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中文版 English 手机版
热线:86 + 021-36391266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春雷法眼 » 春雷说法

【春雷微论坛】深学细悟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关注仲裁法修订草案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通报典型案例

春雷周周微论坛

2024年8月12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李慕言律师助理担纲主持。

“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版块,由团员代表丁佳颖律师助理、李慕言律师助理就《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作学习交流。

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破解执行难、金融证券、诉讼事务等领域的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针对“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仲裁法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通报典型案例,严惩非市场化发行违规”畅谈感悟。

一、深学细悟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202408141654015195.jpg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学习“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版块的感悟:《决定》把文化建设放到了中国式现代化和建设文化强国的高度,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中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国家强盛、民族复兴需要物质文明的积累,更需要精神文明的升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必须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以更大决心、下更大力气推动“两个文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中国式现代化追求的是既物质富足又精神富有,是人的全面发展。100多年来党带领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4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的跨越式发展、新时代10多年发生的历史性变革都充分证明,“两个文明”的发展互为条件、相互促进、不可偏废。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必须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重大原则要求贯穿始终。

《决定》将“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健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文化繁荣,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列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七个聚焦”之一,把“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写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的“六个坚持”重大原则之中,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必将进一步增强我们的文化自信,有力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

20240814165721707.jpg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学习“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版块的感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必须深刻认识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重大意义,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是补上农业农村短板、建设农业强国的现实选择;是拓展现代化发展空间、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必须科学把握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基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协调发展;坚持把县域作为重要切入点,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机制;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先立后破、系统集成,把握好工作的时度效。必须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是一项关系全局、关乎长远的重大任务,将贯穿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过程。贯彻落实部署要求,需要聚焦重点、聚合力量,采取更加务实的措施办法,确保改革有力有效推进;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二、法律资讯分享

法律资讯分享

§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因厦门海事法院案件,香港高等法院第二次批准向厦门破产法庭发出协助请求函”的资讯。2024年7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Linda Chan法官根据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方案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破产法庭)发出司法协助请求函,请求为香港李渊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清盘程序及清盘人提供协助,签发裁定并指示:(1) 该公司的清盘程序及清盘人的委任均得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及(2) 清盘人拥有并可行使香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并可在内地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行使。香港高等法院并确认香港法院将在类似情况下,并在行使其固有管辖权时,认可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求函,并就该请求函提供可能需要的协助。

☞潘蕾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12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8.1-8.7)》,严某诉某石油公司、王某甲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2023)鲁0682民初2467号}的裁判观点对于债权人以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房产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理规则指引。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债权人以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房产交易是否实际交付购房款、债务人是否缺乏偿付能力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债务人不能证明该不动产系合理有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债务人转让不动产的行为。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司法实践中,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与执行是一大难点,其不仅涉及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投资人、上市公司及司法机构等不同主体,而且牵涉到不同的上市主体监管规则、金融产品的交易结构及不同的司法程序,以致相关的规则纷繁而复杂。此外,股票的性质、股市的行情、信息披露、处置方式和限制等因素相互交错,不仅会直接决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更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管理运营。再在此重点介绍上市公司股票保全的通用规则,包括以下四个问题:一、保全范围:可以保全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种类;二、管辖法院:保全上市公司股票的管辖法院;三、路径选择: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协助保全股票的优劣比较;四、股票价值:拟保全股票的价值认定及保全后股票价值变化的处理。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以物抵债协议在破产程序中的认定》一文。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就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一旦允许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基于合同的履行享有物权,则无异于使该债权人享有了物权性质的权利,不符合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原则。因此,即便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也要将其请求转化为金钱之债,进而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44问。公司人格否认,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救济手段,用于修正和维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风险与利益。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司人格否认主要从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以及滥用公司人格具体行为这四个方面进行认定。公司人员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通常一起出现,但就三者与人格混同构成之间的关系而言,我国司法实践大都认为,财产混同是构成人格混同的必要条件,其他都只是补强作用。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文。对于常见的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文,集中规定在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主要为以下五种情形:1. 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 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3.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执行人。4. 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5.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诉讼实务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院发布的《降费增速提质效,这项最高法改革大家都说好》一文。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送达方式,公告发布是否及时规范,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直接关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改革后,法院公告发布全面实现网络化,自2024年1月1日起,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外,人民法院报不再刊登法院公告,全部发布在中国法院网(子网站人民法院公告网),做到“当天收稿、当天发布”。同时大幅下调收费标准,真正实现“降费提速”,切实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用心为民办实事。通知还提出了以信息化为支撑提高公告发布管理效率,加强公告发布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等要求。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上海高院民二庭商事庭审百问百答:庭审调查阶段》一文。该文系上海高院民二庭商事组法官执笔撰写,问答合计104则,涵括了庭审开始阶段、庭审调查阶段、庭审辩论后阶段和庭审应变能力四个部分,重在对商事审判庭审活动的程序性梳理和提示。其中,第30条至第44条系对证人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第45条至第50条是对举证质证、庭审把控等介绍。虽发布对象是针对审判人员,但为律师参与庭审活动亦提供了指引与帮助。

