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陈汶轩律师担纲主持。除法律资讯分享、社会热点思辨外,叶萍书记重点解读了上海市第十二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
作为静安区推选的律师代表,叶萍书记出席了6月23日举行上海市第十二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她首先和成员们分享了上海律师行业发展的几组数据:截至2023年底,全市共有律师41292人,其中执业律师36238人,同比增长6.70%,公职律师2796人,公司律师2258人;共有律所1912家,同比增长3.63%;上海律所在外省市共设有分所548家,同比增长13.46%;在境外共设立34家分支机构,同比增长17.24%。2023年,上海律师行业总创收同比增长17.41%,人均创收同比增长11.50%,年创收1亿元以上的律所55家,同比增长7.84%;办理各类业务63.1万件,同比增长23.05%,其中各类诉讼案件40.74万件,非诉讼业务22.36万件。
叶萍书记解读了十二届理事会履职一年来对上海律师行业发展的思考和感悟,既有面临的冲击和挑战,也有应对之策。关于律师行业发展速度和质量的矛盾: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容量增长趋缓,客户对法律服务价格敏感度偏高,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愈发激烈。针对此,唯有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拓宽业务赛道才是最有效的出路。关于多元法律服务主体对律师行业带来的巨大冲击:法律咨询机构野蛮生长,人工智能、法律科技迅猛发展给律师行业带来巨大冲击,“网推所”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律师行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内忧外患”使律师行业发展正面临严峻考验。针对此,律师行业唯有以更加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方式,更加重视品牌建设,悉心洞察客户需求,提高专业能力,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才能彰显律师行业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独特优势。关于青年律师面临的生存困境:随着律师人数的不断增加和愈发激烈的竞争,行业内卷、法律科技、法律咨询公司等多种因素的冲击,生存已成为大多数青年律师面临的首要问题。针对此,作为海派律师要发扬传帮带的优良传统,让青年律师走出困境。关于高端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储备不足:对标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对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上海律师行业唯有多培养锻造更高端的复合性的人才,才能更多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享有国际规则话语权。才能担当起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利益等重大任务的法律服务。
叶萍书记还传达了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周文杰的四点希望:一是深化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引领律师队伍凝心铸魂。二是推动律所品牌做大做强,发挥“海派律师”更大作为。三是拥抱法律科技研发应用,促进服务质效持续提升。四是汇聚各方工作合力,营造律师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刘春雷主任表示学习贯彻好本次律代会精神,希望春雷所全体成员不仅要埋头赶路,更要抬头看路。之前律师行业更多谈论是如何转型高质发展,本次律代会参会人员聚焦面对多元法律服务主体的巨大冲击,律师行业如何稳住阵地并突围展开了深入讨论。希望春雷所的青年律师要在不断提升判断力、决策力、执行力上苦练内功,直面挑战、迎难而上。要坚守春雷所“专精特新”的发展之路,坚持春雷所“以业精于勤业精于专铸造法律服务品质、以高效卓越的法律服务品质赢得客户”的理念。要加强团队的紧密合作,通过不断的打磨,不断的实践,不断提升团队服务能级。每个年轻人要永远保持接续奋斗的姿态,在激烈的竞争中勇立潮头。
§刑事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刑民交叉视野下合同诈骗罪裁判路径探究》一文,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长期困扰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界,实践中不乏将民事案件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或将刑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民事行为的现象,这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三类合同领域刑民交叉案件常发。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此三类合同形成要件单一。二是提起民事诉讼与报警相比门槛较高。三是相对复杂的合同类型签订门槛较高。以及刑民交叉视野下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难点。
☞陈汶轩律师:分享了《“找关系型”诈骗的罪与非罪》一文。司法实践中,因收取运作费但未办成请托事项而产生的纠纷很常见,很多时候,请托人为追回运作费会去公安机关报案诈骗。但考虑到人情社会的潜规则,并非只要是未办成请托事项且未退回运作费的案件都构成诈骗罪。结合笔者类案研究结果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未办成请托事项且未退回运作费的案件中,是否构成“找关系”型诈骗罪关键在于以下两点:其一,行为人是否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其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
§诉讼实务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违约损失赔偿如何计算》一文。“损失如何认定”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损失如何确定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可得利益”与“损失”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如因违约造成其他实际损失,可一并赔偿。司法解释第六十条具体规定了三种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分别为:利润法、替代交易法、市场价格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针对“持续性定期合同”这一特殊情形中可得利益的计算作出专门规定。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限长、资源投入大、履行不确定性明显。
☞潘蕾律师: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该批复阐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最高院: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就能够证明律师费的发生,无需提供其他支付凭证》。该案裁判要旨认为: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拍卖、律师服务等事项的费用。枣阳农商行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足以证明枣阳农商行为实现合同目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发生的合理费用,符合借款合同约定。再审申请人认为未提供支付凭证,无法证实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的理由不能成立。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请民事检察监督的二三事》一文。对于当事人而言,最重要也是最难的环节便是申请检察监督阶段,即如何推动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采取检查监督措施,是当事人在检察监督程序中的主战场。
§金融证券领域
☞王语嫣律师:分享了上海一中院发布的《“零容忍”背景下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审判思路》一文,资本市场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正处于逐年上升态势,且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法院对于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的审判思路亦在不断细化。文章从刑罚惩治力度出发,确立了贯彻“零容忍”的要求。对于罪与非罪的界限方面,坚持实质解释论立场,根据法益侵害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不法行为作实质、合理评判。借鉴“穿透式监管理论”,对复杂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性质进行判断。同时,还提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宽严相济形式政策的问题,对于我们办理类似案件很有启发。
§综合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最高院发布的海事审判典型案例。相关典型案例可以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彰显海事司法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燕某不服住宅因高铁建设被拆除行政诉讼案例。针对该案例,第一种意见认为房管局存在不作为违法,应依法履行货币补偿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房管局构成违约行为,应限期履行约定的义务。评析要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条件包括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且未履行该义务。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不作为违法性、对行政相对方权益的损害、以及行政不作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结论:文章支持第一种意见,认为房管局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存在不作为违法,应依法判决其履行货币补偿义务。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律师最关心的25个劳动核心问题汇总!》一文,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纠纷长期处于高位,劳动争议案件也已成为占民事案件数量比例较高的一类案件类型。纵观2023年,仅北京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办理争议案件就高达18.6万件。尤其在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领域,该类案件处理起来除了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外,还要适用大量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难度不可谓不高。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请民事检察监督的二三事》一文。对于当事人而言,最重要也是最难的环节便是申请检察监督阶段,即如何推动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采取检查监督措施,是当事人在检察监督程序中的主战场。
