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5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胥艺美律师担纲主持。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破解执行难、民事、诉讼事务、商事等领域的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畅谈感悟。
§诉讼实务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一则案例,重点指出: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时,可以通过并列案由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2、法律允许将诉争的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且,在主要事实高度重叠、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的特定情况下,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
☞叶萍书记分享了租赁合同约定的电费超出电网定价,承租人能否要求退费?一文,着重强调了在租赁关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非终端供电用户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将供电成本、损耗计入电价。如存在客观合理加收电费的事项,且实际履行或有明确约定,承租人主张返还超收电费的,法院不应支持;如无客观合理的成本支出,无合理的解释,超出电网定价赚取额外差价,显失公平,承租人主张返还超收电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潘蕾律师分享了《民事诉讼各类时限+规定梳理》一文,该文结合民法典以及2023年9月1日修改通过的新民诉法等规定,就民商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类时限进行梳理汇总,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劳动仲裁等不同阶段的重要时间节点,供办案参考。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申请再审”的六个问题》。再审是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再审程序包括关于申请主体、再审理由、再审诉状的格式、再审之诉的管辖法院、提起期间以及对再审理由的审查和审理过程等一系列规则,结合最高法判例,了解关于“申请再审”的六个问题。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起诉时发现被告公司注销,诉讼主体如何确定?,该文主要讨论了作为被告身份的公司注销的情形。提到3个考虑:一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为被告。二是、将作出债务承担承诺的股东或者第三人作为被告。三是、将清算组成员作为被告。
§破解执行难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法举行2024年1月至6月司法审判数据会商,数据表明,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审判执行质效持续向好。新收案件增幅明显放缓,首次执行案件数量明显下降,表明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均取得阶段性成效。26项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中23项同比趋优,设有合理区间的20项指标的全国均值已全部进入合理区间。张军院长对进一步做实数据会商提出三方面要求:积极发挥审判数据的作用、做实常态化监督指导、重点整治反管理问题。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司法热点:个人执行失能案件退出执行的现实需要和制度建设》。该文系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法官发表,其以最高院近期发布的交叉执行典型案例为背景,探讨了个人执行失能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制度建设。指出目前存在的退出标准过于原则、认定程序不明确、权利救济途径模糊等问题,并提出诸多可行性建议。
☞陈汶轩律师和胥艺美律师都关注到了《被执行人银行流水的调取和深度运用》此篇文章。陈汶轩律师重点分享申请法院搜查的方式:被执行人到法院的时候,律师提前和执行法官沟通好,让法官开一个搜查令。等让被执行人到了法院之后,就让他把手机交出来进行搜查,通过登录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APP等,把交易流水导出来。如果法官能够配合,这是一种很高效也很有利的调取流水的方式。以微信财付通为例,不管是法院去调取还是这个律师持调查令去调取,腾讯公司目前只提供被执行人近5 年内的交易流水。但是,如果用被执行人手机提取的话,基本上可以提取到历史上所有的流水记录。
胥艺美律师表示:虽然实践中很多法院内部的统一口径可能就是只能调取最近一年的流水,但是我们还是要去积极地和法官沟通和争取协调。因为每个案件都是一个动态过程,如果我们能够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对方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还是有可能特事特办的。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境内企业采用VIE架构在境外融资后陷入经营困难进入破产程序,相关风险逐渐显现,法官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办理中会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尊重商业判断、稳定经营预期等利益进行综合衡量,站在公允立场上对整个VIE架构进行判断,平衡VIE架构下的集团利益和破产企业利益。二是在司法能动和司法谦抑中寻求平衡,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了解和细致分析,在此基础上做出合理判断。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护路径”,其中分别为破产申请权、破产债权的申报权和异议权、债权人会议召集提议权等职权、债权人的表决权和临时表决权、债权人的债权异议权、债权人的复议权、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权、管理人的披露义务及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债权人的破产抵销权、管理人的报告义务及债权人对重大财产处置的决定权、监督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担保权暂停行使的救济措施、管理人的勤勉、忠实义务及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特殊破产情形下债权人的救济。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王利明教授论文《论债权多重转让中的责任承担》,文章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第1款规定为切入点,对债权多重转让中责任承担问题总结提炼出以下两条规则:①转让通知优先:司法解释第50条第1款明确,债务人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可以免责,不论受让人是否为合同订立或登记的优先者;②债务人明知规则:如果债务人明知某一受让人并非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而仍向其履行,该履行不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债务人需对最先通知的受让人继续履行。