☞陈汶轩律师分享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实务探索》的文章,2019年的案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民事判决书】明确支持,认可预备合并之诉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且符合诉讼便利与经济原则,应予合并审理;2019年另一个案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民事判决书】确立规则,认可法院在行使对合同效力审查职责及释明权的过程中,允许当事人针对合同无效的可能性提出预备请求。有鉴于此,客观预备合并之诉逐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司法倾向性意见是允许接受当事人提起预备合并之诉。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人民法院报》头版:上海法院建立上诉案件高效移送长效机制。全面推行电子化上诉移送与二审网上立案工作。为进一步提升案件质效,着眼上诉案件移送时间这一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上诉案件移送流程管理的规定》,明确各移送衔接环节中“谁来干”“怎么干”,统一流程标准,科学设定时限,建立上诉案件高效移送的长效机制。截至6月底,积压案件全部清理完毕。统计显示,7月该指标数据为58.5天,环比减少34.12天,同比下降33.83%,优于合理区间,成效显著。依托数字法院建设,上海法院打通上下级法院业务协同平台,全面推行电子化上诉移送与二审网上立案工作,实时在线监控上诉移送各流程节点。

§金融证券领域

☞王语嫣律师分享了《私募基金未完成清算时投资者损失认定的裁判路径分析》一文进行了分享。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对于此问题尚未达成统一且稳定的裁判立场。一种观点主张,在私募基金清算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难以明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尽管投资者损失的具体数额尚未明确,但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是可以确定的;第三种观点提出,在私募基金清算未完成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是可以确定的。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应当密切关注底层项目的发展状况,并注意搜集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一旦出现风险项目,投资者应尽快寻求专业援助,以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黄浦区法院发布涉私募投资基金案件审判白皮书”和“黄浦区法院就私募投资基金法律风险防范15条建议”。重点解读了黄浦人民法院归纳整理的《建议15条》,分别针对管理人、投资人、市场监管等不同主体和角度提出专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1.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转变观念,建立科学、合法、合理的评级与匹配机制,提升客户风险评级与产品匹配的科学性;对高龄投资者设立特别的评价及风险告知机制,严格限制其参与风险等级畸高的投资交易,防止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产生。2.对投资者:应谨慎作出投资决策,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推介材料,以免因自身错误认知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主动防范投资风险的发生。3. 对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各经营主体:应参与协同治理,共同加强投资者教育宣传,帮助投资者树立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通过监管文件的发布和行业标准的确立,培育公开、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

§建筑工程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没有约定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无任何关于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协议。2.当事人虽有约定,但约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3.当事人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无法确定返还期限。

☞丁佳颖律师助理重点分享了商业代建模式的概念,同时对商业代建模式下代建方的主要法律风险及相应对策进行整理。首先厘清与合作开发混同风险,提出合同名称应指明“代建合同”,若是代建方提供了借款或其他自有资产,须如前所述明确约定代建方不承担投资风险,并收取固定本息。其次,讲解了关于施工合同付款义务等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在实践中的争议较大,有委托代建合同与施工合同相互独立、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方应与代建方对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结合具体实践判断。

三、社会热点思辨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强7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决定将两个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年来,部分市场参与主体通过“自融”“返费”等多种非市场化方式参与债券发行,这种行为干扰市场发行秩序,也让一些原本已不具备发债能力的主体,继续加大债务规模,使得信用风险积累。交易商协会持续加大对非市场化发债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为加强市场规范、更好地发挥处分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向市场通报一批典型案例,请各市场成员重点关注,以案为鉴、合规展业。

