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宋江文律师助理担纲主持。
“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版块,由团员代表宋江文、丁诗婷就《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关于“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学习交流。
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破解执行难、刑事、民事、房产建筑、金融证券、劳动法、公司法等领域的热点资讯。社会热点环节,春雷成员畅谈最高院关于大中小企业间背对背支付条款效力批复和房屋养老金制度试点的感悟。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学习《决定》之“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版块的感悟:
党的二十大三中全会对新时代国防和军队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强调要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确保到2027年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
一、完善人民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机制,这是确保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的必然要求。核心要义在于健全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制度机制,确保军队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中央军委。这一改革举措旨在巩固和扩大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以适应国家安全环境的新变化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新要求。
二、深化联合作战体系改革,这是提高人民军队打赢能力的关键。改革的重点在于构建一体化联合作战体系,包括建强指挥中枢、优化力量布局和培育新质能力。通过改革,旨在形成以精锐作战力量为主体的联合作战力量体系,提高基于网络信息体系的联合作战能力、全域作战能力。
三、深化跨军地改革,这是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内容。改革的重点包括优化军地工作机制、优化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和布局、优化边海防领导管理体制机制。
四、完善军事治理体系,这是提高军队建设效益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手段。改革的关键在于强化系统观念、全局统筹,包括加强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优化跨部门跨领域协调,加强全链路治理,构建主体明确、界面清晰的责任体系和工作体系。
五、构建武器装备现代化管理体系,这是军队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构建武器装备现代化管理体系,需要坚持作战需求的根本牵引,加强武器装备的顶层设计和体系集成,全面提升新兴领域战略能力。同时,要抓好武器装备质量建设,把质量要求落实到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应用、保障全过程各环节。
通过上述改革举措,二十大为新时代国防和军队改革描绘了清晰的蓝图,旨在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步伐,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学习《决定》之“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版块的感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出了部署,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国家安全涵盖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多个领域,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推进其现代化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基本权利和自由,有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适应国际形势变化,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是主动适应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完善全球安全治理的客观需要,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安全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1.健全国家安全体系;2.强化协调机制;3.完善法治、战略、政策等体系;4优化力量布局:构建联动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合理配置资源,提升整体防护效能;5.推进科技赋能: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强科技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能力,以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6.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7.推动治理模式转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8.健全处置保障体系;9.完善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10.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11.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12.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13.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14.健全社会治理体系。
§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最高法咨询委第三调研组“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一文。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收案数”持续高位运行,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势在必行,也是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现实需要,应坚持“当下治”和“长久立”相结合,加强“切实解决执行难”路径的顶层设计,优化源头治理的实践路径,以“时间表”明确时限要求,以“路线图”指引步骤方法,减增量、提质量、增效率,深入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法院立、审、执协调机制初步形成,基本做到:制度规范统一;立案与执行衔接;审判与执行衔接。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并重点就“应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重点进行讲解,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没有适用“逆向否认法人人格”的必要。但是,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由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边界不清、无法区分,此时的人格否认将产生母子公司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的情况。比如,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中以母子公司的财产统一向所有债权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能会在形式上产生以子公司财产为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效果,可以认为属于“逆向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况。因此,所谓“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应仅限于法人人格混同这一特定情形。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银行账户申请排除执行的裁判规则》。今天分享三个关于银行账户申请排除执行的裁判规则。一是就银行账户存款而言,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形式审查标准,还是实质审查标准,都应依据账户名称认定账户内存款的所有权人;二是一方借用另一方的账户进行经营活动,由于出借方负担债务导致账户被查封或冻结,借用人与被借用人内部有关资金的约定不能排除被借用人的债权人对该账户的执行;三是因错误操作而导致的汇款行为,案外人主张对采取了冻结措施的银行账户中特定化的货币享有所有权以便排除执行。
