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4年6月,千呼万唤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迎来第二次审议,我国首部《民事强制执行法》已呼之欲出。该法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民商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具有重大意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对纷杂的执行法规进行了整合,对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了正面回应,并在此基础进行了全面的完善调修。其中的诸多亮点,春雷所已在实践中“先行先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将简单介绍《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立法进程、立法意义及篇章结构,并结合春雷所的案例对其中的亮点作出解读。
《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不久将问世。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民事强制执行法》被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为第一类立法项目,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将在本届人大审议通过。立法项目主要分三种项目类型,具体如下。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在体例结构上,参考《民法典》,采用编章节的体例和总分结构;在立法技术上,逐级提取“公因式”,尽可能减少条文,也提高结构的系统性;在草案内容上,注重总结具有实践基础、中国特色的执行查控、执行财产变现、执行管理模式,并把制约和监督执行权、规范执行行为,以及通过执行实践和司法解释解决不了的法律适用难题作为起草重点。
(一)整合执行法规,统一执行立法
众所周知,执行的相关法规非常庞杂,多如牛毛。2013年以来,针对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包括“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和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至今已达130部之多。因为执行法规众多,法规之间重复、矛盾之处颇多,导致实践中乱象频出,造成了令法官、律师和当事人苦不堪言的“执行乱”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法》将众多执行相关的法规进行统一整合,删繁就简,使得执行法律系统化、全面化、简洁化。这不仅使得当事人维权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也将大大提升执行效率。
(二)提升立法层级,增强执行力度
虽然执行相关的法规众多,但除《民事诉讼法》中的几条执行相关的法律条文外,其他大多局限于司法解释这一法律位阶。因为执行相关的法规位阶较低,法院的执行力度也较低,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的配合力度也很有限,这就造成了实践中最令人头疼的“执行难”的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法》属于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基本法律,《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只在宪法之下,这将从根本上增强实践中的执行力度。
《民事强制执行法》被称为“露出牙齿的法律”。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决行为均体现了强制性,强制性是民事强制法的基本特性。《民事强制执行法》汇编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和现行司法解释基本规定,实现了执行法律法规的大一统。《民事强制执行法》必将是斩断“执行乱”和“执行难”的利剑,必将是私权保护和实现的最高法典。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春雷所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各种重大疑难争议解决,特别是针对重大疑难执行案,春雷所已从“春雷行动1.0”升级到“春雷行动5.0”。认真研究春雷所的执行案例,至少可以得出三点:
一是春雷所有决心有能力挑战各种重大疑难案件;二是春雷所一贯坚持依法维权,为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尽心竭力、锲而不舍。三是春雷所办理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独创“二十字秘诀”:
①整体布局:“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
②知行合一:“知中有行,行中有知;以知为行,知决定行。”思路决定出路,细节决定成败。
③火力全开:各种合法手段齐上,大数据人工智能助力。
④攻守兼备:追加与另诉主攻,异议和破产坚守。
⑤决胜千里:打破藩篱,整合资源。
机缘巧合,“二十字秘诀”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的诸多亮点不谋而合。
亮点一:面对法院的消极执行,可提执行异议
1.新法着力解决的问题:
消极执行是执行实践很常见的问题。根据最新信息显示,2022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不含保全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总计981.96万件,2023年全国执结案件976万件,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案件总量的40%~50%,而全国法院员额法官约为12万人,相应的执行法官数量约在2~3万人之间,则每年每个执行法官所要承办400~500个执行案件,这还不算早年积压的执行案件。
案多人少的问题异常突出,执行法官不可能对每个案件都照顾的到,因此实践中的执行案件常常草草了事。对此,现行规范下,债权人可以通过督促执行和提级执行制度来解决。但因为各种原因,这两个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32条专门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制度解决消极执行的问题。具体而言,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步骤救济权利:
第一,当出现消极执行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向实施执行的承办人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实施执行行为。对此,法院要么实施;要么不实施并向债权人发送书面通知。
第二,如果法院拒绝实施并向债权人发送书面通知,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以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此类案件将由执行审查部门审查并作出是否实施执行行为的裁定。
第三,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实施,债权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春雷所的先行先试: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确立该制度之前,春雷所已经在实践中尝试数次。
☞在某融资租赁公司vs某科技公司、周某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某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执行。法院在未实施全部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春雷所据理力争,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异议书》,指出法院在执行中的种种不尽职之处:第一,尚未查询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第二,周某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法院却置之不理;第三,法院首封周某房产后迟迟不予拍卖;第四,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春雷所请求法院撤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并对周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查询,要求周某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对查封的房产尽快进行拍卖,若周某仍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请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在某融资租赁公司vs邢某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某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执行。春雷所经调查得知,邢某6套房产,1个车库在其他案件中被法院首次查封,但该法院迟迟未启动拍卖程序,春雷所向该首封法院提交《关于贵院查封邢某房产后久封不拍的情况反映》,对该法院久封不拍的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其严重损害了我方当事人合法债权的实现。
☞在陈某刑事退赔案中,法院将被告人财产扣划到法院账户后迟迟不划拨给当事人,春雷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却不予立案。春雷所向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向该省高院申请执行监督。
亮点二:明确律师调查令制度
1.新法着力解决的问题
既然执行法官没有时间和精力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律师既有时间也有意愿,那么委托律师来代办不就行了?律师调查令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制度。但是律师调查令,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部分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有出台相关司法政策。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两个:
