平衡。理念三:防止程序空转: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一篇案例:一张婚礼肖像照被婚庆公司发布于网络平台而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件。该案获“全国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提名奖,并入选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王某与A公司签订婚礼策划合同以及喜宴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摄像、摄影婚礼全程跟拍等服务,“B公司·宴会厅”的账号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一组含有其肖像的婚礼照片。王某认为两公司用其婚礼照片进行营利性宣传,侵犯其肖像权。
§诉讼实务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空调安装、装饰装修等四类、十种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重点提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纠纷等属于专属管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语嫣律师分享了《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再审?》一文。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将“管辖错误”这一再审理由予以删除,但是此后的案件中依然存在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再审并作出再审裁定的案例。 管辖权异议裁定原则上因地方保护主义已弱化、防止程序性权利被滥用、增强司法稳定性等原因不应当适用再审,但还存在例外情况。如海事诉讼中涉及专门管辖、驳回起诉时涉及实体诉权等原因,应当可以适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
☞杨栩律师本次分享的资讯来自上海律协,内容是“2024年度最受上海律师欢迎的法律科技产品大赛”开幕后,首批试用产品向上海律师开放试用。
§知识产权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一篇案例:一名作者发现自己1256篇文章未经授权被中国知网收录并通过浙江图书馆网站的“知网数据库总站”传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知网运营商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被告辩称其中257篇文章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因为作者已就这部分作品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过诉讼。一审法院判定知网构成侵权,需赔偿作者25.12万元。双方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院认为,由于镜像数据库的传播行为并未构成新的侵权行为,而是主数据库传播行为的延伸,因此就同一作品对主数据库提起诉讼后再就镜像数据库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对非重复诉讼部分作品的侵权认定,并在调整侵权作品数量和提高单篇作品赔偿标准后,依然维持了一审的赔偿总额判决。此案强调了网络数据库侵权诉讼中“提供”行为的认定,旨在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信息时代平台运营秩序,鼓励学术作品的合法传播。
§刑事领域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在刑事案件中,赔偿受害人、罚金、没收财产、没收犯罪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以及责令退赔可能同时存在,也可能混合存在,对它们的概念、性质、针对的财产范围和财产性质进行阐释。
5月22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谢留卿等63人诈骗抗诉、上诉一案,对被告人谢留卿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对刘艳芳等4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陈丹等11名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对王梦阁等8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被告人宣告无罪。谢留卿诈骗犯罪集团以公司经营模式销售“收藏品”实施诈骗,极具欺骗性、隐蔽性、危害性,通过解构其诈骗套路,可以让人们更好地了解此类犯罪的骗术,以防上当受骗。对此社会热点春雷所成员们也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叶萍律师:该案宣判后的各方面观点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对全案提出抗诉。控辩双方均提供了大量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依法认定本案构成诈骗犯罪集团,增加认定部分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并依法予以改判,符合法律规定。本次很多成员还提到了法律程序问题,为确保程序正义及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我觉得这个案件为全面查清事实,应该由二审发回一审重审。从程序梳理来看,应该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也应全面审查,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及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不是在二审时检察机关再补充收集大量证据。关于大家关注的二审阶段检察机关调集各区域检察官组成“公诉人天团”热点话题,因涉案被告人达60多名,参与的刑辩律师也达一百多人,若仅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公诉人出庭,控方人员力量肯定不足。
☞潘蕾律师:2021年2月,繁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63名被告人中,42人被判无罪,谢留卿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各有罪被告皆上诉,2021年12月1日芜湖中院二审,但庭审后却一直久拖不判,直到2024年5月22日,该案二审才最终公开宣判。第一被告人谢留卿被羁押七年,而其他取保在外的人也历经了七年的司法程序,仅就这个过程,就已足够煎熬。究竟是案件过于复杂,又或是何种原因,导致审判程序之久。即便各被告实体是有罪,但本案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似乎被划上了一个问号。
