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至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北京胜利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春雷微论坛将自7月21日起开展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的专题学习,党支部书记叶萍律师、律所主任刘春雷律师首先就学习《决定》做导读,带领全体成员重点研读《决定》中“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任务及工作举措”,在接下来的微论坛上,春雷成员将选取最关切的各板块作学习交流发言。
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破解执行难、经济、刑事、会计法等领域的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针对“部分法院就诉讼保全白名单开展的探索”畅谈感悟。
叶萍书记:春雷所全体成员不仅要精进业务学习,更要仰望星空抬头看路,要时刻关心国家的大政方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指明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前进方向。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科学谋划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作为律师将有幸见证并参与党和国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方方面面。我们要深刻领会和把握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成就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主线、重大原则、重大举措、根本保证。深刻领悟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作为法律从业中的一份子,我们将有幸参与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以及党中央关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环节改革,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刘春雷主任: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我党带领全国人民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又一部鸿篇巨制的纲领性文件, 涉及60条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咱们律师是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和践行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参与者实践者。我们要深学细悟举的《决定》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任务及各项改革措施。
我先抛砖引玉为大家作简要导读:《决定》第33条,重点强调了党委领导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结合近期各项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修改,可以看出党委领导参与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成果。第34条,强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第35条,提到了执行权,执行权是跟检察权、审判权、侦查权还有监察权并行的。期待《强制执行法》早日颁行实施,破解执行难顽疾。第36条,强调了法治建设的覆盖,深化律师制度,律师在法制建设、法制普及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律师重任在肩,要有更多的担当和作为。第37条,提到了加强涉外板块,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所也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做好带头人的角色。
§破解执行难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院发布2024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诉源治理成效显现,案件量总体增幅放缓。受理各类案件2317.6万件,同比增长3.9%,增幅较上年同期下降13.44个百分点审判执行类案件总体收案略有下降,其中刑事案件收案83.5万件,同比增长3.93%;民商事案件收案1016.6万件,同比增长1.5%;行政案件收案33.9万件,同比下降7.12%;执行案件收案494.4万件,同比下降5.94%。执行案件办理情况。人民法院持续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提升执行质效,努力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94.4万件,同比下降5.94%,其中受理首次执行案件467.4万件,同比下降6.55%,执源治理效果进一步显现。保全案件持续大幅增长,办结193.6万件,同比增长23.67%,以被告财产保全促履行的效能得以巩固加强。网络司法拍卖实现同比“双增”,上拍标的物同比增长2.36%,成交量同比增长1.31%。全国法院积极开展“终本清仓”、“执破融合”专项行动,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严格把握“穷尽执行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实质标准,首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率同比下降7.4个百分点,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完毕量同比增长8.52%,执行完毕率同比增长7.49个百分点,执行到位率同比增长7.15个百分点,通过恢复执行推动案件实际执结效果明显。
☞潘蕾律师分享了《股东受让一人公司后,对受让前的公司债务应否担责?》一文,观点认为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对外债务发生在一人公司存续期间,债务并未因为公司内部股权转让而归于消灭。同时,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受让股权时具有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基于一人公司特殊性,一人公司股东在受让股权时应负更重的注意义务,更应审慎核实公司的出资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债务发生时受让股东非被告公司的股东,但公司经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公司是以其持续存在的资产能力对外承担债务,公司股东均应尽到不滥用公司权利的义务。受让股权是对公司相应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在受让股东未能证明某被告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执行实务: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行问题梳理》。该文主要介绍了实务领域,对于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债务人如何执行的问题。目前,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判决对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是判决对主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申请强制执行时,一般需将补充赔偿责任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但先控制而不处置其财产。在主债务人财产无法清偿时,才可再行对补充责任人进行执行。