§公司法领域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四川高院发布了商事审判十大经典案例,该文针对当前商事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表明司法立场和态度。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2024年第一期商事审判实务研讨会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交流中心举行。与会人员围绕“公司违法减资及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等三项议题,结合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就以下三个议题展开讨论:公司违法减资及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股东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及资本充实义务的责任认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综合领域
☞杨栩律师本次分享的是一篇关于格式仲裁条款效力的文章,从格式仲裁条款定义、效力、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解读。
☞王语嫣律师分享了《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尽职调查与EMC合同签署要点》。目前,为响应“碳中和”的国家政策,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开发和项目逐渐推行。该文梳理了电站开发建设的主要法律文件及开发建设流程,并以清单形式展现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屋顶、项目开发建设的尽职调查及EMC合同审查要点。为帮助客户最大限度地降低、避免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开发和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各类法律合规风险,提供了相应参考。
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门对查明域外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涉及公司出资、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常见涉外民商事案件类型,涉及美国、英国、墨西哥、塔吉克斯坦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些典型案例中争议的域外法查明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丰富域外法查明实践、明晰域外法查明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此热点咨询,春雷所成员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与感想。
☞刘春雷律师最高院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查明、依法适用域外法的鲜明立场,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国际化、专业化、跨法域的审判能力和担当精神。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持续营造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回顾春雷所曾办理过的几个涉外案件也有指导意义。
☞叶萍律师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要从各个方面来解析,一是明确域外法查明的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查明域外法律,不得将应由法院查明的责任转为由当事人提供,也不得简单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转而适用中国法律;二是运用丰富多元的查明途径,现阶段法律科技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下,也给大家提供了很多便利,我这里分享给大家一个“上海东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http://www.ofld.com.cn/)”,它是个权威的机构,和各高院也有合作,希望各位在今后涉外案件中有需要查询的也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去查找,通过发布的这5个典型案例,也给大家起到了很好的指引工作。
☞潘蕾律师准据法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规范依据,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当准据法为域外法时,不论该法律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获取还是当事人提供,相关域外法律材料均应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充分辩论、发表意见。对于当事人而言,如何提供域外法查明的相关的法律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值得仔细研读。
☞石曼萍律师对于近期发布的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我关注到案例三对于依申请委托专门机构查明的途径。在以往协办案件中,也面临着对德国、香港等地法律查明适用问题。目前,广州等地法院均有明确认可的第三方域外法查明平台。同时,关于法律查明费用,该案例也明确了由违约方负担的规则。
☞杨栩律师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查明及适用域外法的关联背景在于《海商法》第105条规定了在发生定域货损时采用网状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适用调整该货损区段的单式运输法规。
☞胥艺美律师其中“生某医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维某医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适用外国法律须予以查明的问题。该案争议双方约定适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涉及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对涉案《分销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之解释。为厘清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国际上惯常的做法是由争议各方分别聘请专家提供意见。理论上,法律专家就同一法律的意涵应有相同或相似的认知。而实践中,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程序中,当事方聘请的专家所出具的专家意见几乎无一例外地不一致,这也许就是当事双方要分别聘请专家的原因。专家意见不一致,盖因所有的法律并非非黑即白,均有解释的空间。法律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审视、解释法律条文和判例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负责审理的法院允许当事方就适用的外国法律提交专家意见,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考虑相关专家意见,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致,说明中国的司法实践开始有意识地与国际接轨。
