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9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王语嫣律师担纲主持。
“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版块,“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版块,由党员代表王语嫣律师就《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关于“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作学习交流。
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刑事、破解执行难、公司法、劳动法、诉讼实务等领域的热点资讯。社会热点环节,春雷成员畅谈中自9月1日启实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最高法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的感悟。
☞王语嫣律师分享了学习《决定》之“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版块的感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发出了新时代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员令。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首先,我们为什么能够改得成?改得好?为什么敢改?就是因为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有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尤其是有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其次,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三个方面具体部署1.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2.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3.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决定》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必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转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力量。
§刑事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两高三部关于印发《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通知,为规范庭前会议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两高三部制定了《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规范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以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
§破解执行难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见法律问题》一文。重点提示到: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3.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4.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老人、普通员工的,应认定有规避执行的故意》一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甚至还可能面临刑事制裁时,会选择变更法定代表人以规避执行。该篇作者从现实困境、成因分析及解决路径三个方面系统介绍了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常见问题。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参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第8 条的规定,执行部门作出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或者财产调查结果可以作为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证据。据此,陕西高院认为,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证据有两种,其一是终本裁定,其二是执行部门作出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即,终本裁定并非唯一依据。
☞陈汶轩律师分享了《法院裁判:快手账号是否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快手账号在形式上具有非物质性,存在表征身份的账号和密码,内容和归属对外具有公示性,且任何第三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账号,亦具有排他性,故可以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执行案件中涉动产处置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一文。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在动产执行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真伪鉴定难、评估价格不准确、拍卖成交率低、处置费用高等常见问题,导致动产处置变现困难。在查封动产的扣押与保管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控制。2.交付他人控制。3.指定被执行人保管。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面临公司僵局,股东能否请求解散公司?一、司法解散应当依法满足基本构成要件“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是判断公司是否具备司法解散条件的核心要件。“继续存续会使得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公司陷入僵局的后果。“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则是立法政策上的导向性要求,并非起诉的强制性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应当遵循注重调解、审慎干预的基本原则。
§诉讼实务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单位出具的证明中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且其内容也无其他证据辅证的,人民法院对其真实性应不予认可”一文,阐明(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即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函》作为单位证明仅有单位加盖印章,并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不符合单位证明的形式要件,且该函所载明的内容也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以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故法院对该《证明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杨栩律师分享了一篇文章探讨如何认定诉讼调解和解中的妥协让步。有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调解和解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适用自认规则;该认可并非只是限于案件事实,还包括与该事实相关的实体权利的处置。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法认定虚假意思表示的“三步法”案例研析》实务文章: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属于合同类案件的常见疑点和审理难点,最高院在审理一起股权回购纠纷案件时,针对这一司法实践疑难问题总结、提炼出“三步法”审理思路:第一步,根据主给付义务的真实情况进行判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给付义务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特定类型合同项下主给付义务的基本特征,则可以初步认定双方签订合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第二步,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前后的情况(特别是双方缔约背景)和履约行为等相关事实,进一步认定双方订立合同所隐藏的真实意图。第三步,综合全案案情,如果上述两个方面的认定可以相互吻合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可最终认定双方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公司法领域
☞王语嫣律师就《新公司法下的股东失权机制及其法律适用研究》一文进行了分享。股东失权制度作为新《公司法》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股东除名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旨在加强股东出资管理,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性,并保护其他股东、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制度,董事会对于未能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采取三项措施:首先进行核查并书面催缴;其次是董事会作出决议;最后是公司发出书面失权通知。新《公司法》对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较为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立法的不足。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未明确的机制,例如在发出书面失权通知或减资程序中,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表决比例等具体问题,这些都需要依据后续的实务操作、立法及司法实践来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性。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题目为“除法定或合理情形,修改出资期限需全体股东”的文章,该文章是公报案例的代理律师以自身角度出发撰写的一篇法律问题分析,认为从公司内部的角度分析,股东之间签订的出资协议或公司成立时确定的公司章程,实际上是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属于合同约定。同时只有满足“维持公司的运营需要或其它具有紧迫性的特殊需求”、“应当符合股东的“合理预期”、“程序应当正当合理”三个条件,才可以在全体股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修改出资期限要求提前出资。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强制注销规则的衔接适用》。强制注销是此次公司法修订新增的条文,属于重大制度创新,受到公私法学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广泛关注。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新公司法施行后,强制注销规则将受到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强制注销并非单纯的公司法问题,与民事诉讼、公司清算、执行程序甚至行政诉讼密切相关,新增条文必须“镶嵌”到现行法律体系中方可正常运转。