☞陈汶轩律师分享文章:《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案件中未组织当事人对评估材料进行质证,评估程序是否违法》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管理公司主张评估机构未组织当事人就相关材料进行质证等程序违法,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但该规定不适用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评估程序中并无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等强制性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徐某某追加债务人公司抽逃出资股东及受让未出资股权股东为被执行人案。本案的调查取证方法方式可供借鉴、参考使用。实践中,债权人通常难以知晓债务人公司的财务状况与资金流向等,债权人要初步证明债务人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较为困难。本案中,代理律师依法行使律师调查权,首先通过调取和分析债务人公司的工商内档,认为公司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可能性极大;其次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并申请到法院出具调查令,代理律师前往广州两家银行顺利调取到债务人公司验资账户的资金往来流水记录,最后通过对银行流水的分析,找到了债务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有效证据。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诈害行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予以撤销,使流失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增加债权受偿的可能。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承担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职责。
我国《民法典》在承袭原《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基础上,细化了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但规定仍较为原则,实务中的该类纠纷案件仍存在适法不统一之情形。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仅限于一次追加,不能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限,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确定实体权利应由审判程序完成,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不经审判确定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适度的扩张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过度扩张。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仅限于一次追加,不能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法领域
☞杨栩律师本次分享的是刘贵祥专委发布在《法律适用》2024年第6期的关于股权代持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理论结合实务对股权代持协议性质、常见问题等进行了解读。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2024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其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书面采访,对规定的起草背景、意义、原则等进行了详细解答。
§刑事领域
☞王语嫣律师分析了《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文。近年来,该类案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防治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为有效规制此类犯罪,统一法律适用,现以典型案例为基础,对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实务文章《“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文章以一起借贷型诈骗案的判决展开,将借贷式诈骗与普通的民间借贷进行对比分析,认为借贷式诈骗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采取的方式、对待借款的态度等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其中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可以从行为人借款的理由和实际用途是否一致(借款理由是否虚构、借款是否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款项数额与真实财务状况是否匹配)、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址)等三个方面加以认定。
§综合领域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萝卜快跑定价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掠夺性定价”吗?”,其中“萝卜快跑”的定价远低于行业合理定价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负外部效应,明显不是市场调节价,其次,并不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萝卜快跑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掠夺性定价”。但作为无人驾驶技术商业化应用的先行者,“萝卜快跑”不仅为出行服务业注入了科技创新的动力,而且激发了人们对传统出行方式在安全性、卫生条件等方面的审视与反思。因此,若针对“萝卜快跑”进行反垄断审查,则应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既应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秩序,又应确保科技创新活力不被过度遏制。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市司法局分布的《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从完善制度供给,健全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提高行政监管和执法水平,支持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升法律服务能级,护航经营主体行稳致远;满足多层次法治需求,助力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等4方面提出18条举措,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金融法院精选服务保障科创板改革五个典型案例和五项创新机制予以发布。上海金融法院服务保障科创板改革创新机制:1. 科创板案件集中管辖机制;2.科创板案件专项审理机制;3. 科创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4. 科创板风险协同防范机制;5. 科创金融长三角司法合作保障机制。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全面发掘企业资信经济价值,针对企业诉讼保全担保的难题,近期多地法院相继推出“企业诉讼保全白名单”机制,旨在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纾困。从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于“白名单”企业,法院将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此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努力将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对此热点咨询,春雷所成员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与感想。
叶萍书记:
近期,全国多地法院推行“企业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这一举措在带来诸多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担忧。不可否认,“企业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的初衷是良好的,旨在优化营商环境,为诚信守法的企业提供便利。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对于那些有争议的企业,这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有争议的企业往往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其信用和经营状况可能并非一目了然。若这类企业进入白名单,可能会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阻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我们希望相关制度能够尽快跟上,进一步完善筛选标准和审查机制,确保白名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比如,加强对白名单企业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更加透明的公示和投诉渠道,让社会各界能够参与监督。只有制度不断完善,才能让“企业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潘蕾律师:
