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0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胥艺美律师担纲主持。
“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版块,由团员代表胥艺美律师、杨栩律师就《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关于“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学习交流。
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破解执行难、金融证券、诉讼事务等领域的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针对《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婚姻登记条例》两个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畅谈感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学习“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版块的感悟:
《决定》第八部分“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第29条“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中提到,发挥妇联等群团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进入新时代,各领域优秀女性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女代表、女委员等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贡献智慧和力量。
叶萍书记作为彭浦镇人大代表,曾在彭浦镇区域化党建工作联席会上以《党建引领,以法护企,惠商安商》为题发言,还曾受邀参加“上海律师参政议政交流座谈会”,是我们身边的女性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贡献智慧和力量的榜样。
☞杨栩律师分享了学习“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版块的感悟:
这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大国担当;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
§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最高院以物抵债协议不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排除强制执行的相关判例,之所以对消费者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特别保护,系基于消费者购房人的生存权优先的理念。而以物抵债属于原来金钱之债的履行方法,权利人可以请求对方履行该协议和交付房屋,但在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之前,其不能基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并据此排除强制执行。
☞潘蕾律师分享了《入库案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执行措施的适用》,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执3807号预处罚通知书为例,股东知情权执行兼具物之交付与行为执行的特点,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搜查、向有关机关调取资料等直接执行措施,也可以采取限制消费、制发《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履行等间接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准许符合条件的人员(譬如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公司决议撤销规则24个适用问题解析新《公司法》新增了轻微瑕疵裁量驳回规则,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股东提起的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上有程序瑕疵,二是上述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三是程序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需注意的是,“实质影响”指向的是决议程序本身而不是决议的后果。对此,原告股东仅需举证证明公司决议存在程序瑕疵,而被告公司则需举证证明决议程序瑕疵的轻微、决议结果实际未受该瑕疵实质影响,并且有义务证明该程序瑕疵不可归咎于被告公司的过错。
§诉讼实务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更严标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对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等内容作出规定。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截至2024年7月15日,浏览量超过1200万,注册用户57万,有100个国家的用户访问人民法院案例库。
《工作规程》的起草主要遵循一下几点思路:坚持严把案例质量关,确保裁判规则的指导性。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构建案例效力和检索使用规则。坚持案例库建设的人民性,优化社会推荐案例审核机制。坚持规范性和灵活性并重,为案例库发展预留空间。《工作规程》共6章、30条,分别为一般规定、入库流程、社会推荐、检索使用、动态调整、其他规定。
☞杨栩律师分享了各大APP调查取证的方法指引及材料要求,帮助大家更好地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丁佳颖律师助理重点介绍了反诉和反驳的概念、异同,站在当事人和法官的角度上,思考是否提起反诉和对于反诉的处理,其中合并审理最首要的标准是诉请的非此即彼,并对于法庭如何处理反诉进行详细的讲解。最终,从司法实践来看,反诉的审理常涉及货物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事实查明复杂且审理周期长。调研数据显示,反诉的受理是导致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的重要因素之一。总结全文:对于反诉应否受理的准确判断关乎审理的质量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关乎审理的效率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刑法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解释》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金融证券领域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案由是逾期不付款导致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案情为:融资公司(G公司)股东(Z股东)恶意促成融资方违约,加速债权到期,使融资方陷入经营困境的一系列故事。最终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保障了G公司的平稳运行。
§建筑工程领域
☞陈汶轩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三个新增案例:不认定背靠背条款——不能以约定第三方先付为由拒绝付款》一文,文中的三个案例虽均对“背靠背”条款做了否定评价,但均未明确认定“背靠背”条款为无效条款,只是强调“背靠背”条款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在说理上,三个案例均强调“背靠背”条款有悖公平、诚实信用。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搞懂的工程量证据一文,建工案件中,工程造价系案件核心争议,而计算工程量又是解决该争议的关键。施工图/竣工图是承包人施工量的重要计算依据;工程签证是解决工程量争议最有效的证据;承包方中途退场的情况下,混凝土抗压等检测报告、监理日志可区分施工界面,系确认工程量的关键证据。
§劳动法领域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间相关劳动争议的裁审思路与法律应对》一文。鉴于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身份上的特殊性、在实践中职权的特殊性,涉及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也会有不同于普通劳动争议的特点。该文首先从直接的法律规定到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的综合分析,列举了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其次分析了涉及法定代表人的薪资纠纷中的重点问题;最后从公司法及劳动法角度提出了相关实操建议。
§知识产权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要查询一本图书的书号是否真实有效,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如果要查询的是国际标准书号,可以直接通过国家数字图书馆或者世界图书馆目录检索平台进行查询。2)如果查询的是中国国内的书号,如CIP数据核字号,则需要通过中国版本图书馆或者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进行查询。3)对于国内书号查询,可以选择中国版本图书馆(网址需通过官方渠道获取以确保准确性)或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PDC)(网址需通过官方渠道获取以确保准确性)。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一则商家“套用”他人短视频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栗子公司(化名)未经许可,为宣传、销售同类面罩产品,擅自使用了自己已发布短视频中的文案及配音,制作侵权视频并发布在栗子公司的某视频平台账号。栗子公司在其账号发布的短视频中,使用了橙子公司的录音,并将其与自录视频结合,栗子公司侵犯了橙子公司的录像制作者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从著作权法的视角出发,短视频应定义为短时长的连续视听画面。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而缺乏独创性的则属于录像制品。
§综合领域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彩礼返还裁判标准重大变化,最高法发布:新三项原则一文,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一文,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本次发布的五件典型案例,具体特点有:一重在促推协同转型。二是重在促推创新转型。三是重在促推绿色转型。四是重在突出问题导向。五是重在促推全面转型。
一、《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8月12日,民政部印发通知,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一经发布“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离婚冷静期写入婚姻登记条例”等多个话题登上网站热搜,引发网友热烈讨论,这次征求意见通知显示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民众需求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简化登记流程:结婚和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这一改变简化了手续,减少了当事人为获取户口簿可能面临的麻烦,特别是对于那些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人群,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体现婚姻自由:取消地域管辖限制,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或离婚只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无需受户籍所在地束缚,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也顺应了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现实情况。
与民法典衔接:例如引入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相统一,并非是增加离婚的难度,而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或草率离婚,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相应的撤销婚姻情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信息化建设:强调建设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共享,这有助于提高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和效率,有效防止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
提供婚姻辅导服务:草案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包括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离婚干预等,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然而,这一修订草案也可能引发一些担忧。例如,很多人提到担心取消户口簿可能导致年轻人在结婚决策上过于草率,而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的规定,对于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可能存在不利情况,会使其在冷静期内面临更多的困扰或二次伤害。对于这样的修订草案,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意见反馈至关重要。这有助于相关部门充分了解民众的关切和需求,进一步完善条例,使其在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家庭稳定以及适应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更好的平衡。最终的目标是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符合时代需求的婚姻登记制度,为民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二、《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7月30日司法部网站发布关于“司法部起草《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话题也有部分成员一起讨论交流了大家的看法:
司法部起草这一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决心和努力。这一举措具有多重重要意义。
首先,它彰显了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跨境流动和保护日益重要。通过制定专门的规定,能够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明确的处理依据和规范,有助于维护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形象。
其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和透明的原则。这使得社会各界能够广泛参与,集思广益,从而使规定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需求。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企业和公众可以从各自的角度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涉外服务能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设立执业机构,相关部门也会为其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创造条件。要求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相关部门也会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提升其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再者,这有助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建设。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接轨,提高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水平和司法能力,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需要关注规定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同时,要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公众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