第一,个别地区没有相关规定,债权人在这些地方无从申请律师调查令。
第二,在有相关规定的地区,虽然债权人可以通过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但因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较低,相关部门的配合度并不太高,律师调查令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52条以法律的形式对律师调查令进行了规定。同时,第72条还专门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处罚措施。
2.春雷所运用调查令中的先行先试:
在实践中,春雷所每遇执行案件必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信息,税务信息,不动产信息,机动车信息,社保、养老金和公积金信息、支付宝和微信等财产信息。当然,并非每位法官都会同意开具调查令,春雷所则会尽力与法官沟通,并在申请书中分析案件事实,详尽论证开具调查令的必要性。
☞在安徽某国有公司vs上海某电气公司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安徽某国有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上海市闵行区的税务、以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等调取被执行人的税务资料及银行流水。
☞在成都某公司vs张某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成都某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公积金管理部调取张某名下房产档案及公积金资料。
☞在某融资租赁公司vs某科技公司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某科技公司在工商银行某分行的银行流水。几经努力,最终成功开具调查令并调取被执行人账户银行流水。
☞在某融资租赁公司vs邢某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某地档案馆和民政局,调取邢某的婚姻登记信息,几经努力,最终成功开具调查令并调取被执行人的婚姻家庭情况。
☞在某融资租赁公司vs某开发公司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某分行的银行流水,几经努力,最终成功开具调查令并调取被执行人账户银行流水。
☞在某融资租赁公司vs某汽车公司、叶某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某汽车公司在中国银行某分行的银行流水,以及叶某名下已被查封的兰博基尼汽车的抵押权情况。几经努力,最终成功开具调查令并调取被执行人账户银行流水。
☞在浙江某机电公司vs某集团公司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浙江某机电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某集团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中国银行某分行的银行流水、可疑交易相对方信息以及承兑汇票信息。几经努力,最终成功开具调查令并调取被执行人账户银行流水、票据承兑信息等资料。
☞在四川某房地产公司vs四川某文化产业公司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在成都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不动产档案信息,几经努力,最终成功开具调查令并调取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等资料。
☞在青岛某投资公司vs青岛某商贸公司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青岛某投资公司,调查中春雷所发现青岛某商贸公司存在大量外汇支出,涉嫌向海外转移资产,于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其进口付汇审核材料,几经努力,最终成功开具调查令并调取到被执行人进口付汇等资料。
亮点三:修改财产报告制度
1.新法着力解决的问题: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财产调查规定》)对财产报告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该制度进行了两处重大修改:
(1)修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形式。现行《财产调查规定》第5条要求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向法院报告财产,并无其他更具体的要求。《草案》第46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收到财产报告令后应于指定的日期亲自到场报告,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形式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相信该规则对被执行人会形成更大的威慑,有助于促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2)建立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数据库。现行规范下,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信息仅可供相应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使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数据库登记存储报告内容。申请执行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这意味着,任一申请执行人都可以申请使用被执行人曾经报告过的财产信息,该数据库将更有利于债权人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2.春雷所对财产报告制度的先行先试:
在实践中,春雷所极为关注法院是否对被执行人全面采取了执行措施,如财产报告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等。若法院并未做到位,则春雷所会向法院提出申请。
☞在某融资租赁公司vs某科技公司、周某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某融资租赁公司。因周某迟迟不履行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却对此视若无睹,于是春雷所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强制周某履行财产报告制度。
亮点四:规定查人找物中公安机关的协助义务
1.新法着力解决的问题:
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措施非常有限,在查人(拘传、拘留)找物(查找机动车)中,执行机构往往需要有公安机关的协助。现行《财产调查规定》第15条第2款及第16条对公安的协助义务进行了规定(法条中的“有关单位”应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但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较低。
对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61条第3款、第64条第3款以及第138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安的协助义务。另外,《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75条也规定了公安机关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相信这些规定会很有助于前述问题的解决。
2.春雷所就查人找物的先行先试:
在实践中,春雷所会请求法院向公安机关发协助执行函来帮助查询被执行人的所在地、机动车所在地等信息。
☞在某融资租赁公司vs某汽车公司、叶某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某融资租赁公司。法院裁定查封叶某名下的多辆汽车,但我方当事人无法查询到车辆所在地,特请求法院向某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函》,锁定、查扣申请人已查封的多辆汽车,推动车辆执行。
亮点五:更新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
1.新法着力解决的问题:
(1)更新按份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
目前,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按份共有的财产,是执行被执行人的享有的份额,还是可以执行整个共有财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对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明确了按份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
第一,《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68条明确,法院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共有财产便于实物分割,且实物分割不减损其价值的,可以直接执行分割后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二,《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69条提出,按份共有的财产如果有登记的,法院应当通知登记机关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办理查封登记。这能解决目前实践中究竟是查封共有份额,还是查封整个财产的争议。
第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1条规定了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变价方法,也能弥补目前规定的不足,解决实践中的争议。
首先,如果符合《民法典》第301条关于处分共有财产的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变价按份共有财产。
其次,如果不符合第301条,被执行人和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法院将按照协商结果来处理。这其中,一共包括4种分割方式:实物分割、被执行人承受共有财产的折价分割、其他共有人承受共有财产的折价分割、变价分割。