针对以上两大热点咨讯,春雷所成员纷纷就其中感兴趣话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202408141653309891.jpg

☞刘春雷律师:仲裁作为一种机制,公平正义是大家所追求的,而公平正义的保证主要在于事实查清、法律适用准确、整个程序合法。像上海仲裁委做了创新,在各方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追加第三人,但这在仲裁法中未规定,且存在问题。比如仲裁员通常是三个,若加上第三人,其利益相对独立,仲裁员的选择会很混乱。程序方面,比如调查取证比较创新,上海早期在这方面比较保守。但如果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对于很多复杂案子,无法通过资金、税务等了解相关情况,事实查不清楚。如果选择了仲裁,事实没查清楚导致裁错能否撤销?从实践来看,法院不做事实审理。即便事实查清楚,若隐瞒了重要证据没提交,也是可以彻查的。如今仲裁法修订草案中对此未作规定,使得情况更麻烦,因为事实查不清楚根本无法完成仲裁程序。

☞叶萍律师:关于《仲裁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在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仲裁法有所应用,但在三四线及更小城市,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及仲裁法的了解欠缺。仲裁机构的主管机构经历了从政府法制办到司法局的转变,其管理职能也相应转移。对于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基金投资争议中,一方常具优势地位,利用仲裁与诉讼的差异和法律不完善,使仲裁成为规避法律的避风港,这一情况需重视。此外,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有时或具有行政色彩,如有些省市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优先推荐仲裁,遗憾的是,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仲裁法修订草案尚未对社会公开草案,或将导致知晓度、参与度不高,希望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进一步加强提升。

☞潘蕾律师:现行仲裁法于1995年实施,距今快30年。期间虽然也进行过点滴修改,但显然难以跟上时代发展。仲裁法修改早已提上日程,将作大幅度的修订,不仅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内容,而且针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制定、仲裁员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较多修改,譬如对有关主从合同关系仲裁协议效力也进行了明确界定等等。

☞石曼萍律师:近期,我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此,《仲裁法》自1995年首次实施,历经了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本次修正草案或已于2021年进行,其中较为关注的是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程序性修改,现行仲裁法允许同时向仲裁庭及法院提出,并规定由法院先行裁定。修正草案则限制在仅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对于仲裁庭(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任何决定,当事人仅可向人民法院提请审查。

☞王语嫣律师:关于《仲裁法》草案的修订,上一次公布草案是在2021年,有几大亮点:一是突出了仲裁协议效力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的核心地位;二是呈现区分仲裁机构与仲裁庭不同职能的趋势;三是确立仲裁地标准;四是承认临时仲裁。《征求意见稿》较现行《仲裁法》在接轨国际仲裁上有重大进展。预计通过后,国内仲裁机构将在仲裁协议效力、职责划分、临时仲裁等方面同步进行规则变革。

☞陈汶轩律师:仲裁法修订草案的第一条,立法宗旨增加“促进国际经济交往’表述,体现我国仲裁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新定位,适应新时代全面对外开放,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新要求。

☞李慕言律师助理:中国的仲裁法于1995年实施。距今快30年了。期间虽然也进行过点滴修改,但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仲裁法修改早已提上日程,但因众所周知的原因,尚未最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后。还需立法机关审议后通过,乐观估计,2025年可能会实施新的仲裁法。

☞王丕竹律师助理: 现行《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迄今将近30年。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仲裁法》修改列为二类立法项目;2021年7月,司法部发布《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公布了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国务院明确将“仲裁法修订草案”列入“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仲裁法(修改)”纳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虽然仲裁法(修订草案)的内容尚未公布,但人们对仲裁法的思考和研究又掀起了新的热潮。

☞宋江文律师助理:修订草案在扩大适用范围、创新制度设计、统一司法审查标准、允许网络仲裁、拓宽仲裁与调节相结合多元解纷路径等方面具有突出亮点,但在行政协议仲裁适用、主从合同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协议异议的司法审查程序等方面又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是一个独立、完整和自洽的争议解决体系,这个体系的产生本身是从行政权、司法权和其他公权力中独立而生,因此,为了保护仲裁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如非有必要,行政权、司法权不得干预仲裁,这应成为仲裁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丁诗婷行政助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仲裁在解决商事纠纷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通过修订仲裁法,主动对标国际先进规则,能够不断提升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这也意味着仲裁机构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需要依据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仲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提升其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202408141653423898.jpg