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将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不过也应当辩证看待,其中是否存在一些潜在的挑战。比如是否会出现构筑财产保全自留地、架空申请财产保全制度的情况?“白名单”入库标准如何确定?如何进行更好地动态管理?或需更多配套措施,才能保障“白名单”制定时的初衷。
石曼萍律师:
对于近期各地法院陆续发布的企业诉讼保全白名单,在肯定其为优化营商环境带来的推动作用外,诸多法律人对其实施的法理基础与实践运行仍存一定质疑。事实上,对被保全企业的权益保护,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中充分体现,只要切实落实,亦可实现平衡。譬如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采取查冻扣措施时,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避免因保全行为不当引发新的风险和损害;等等。故此,对此创新举措,我们仍可继续关注,并视情况为我所用。
杨栩律师:
诉讼保全制度已为被保全人提供充足的救济途径。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变相对进入白名单范围的债务人企业“法外施恩”,即使债权人申请保全,也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很难说不与最高院的文件精神背道而驰。
胥艺美律师:
企业诉讼保全白名单可能引发的后果:1、变相行使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制定权;2、违反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原则;3、对同为被告的债务人实行差别化待遇;4、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助长地方保护主义;5、消解统一保全案件裁判尺度的努力。
王语嫣律师;
随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与升级,各地法院纷纷推出创新举措,以减轻企业在诉讼过程中的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河南郑州、天津市、上海普陀等几地法院正在试点。通过这一制度,法院能够对符合条件的高资信企业在诉讼保全中给予特别关照,避免不当保全措施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陈汶轩律师:
为积极践行能动履职理念,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涉企财产保全依法规范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7月8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企诉讼中探索建立“双免保”白名单制度的十条实施意见。
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对其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低于500万元的(其中对上市公司申请保全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因缺乏保全合法性或必要性的,可免于采取保全措施,并向申请人做好释明工作。
丁佳颖助理:
诉讼保全白名单,公开报道的出发点都是要解决长期困扰企业的不当保全加重企业经营困难问题,防范企业局部债务风险向利益关联方传导扩散,打造更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但是,与此同时,各地法院如果自行制定白名单,本质上是在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也违反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原则,法理和逻辑上均难以自洽。该制度后续还需深入探索,不断完善。
李慕言助理:
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应当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对“白名单”企业的申请条件、资料提交、准入退出、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作出明确规定。
王丕竹助理:
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虽然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弊端和挑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问题:企业是否符合“白名单”的标准需要通过信用评估,但评估的准确性可能会受到信息不全面或评估方法不科学的影响。如果评估结果不准确,可能会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被错误地纳入“白名单”,从而影响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动态管理的难度:制度要求对“白名单”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其信用状况。然而,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可能会频繁变化,及时、准确地掌握这些变化并作出相应调整是一个挑战。
宋江文助理:
“企业诉讼保全白名单”机制的推行,从积极意义上讲,有利于降低企业诉讼成本,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允许信用良好的企业以信用作为担保,能有效降低企业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同时简化了审查流程,提高了诉讼效率,使企业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从而将更多资源投入到核心业务中。同时,这一制度通过强化企业信用的重要性,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激励企业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而从消极意义上讲,强调保护白名单企业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可能产生“司法不公”的负面效果。同时,白名单制度需要法院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企业信用的审核和监管,这也可能会对法院的司法资源分配带来一定的压力。从律师执业的角度看,“企业诉讼保全白名单”机制的推行,也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工具,帮助律师更准确的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范婷婷助理:
“企业诉讼保全白名单”机制的推行,从积极影响来看,一是减轻企业负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以信用作为担保,不再需要提供现金或保函,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和资金压力;二是提高诉讼效率:白名单机制通过集约化审查,简化了保全审查流程,提高了诉讼保全效率,节约了企业的时间和精力。总的来说,全国多地法院推行“企业诉讼保全白名单”是一项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诉讼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设计,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该机制的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杨沁源助理:
关注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7月4日召开营商环境发布会,发布并解读了《关于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二十条措施》及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事例,针对企业诉讼保全担保的难题,创新推出“企业诉讼保全白名单”机制,旨在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纾困。其中有三十余家企业顺利通过评审,纳入到了法院“诉讼保全白名单库”中。
丁诗婷助理:
推行“企业诉讼保全白名单”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和创新价值的举措。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无疑为那些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企业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和支持。进入白名单的企业在面临诉讼时,能够在保全环节获得相对宽松和便利的待遇,有助于减少因诉讼保全措施可能带来的经营干扰和资金压力,为企业的正常运转创造了更有利的司法环境。然而,在推行这一举措的过程中,也需要关注一些问题。比如白名单的入选标准和动态管理机制需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以防止权力寻租和不当操作。同时,也要加强对未进入白名单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