最后,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执行人的代位申请),根据案件情况,裁定以实物、折价或者变价方式进行分割。上述方案清晰地说明了按份共有财产查封、分割、变价方式,有利于按份共有财产的处置。
(2)更新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
现行规范下,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有两种:
第一,由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经债权人认可,法院可以执行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第二,由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并由法院执行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不过,在执行实践中,上述两个方案的实施难度都很大。就第一个方案,共有人没有动力达成分割协议;且即使达成分割协议,被执行人有转移共有财产,偏向共有人的倾向,该协议也很难获得债权人的认可。就第二个方案,共有人同样没有动力去提起析产诉讼,而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成本过高。
对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3条对前述第二个方案进行了改造,规定如果共有人及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法院可以处置共同共有财产。所得执行款按照被执行人和共有人出资额占比进行分配;不能确定出资额的,等额均分。该方案大大降低了共有财产的处置成本,有利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
2.春雷所对执行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的先行先试:
当春雷所调查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房产时,会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打促谈,迫使被执行人支付款项,最终不仅能达到帮助当事人回款的目的,还能减少诉讼费用。
☞在某能源公司vs某钢铁销售公司、郑某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某能源公司,通过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追讨至某钢铁销售公司股东刘某、乐某,并进一步通过对乐某名下与其他两位案外人共有的不动产启动代为析产,以打促谈,成功回款。
亮点六:修改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
1.新法着力解决的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现行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进行了多处修改,较为重大的修改有两处,具体如下。
(1)对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程序进行修改。
现行规范下,不同的情形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程序并不相同。针对实体问题相对复杂的情形,比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出资有瑕疵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应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实现。针对实体问题相对简单的情形,比如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当事人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30条、第32条)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21条对前述第二种情形进行了修改。也即,针对实体问题相对简单的情形,当事人首先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的,不再是仅能通过复议程序实现,而是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复议程序实现,也可以选择诉讼程序实现。也即,根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规定,针对实体问题相对简单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异议、复议变更、追加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异议、异议之诉变更追加当事人。
(2)对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前债权人转移债权的,受让人申请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修改。
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第16条及最高法院第34号指导案例,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前债权人转移债权的,受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20条及37条则规定,该种情形下,由于债权受让人不是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其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只能先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取得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之后才能申请执行。这其中,如前述,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程序可能会经历异议、复议程序,也可能会经历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程序。如此修改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过同时也会增加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的难度。
2.春雷所在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先行先试:
在实践中,春雷所积极追加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最大程度上保障委托人债权的实现。尤其是在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北京某运输公司vs上海某运输公司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北京某运输公司。执行程序中,春雷所调查到,上海某运输公司股东侯某、李某在清算期间未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资产予以清算,导致公司重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春雷所对侯某、李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侯某、李某对上海某运输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胜诉。我方申请将侯某、李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最终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侯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款项。
☞青岛某经贸公司vs青岛某贸易公司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青岛某经贸公司。执行程序中,春雷所发现青岛某贸易公司现股东为一人股东且存在抽逃出资情形,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因此申请追加现股东和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张某vs四川某电力设备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春雷所代理张某,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春雷所发现四川某电力设备公司股东黄某、何某、中某以“债转股”的方式进行虚假增资,我方申请追加股东黄某、何某、钟某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裁定,予以追加。黄某、何某、钟某不服追加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春雷所的不懈努力下,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最终成功追股东为被执行人。
☞上海某国际运输公司vs上海某实业公司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上海某国际运输公司。春雷所向法院申请追加上海某实业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驳回追加申请。春雷所仍不放弃,针对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补充清偿责任。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中国某技术公司vs某运输公司、夏某、袁某等执行案中,春雷所代理中国某技术公司。执行程序中,春雷所调取到某运输公司原股东夏某、袁某存在增资后抽逃出资行为,且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故成功追加夏某、袁某为被执行人。
《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颁布和施行,必将在保障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规范民事强制执行行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方面起到重大作用,届时,执行措施会增多,执行力度会增大,执行力量会增强,逃避执行的“老赖”终将受到法律的规制。让我们翘首以盼,期待民事强制执行法出台,为我们创造和保障美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