☞胥艺美律师:重点关注案例四,介绍了借助隐蔽操作向投资机构“返费”的方式,即A公司在发行前与B、C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实际利率,约定发行完成后,就实际利率与发行利率之间的差额部分,向B、C公司进行补贴。同时案例提出大量募集资金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同时主承销商在明知相关情况下,依然协助A公司完成发行。对于该情形,无论发行主体强或者弱,都有可能出现,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当地对于债券发行利率的约束。如果在成本约束线内,无法发行,在此情况下就可能出现此类操作。当然也可能存在为了体现自身业绩、做足表面文章,进而压低债券的显性成本,但是实际成本并没有变化,甚至可能增加。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收益率不断下行,尤其是城投领域,发行难度不断下降,留给结构化的空间非常狭窄。但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于之前的违规行为,还是应当高度重视,进行严厉打击,让市场引以为戒。交易商协会通过先发布典型情形,再提供非常接地气的案例,有助于市场学习、了解和防范相关违规行为,有助于国内信用债市场的发展。

☞丁佳颖律师助理:从案例情况来看,主要围绕两端展开,一端为发行主体,另一端为市场机构,两端均想方设法绕开监管,在实现融资的同时,获取各自的不当利益。本次通报的案例多数涉及“自融”,这类案例体现出违规机构隐蔽资金来源的方式不同,问题更多聚焦在产品端,其中有的机构前期已经约定好一定量的代持,在回购完成后再进行买回,另有的机构通过公募资管产品嵌套私募产品,以此来掩盖资金真实来源。对于“返费”等违规行为,无论发行主体资质的强弱,其实都有可能发生。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当地对于债券发行利率的约束。如果在成本约束线内无法发行,在此情况下就可能出现该违规操作。当然,也可能存在为了体现自身业绩、做足表面文章,进而压低债券的显性成本,但是实际成本并没有变化,甚至可能增加。

☞范婷婷行政助理:通过通报典型案例和严惩违规行为,交易商协会向市场传递了明确的信号,即非市场化发行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这有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对于投资者来说,应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加强风险意识,选择合规的投资产品和交易对手,以保障自身的投资安全。同时,市场参与主体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杨沁源行政助理:本次通报的案例一共有六起,涉及部分市场参与主体通过“自融”“返费”等多种非市场化方式参与债券发行。根据交易商协会官网数据,2023年,交易商协会查办非市场化发行案件22起,涉及10家发行人、12家中介机构或投资人,占全年立案数量的43%。最后在未防范相关合规风险,券商如何加强管理这一问题有三个建议:1.强化制度建设2.严禁协助违规3.做好核查及信披督导工作

四、总结提升

202408141655273324.jpg

刘春雷主任在总结提升版块,就春雷所及成员如何在激励竞争中持续保持相对优势分享了秘笈:总结为四个字“德、能、勤、绩”。“德”方面不忘初心,坚定信仰;“能”方面不断地学习实践,历练专业能力;“勤”方面天道酬勤、勤学善思;“绩”方面日积月累,从量变到质量,实现突破飞跃。

什么是律师?律师是获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相较于其他法律工作者,律师要自己找市场;要提供法律服务中必须坚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唯有品德高尚、专业精进才能得到客户和市场的认可。如何成为一个优秀的好律师需要加强4个意识,分别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

市场意识:在开拓市场积极进取中,要实事求是,真诚才是最好的沟通桥梁。

竞争意识:正如春雷所的核心价值观“责任、诚信、品质”也是春雷所的核心竞争力。团队的融洽和互补也是增强竞争力的一种方式。

服务意识:如何良好的和客户有效高效的沟通、如何想客户之所想,解客户之所困,这些都是律师服务的必修课。

质量意识:学习环境是很重要的,每周的春雷微论坛不仅是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也是锻炼提升庭审应变力、表现力的机会,将需要学习的技能融入日常工作中也是提升质量的一种方式。我们是服务行业,每一份出自春雷所的文书都是大家精雕细琢的工艺品,追求卓越是春雷人对品质的追求,当春雷所每位成员都以追求卓越为品质标准时,就能铸造专精特新的春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