§劳动法领域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劳动者的配偶投资、经营与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张某与某体育公司劳动争议案。典型意义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与劳动人才竞争密切相关,构成了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用人单位预先通过竞业限制约定等形式约束劳动者再就业的工作单位及就业方向,保护企业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本案中,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采取通过配偶实际经营竞争企业的方式实施竞业限制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方式更为隐蔽。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秉持适当惩戒与维持劳动者生存的标准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最大限度发挥制度优势,衡平劳动者自主择业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为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房产建筑领域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本文通过对多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要旨,涉及有合同的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有一定参考价值,有兴趣可以看下。
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7月10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保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为适应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进一步健全了保密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了保密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保密法有关制度规定,明确保密法具体实施举措,需要对《条例》作出修订。新修订的《条例》主要在坚持和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和定密管理方面作了细化、在加强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等方面作了规定、在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及涉密人员管理方面作了细化。新修订的《条例》施行后,国家保密局将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春雷所部分成员对此感兴趣探讨总结了些看法及建议。
完善领导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了党管保密体制机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的具体职责,强调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主体责任,同时也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在推动保密科技创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职责。
加强定密管理:完善了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制度,明确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修订。区分了法定定密责任人和指定定密责任人,规定了定密责任人的范围和具体职责。对应当定密但没有定密权限的事项,要求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法报有权机关确定,还对定密授权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密点标注和派生定密制度。
细化保密管理:明确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密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要求,压实了机关、单位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日常保密管理责任。规定了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的保密管理要求,细化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求,完善了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明确了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细化了涉密人员岗前、在岗和离岗保密管理要求,完善了涉密人员权益保障等制度。
强化监督管理:明确了国家保密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原则要求,细化完善了保密检查事项范围和检查规范,完善了密级鉴定制度,明确了分级受理机制,还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报情况等制度。
适应形势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国家秘密管理面临新的挑战。新条例针对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有助于应对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需求,筑牢保密防线。
总体而言,修订后的实施条例为保守国家秘密提供了更具体、更明确的操作规范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加强保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它的施行将促进保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对于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我们每位成员也要应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增强保密意识,共同做好保密工作,对合作单位负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
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并通报称,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000余件。截至今年4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向内地法院提出保全协助申请119份,涉及标的金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内地法院从受理协助香港仲裁的保全申请到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平均期限为28.3天。最高法此次发布6件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既包括申请确认涉港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协助香港仲裁的保全案件,也包括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香港仲裁、推进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立场。对此热点话题也有部分成员一起讨论交流了大家的看法,总结如下:
支持香港仲裁发展:这些案例展示了内地法院对香港仲裁的支持和认可,为香港仲裁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障。这将进一步增强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和吸引力,促进香港仲裁业的发展。
促进两地司法合作:典型案例的发布是内地与香港司法合作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加强两地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两地司法合作的水平和效率。
推动仲裁制度创新: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为仲裁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了仲裁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有助于提高仲裁的质量和效率。
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其仲裁裁决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的认可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有助于提升中国仲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为中国仲裁“走出去”创造更好的条件。
总的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是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香港仲裁业的发展、促进两地司法合作、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仲裁制度创新以及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