§公司法领域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随着集团公司的兴起和发展,国内关联企业间通过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的现象日渐突出,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遇到此类问题。该文对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六类连带责任”: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股权转受人、关联公司、分立公司》一文,新公司法中股东、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董事、监事、高管的连带责任、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连带责任、关联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分立后的公司的连带责任这六大类的条例解析。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高院会同上海市发改委等17家单位联合出台《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全面优化破产审判及配套保障制度机制,推动上海办理破产进一步降成本、提质效,让市场主体有更大获得感。一是支持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二是提升涉案信息查询、财产处置便利度;三是加大企业重整和解政策支持力度;四是优化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五是完善办理破产配套机制。六是进一步优化重整案件信息公示机制,畅通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渠道。
§建设工程领域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如何理解"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规则,重点讲解了对《建工解释(一)》第43条的理解,关于对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既往裁判规则,并明确区分了两类实际施工人享有的不同权利,阐述了新规对今后案件裁判产生的影响和今后此类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权利。
§社会热点思辨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以打造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为导向,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强化了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实施繁简分流,注重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流程优化和创新性改造。为深入贯彻该法,近日司法部发布了一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新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针对此热点话题春雷所成员们也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叶萍书记:司法部近日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体现出以下典型意义:一是通过行政复议监督加大纠错力度,促进依法行政;二是强化实质性的解决行政复议诉讼的流程,减少诉讼案件的办理压力,促进争议的解决;三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体现出公证高效,便民的宗旨。四是高质量办理新类型行政复议案件,充分释放制度效能。
☞潘蕾律师: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强化了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实施繁简分流,注重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司法部发布的行政复议6件典型案例,涵盖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城建、交通等各个领域,也包含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新类型案件,对实际办案非常有帮助。
☞石曼萍律师:重点关注到案例四“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与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相互呼应。因行政协议是一种新型行政活动方式,兼具行政行为的行政性与民事合同的协议性,在认定和审查上都较为复杂,该案从协议约定条款是否成立生效、解除行为是否满足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是否遵守程序规定、是否保障协议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等问题,逐一释法明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杨栩律师:新发布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必将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新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
☞胥艺美律师: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监督依法行政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机制。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问题,可以先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纠错,进而促成争议化解。这种方式既督促行政机关改进执法,又达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
☞王语嫣律师: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以打造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为导向,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强化了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实施繁简分流,注重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流程优化和创新性改造。未来,行政纠纷解决体系将不断细化,如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将会更好衔接,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和深化诉源治理具有良好效果。
☞陈汶轩律师:“作为指导活动的行政复议”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也体现为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机关在个案中的有效监督和指导,尤其是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指导,预防相关风险,在源头意义上化解和防范相关争议的不断出现。
☞丁佳颖律师助理:重点关注了第二个案例,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行为就“对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是否存在、能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等事宜没有作出答复,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属于部分履行法定职责”态度明确,这对于过往办理案件中申请行政公开具有指导意义,对今后类似案件可以提供该案例给行政机关,以此达到满意效果。
☞李慕言律师助理:行政复议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对于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这是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法条中决定类型的首位,规定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行政行为,体现了变更决定在复议决定体系中的重要性,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和证据前提下,应优先适用变更决定,以达到防止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
☞王丕竹律师助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打造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为导向,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强化了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实施繁简分流,注重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流程优化和创新性改造。
☞范婷婷行政助理:这批典型案例从不同方面体现了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对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有助于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杨沁源行政助理:本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中上海徐汇区行政复议局上报的“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成功入选,是全国唯六、全市唯一入选案例。案例中,行政复议机构将“听证”与“和解”两种新机制有机结合,“听证”与“和解”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新增的两种程序机制。通过听证,有助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和解则对减少当事人成本支出、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实现案结事了具有积极意义。
☞丁诗婷行政助理:我重点关注了: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法条中决定类型的首位,规定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行政行为,体现了变更决定在复议决定体系中的重要性,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和证据前提下,应优先适用变更决定,以达到防止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综合考虑申请人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等因素,认定该违法行为符合该地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从轻情形,对案涉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依法作出变更决定,避免再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提高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质效,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