§行政诉讼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法、最高检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意见》要求,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审查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调阅原审案件卷宗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案件可能启动再审或者存在其他确有必要情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法院已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不影响法院受理同级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同级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并入再审案件一并审理,并函告检察院。案件已被上级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同级法院可以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检察案件材料报送上级法院,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
§房产建筑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租赁合同纠纷的26个裁判要旨”,其中包括: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作了“x+x”年的约定,对于第一个x年租赁期满后合同是否自动续期的,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期满后自动续期且约定了续期条件,如需经出租人同意或者双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等,而且当事人的实际行为也表明双方对此均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来审查认定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以及续期条件是否成就等等八个方面。
§诉讼实务
☞杨栩律师分享了上海二中院法官解读和总结违约损失赔偿计算公式的文章,结合法条、论述细致剖析,有助于提高相关案件的办理效率。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承办法官应当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结合案件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如实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反映,并进行分析说明。承办法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及主要证据,致使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审判责任。”该规定正契合了时代要求和人民需求,可谓切中要害,将司法责任真正落地了,才在法律圈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湖北高院为什么能够把司法责任落到实处,就像打蛇打七寸,处处打在要害上,抓的无比精准,估计源于湖北高院的带头人游劝荣院长是律师出身。游劝荣是首位有律师职业经历的省级检察院检察长,他转任湖北高院院长后,也是极少数有律师执业经历的高级法院院长。
☞王语嫣律师分享了《解析:最高院出台最新批复后,如何全面理解“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一文。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否决了“背靠背条款”在特定的适用条件下的效力,引起了广泛讨论。这篇文章从《批复》的出台背景、适用主体、适用范围、效力认定以及溯及力问题出发,通过细致的分析,揭示这一批复对市场交易秩序和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深远影响。《批复》中背靠背条款效力并未被完全否定、否定条款效力以及进行追溯适用或将受到多重限制以及搭建特殊的交易结构可能变相对规定进行规避。《批复》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处理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尤其是在“背靠背”条款效力问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一个借钱借到赃款的案例,大致案情为:陈某应公司周转问题向蔡某借款30万元,后发现其中12万元为蔡某盗窃所得。本案中蔡某出借给陈女士的款项中有12万元系盗窃所得,相应“出借”违背公序良俗,故人民法院认定蔡某与陈女士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涉及该12万元的部分无效,蔡某以自有资金向陈女士出借的部分仍然有效,依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处理。
§民商事领域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机票代理商有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上海浦东:适用民法典厘清订票纠纷案争议点》一文。在该案中,某乘客购买了联程机票,因错过时间而未能搭乘去程机票,返程值机时才发现返程机票已被取消,故主张要求返还返程机票款及被取消后的直接损失。该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被驳回,后向浦东新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在举行听证并实地调研后,最终认定,机票代理商没有对与旅客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该格式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航空公司拒绝乘客乘坐返程航班,系不当履行合同。乘客可以选择向代理商主张权利,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网络社交平台言论侵害名誉权的司法审查要点。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崛起和创新发展,网络社交平台越来越多元化、便捷化、无门槛化,因平台用户发布言论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并呈现出类型新颖、诉讼主张多样、平台涉及新业态新模式等特点。
§知识产权领域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操纵’网络水军’实施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实务文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会扰乱网络信息传播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且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遭受侵害,因此,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能相对有效治理前述违法行为。根据目前网络安全法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规定,所谓传播网络虚假信息,除了传播内容本身是捏造、虚构、扭曲的失真信息外,还应当包括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虚假注册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干预信息呈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破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要求删除虚假信息、注销网络账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直播带货恶意贬低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金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彭某某,将原告代理的品牌美容仪器产品与某品牌美容仪产品进行拉踩比较,诱导用户购买彭某某直播间销售的美容仪等美容护肤产品,经联系后拒不道歉也不删除视频。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的商业评论应以客观、真实为边界。自媒体、短视频博主在直播时应善意发挥自身影响力。
§劳动法领域
☞陈汶轩律师分享了《涉互联网平台骑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相较于传统行业,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相对灵活,工作自主性较强,从业人员与服务企业之间的从属性相对隐蔽。如何准确把握涉互联网平台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成为当前劳动争议审判中的难点问题。
§金融证券领域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介绍,随着私募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对私募行业关键主体的监管制度趋于规范化,基金管理人分类监管和产品分级监管要求也不断细化,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底线,注重优化退出机制,建立健康透明的市场环境。私募行业法律法规表明,国家鼓励私募资金灵活调配资源,对科技领域进行政策倾斜,释放“投早投小投科技”的信号,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可以预见,未来将出台更多的细化规定,监管要求趋于明确化、规范化,广大从业者要自觉按照相关法规办事,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一、最高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今日正式发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春雷所部分成员对此感兴趣探讨总结了些看法及建议: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保护中小企业权益:此批复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无效,这一举措有力地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大型企业通过此类“背靠背”条款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它们,导致中小企业账款回收困难,严重影响其生存和发展。该批复打破了这种不公平的约定,让中小企业在款项支付上有了更明确的保障,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为其营造更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