本案中,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分别对两份专家报告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最终采信了维某公司提供的专家报告。其作出此决定的理由包括,适用默示条款便意味着对合同明示条款的否定,而要否定合同的明示条款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该案的判决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明示的条款就不能以默示条款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明示条款。
☞王语嫣律师域外法查明是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环节,最高院发布的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为域外法律的查明责任、查明途径、查明程序、认定标准等问题提供了参考依据。事实上,浙江等地区在域外法查明平台的建设已走在前列。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进入,在地方特色中即可找到“域外法查明线上委托”应用。有效破解了查明途径不畅的难题。
☞陈汶轩律师其中“江苏某玻璃公司与青岛某物流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该案系典型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近年来,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后,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蓬勃发展,有力促进了各国之间的互联互通,但客观上当事人之间难免出现一些商业摩擦或纠纷。我国海事法院在解决“海运﹢其他”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时,经常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如何正确查明并适用不同区段的外国法律。本案是一例委托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对多式联运区段外国法进行查明并据此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丁佳颖律师助理重点关注“四川某工程公司、某中亚公司与陕西某化工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其争议焦点在于陕西某化工公司作为某中亚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具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股东权利义务应适用登记地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条第2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条分别对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一人公司并未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法人人格混同推定的做法。
☞李慕言律师助理该批案例明确了域外法查明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查明域外法的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查明域外法律,不得将应由法院查明的责任转为由当事人提供,也不得简单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转而适用中国法律。在案例二生某医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维某医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提供的域外法律包含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学著作等大量资料,当事人之间对域外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存在很大争议,人民法院并未因此简单认定域外法律不能查明,而是经过综合分析和认真比较,审慎地对域外法律作出了认定。
☞王丕竹律师助理综合来看,国内法院过往在处理外国法查明问题时的实践呈现出以下6个特征:(1)外国法查明的主体既有当事人,也有法院;(2)案件所涉及的外国法主要以外国法专家报告的形式提出;(3)对专家报告的审查和理解主要为书面审理,除非确有必要,并不强制要求外国法专家报告的出具主体必须出庭进行说明或接受质证;(4)外国法专家报告的来源,既包括外国的律师事务所,也包括国内的外国法查明平台,且外国法查明平台的出现频次要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在法院委托查明的时候;(5)对于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委托出具的外国法查明报告,如果涉及的法条和判例相对集中的,法院确认文本的真实性后即予以采纳,如果涉及的法条和判例数量多且相互之间出入较大的,法院审查两份报告各自的证明力大小后择一采纳;(6)对于由法院委托出具的外国法查明报告,一般由法院直接予以采纳。
☞宋江文律师助理典型案例的发布能有效增强涉外法律案件的透明度,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这有助于提升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信任度,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同时也有助于国际社会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促进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
☞范婷婷行政助理长期以来,域外法查明周期长、准确率低是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难题。为提高效率、避免重复劳动,法院可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与当事人商定需查明的域外法律范围。像案例四中,海事法院庭前召集双方确定争点和域外法律查明范围,极大提高了效率。这些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查明、依法适用域外法的鲜明立场,也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国际化、专业化、跨法域的审判能力和担当精神。
☞杨沁源行政助理本次共发布了5个常见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主要关注到第二个案例,其主要典型意义在于:法律意见书无论是由域外法查明中心或外国律师出具,其性质均为关于外国法律的专家证言,应交由当事人质证。该案例在处理中体现了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查明并准确适用域外法律,对于提升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丁诗婷行政助理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使当事人能够就域外法律材料进行充分辩论,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程序的公正性。在具体案例中,如赵某与姜某柏等出资纠纷案,法院准确分析关键问题,通过当庭互联网查证等方式查明并适用域外法,体现了专业、公正的司法能力;生某医疗科技公司与维某医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法院在面对两份意见相左的专家意见时,能够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和比较,作出合理判决,既遵循了有约必守的原则,也展现了对外国法律的包容理解和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