☞石曼萍律师:近期二审宣判的谢留卿案引发了法律人的激烈评议。学习谢留卿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我们全面了解本案提供了相应参考,其中涉及的程序及实体问题,也引发了各方的深入思考。譬如,辩护人首先阐明中金公司从事的是国家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第二,认为谢留卿明令禁止违规销售,运营公司非为实施犯罪,不构成犯罪集团;第三,称被指控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第四,称谢留卿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五,认为稀缺性和流通性并非艺术品的重要属性;第六,阐述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分方法;第七,阐述了虚假艺术品与虚假宣传的法律界分;最后,强调本案判决应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杨栩律师:检方在谢留卿案二审中抽调省内同级优秀公诉人,组成“公诉人天团”,体现了检方对案件的重视。
☞胥艺美律师:一审宣判之后,芜湖市繁昌区检察院官宣宣布,将就本案进行抗诉,不仅列出了检察院“查明”的事实,而且列出了“认为”的“形成了以谢某卿为首要分子、总经理、各部门总监和员工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言称“该诈骗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决心。此官宣内容被省检察院、最高检、检察日报等转发。检察院乃至上级检察院,在案件尚未经法院终审宣判的情况下,尤其是一审法院已经宣判大部分人无罪的情况下,如此高调地宣布“该诈骗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罕见,且未必适当。
☞王语嫣律师:谢留卿案二审判决中的程序问题,这段时间是刑辨律师重点交流的方向,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中,二审阶段可否大规模补充证据材料和一审无罪、二审改判有罪,是否侵犯各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等等。刑法的目的不仅在于打击犯罪,我认为更主要的是保护法益。最主要的作用应当不是处罚,而是在于警示与教育。必须到达两者的有机统一与结合,才能做出一个各方都认可的判决。
☞陈汶轩律师助理:如果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采纳检察机关提交的上述新证据,并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有罪判决,则实际意味着被告人丧失了就新证据所作出的有罪判决进行上诉救济的机会,也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丁佳颖律师助理:一审宣判之后,芜湖市繁昌区检察院便宣布将就本案进行抗诉。其官宣内容不仅列出了检察院“查明”的事实,而且列出了“认为”的“形成了以谢某卿为首要分子、总经理刘某芳、各部门总监和员工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言称“该诈骗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决心。但检察院乃至上级检察院,在案件尚未经法院终审宣判的情况下,尤其是一审法院已经宣判大部分人无罪的情况下,如此高调地宣布“该诈骗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是否适当呢?
☞李慕言律师助理:因怀疑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谢留卿等人的辩护律师就藏品鉴定机构涉嫌非法经营的情况报案。杭州市民政局调查发现,该鉴定机构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杭州市民政局对其上级单位杭州市价格协会作出了警告处分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使得此案关键证据产生瑕疵,同时引起了法律界及收藏界的关注。
☞王丕竹律师助理:不论法律人还是其他群体不禁同生疑惑:一审被判无罪、二审被改判有罪的那些被告人,连上诉的机会都没有了?!就是说这些被告人丧失了通过申请制法律程序(只要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即法定的必然引起和进入二审程序,不论一审判决、裁定是否真正有错误)维权的机会,而只能通过审查制法律程序(即再审,需要受诉法院严格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立案)来进行遥遥无期的、改判希望极其渺茫的争取所期冀的结果。这样,对这些被告人显然不公平,也就暴露出法律制度体系的不严密,或者说存在法律冲突。
☞范婷婷行政助理:本案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对全案提出抗诉。检辩双方均提供了大量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依法认定本案构成诈骗犯罪集团,增加认定部分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并依法予以改判,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涉案被害人数众多、分布地广,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故依法应予以严惩。由此可见任何人进行商事活动的时候,希望都坚持以法律为底线。
☞杨沁源行政助理:本次案件我也大致看了下判决书,是有多名老年人上当受骗,因此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导致晚年生活拮据。近年来,艺术品市场诈骗套路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闭塞、认知判断能力弱等特点,骗取老年人钱财,需要引起警惕。就是更加需要对自己家里老人的关心和关爱。
☞丁诗婷行政助理:谢留卿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实施多起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犯罪集团以中老年人为目标群体,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诈骗,反复诱骗被害人购买涉案产品,或者向同一被害人多次推销,甚至明知被害人家庭境况差需要借贷,仍持续对其实施诈骗,以致多名被害人债台高筑、卖房还债,生活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