2.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此前,对于这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理解和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差异较大。最高院的批复明确了此类条款的效力认定,为各级法院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增强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法律适用更加明确和稳定。
3. 维护市场秩序: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比较突出,不仅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对整个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破坏了商业信用环境。该批复的出台,有利于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也体现了国家对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视。
4.引导企业规范行为:最高院通过明确该类条款无效,向市场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大型企业不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签订不合理的付款条款,将经营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中小企业。这将引导企业在签订合同和进行交易时更加注重公平、合理,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促进企业间交易行为的规范化。
大家对此次《批复内容》也总结了看法和建议:
1.加强宣传与培训: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该批复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让中小企业了解其权益和保障措施,提高中小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企业法务人员和相关法律从业者进行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把握批复的精神和适用范围,确保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2.完善配套措施:虽然批复明确了条款无效后的一些处理原则,但在具体实践中,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例如,如何进一步明确合理确定付款期限的具体标准和方法,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如何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大型企业在条款无效后能够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等。
3.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除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外,还应鼓励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降低中小企业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4.持续关注与评估: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应持续关注该批复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及时收集各方反馈,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批复进行补充、完善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交易的需要,不断优化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上海等22个城市开展房屋养老金制度试点
8月2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董建国表示,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这三项制度,构建全生命周期的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上海等22个城市目前正在开展试点。对此民生息息相关的热点话题也有部分成员一起讨论交流了大家的看法。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保障房屋安全与居住品质:随着房屋存量的不断增加和房龄的增长,房屋的维修、保养需求日益凸显。房屋养老金制度的试点,为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提供了资金保障,有助于及时开展房屋体检、维修和更新改造等工作,能够有效延长房屋使用寿命,提升居住的安全性和舒适度,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例如,一些老旧小区可能因为有了房屋养老金的支持,能够得以进行电梯安装、消防设施更新、屋顶防水修缮等改造项目,切实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
2.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稳定的房屋质量和良好的居住环境,能增强购房者的信心,提升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活跃和健康发展。对于二手房市场而言,房屋养老金制度可以提升老旧房屋的竞争力,减少房屋因老化失修而导致的价值贬损,使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更加均衡和可持续。
3.体现政府责任与民生关怀:政府积极推动房屋养老金制度试点,彰显了其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和解决民生难题的决心。通过建立公共账户等方式,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切实为居民办实事、解难题,努力提升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也有不少成员对此试点存在疑虑,觉得本次试点工作存在很多挑战:
1.资金筹集与可持续性:虽然明确了公共账户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补贴、土地出让金归集等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保这些资金渠道的稳定和充足,是一个关键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财政压力较大的地区,筹集足够的房屋养老金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此外,随着时间推移和房屋老化程度加剧,维修需求和资金需求可能会不断增加,如何保证房屋养老金的可持续供应,以满足长期的房屋维护需要,是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2.管理与监督机制:房屋养老金涉及大量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出现资金挪用、滥用等问题。这需要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批流程、监督主体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同时,要提高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
3.协调各方利益:在房屋养老金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好政府、业主、物业公司、金融机构等各方的利益关系。不同主体在房屋管理和维护中的角色和责任不同,如何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房屋养老金制度的顺利实施,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维修项目的确定、资金的分配等方面,需要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兼顾公平与效率。
刘春雷主任在微论谈总结提升环节,就春雷所及成员如何在日常工作中持续保持相对优势分享了秘笈:总结为三个词“律师思维”“总结计划”“知难而上”
律师思维应以严谨为基础,从“单线思维”到“多维思考”的过程。律师思维不仅是法律人的最高职业要求,也是最低生存避险要求。要做到逻辑缜密、从容冷静、化繁为简,迅速了解问题,最后以问题为导向解决问题。
总结计划帮助我们回顾过去一周的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通过总结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中遇见的瓶颈和问题、培养自我反思和自我管理的习惯,同时提高了工作能力和职业发展。
知难而上,作为律师一定要有这种韧劲,刻苦钻研业务。对每个案件尽心尽责,严把案件质量关,努力多办精品案、疑难案,在办案和学习中不断检验自己、磨练自己,努力提升专业素质、业务能力,用心撰写每一个案件的法律文书,全力以赴将承办协办的每一个案件均打造为精品案例、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