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退秋澄气转凉,日光夜色两均长。2024年9月23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并由石曼萍律师担纲主持。
在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诉讼实务、建设工程、破解执行难、劳动法、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热点资讯。在社会热点环节,春雷成员分别就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示范性诉讼典型案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两则热点各抒己见。
§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西南政法大学付子堂校长寄语法学生的文章《法之理在法外》,付校长指出:法学专业的学习,是为了让学生成为一个谙熟法学知识、通晓法学思维、具备法学理念、具有正义感的人。法学在思维模式上,一是强调“依据意识”,强调每一个决定和行为都有来由。尤其是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在法律依据方面始终清晰明确。二是强调“程序意识”。实体正义固然重要,但是不能偏废程序正义。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三是强调“实现正义”。正义,是法律人永恒追随的目标,正义是过程,也是结果。法学的学习不仅仅要解决学以致知的问题,更要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法学生思路要开阔,目光要长远,并随时跟进相关新兴学科的进展,做到胸中有数,眼中有物,心中不慌。
☞叶萍书记分享了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民间借贷分为三类: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不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的不支付利息。2.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没有约定不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的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借期内利息”而言,是指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杨栩律师分享了一则最高院案例。该案当事人所提两项诉讼请求,前一诉求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后一诉求应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有关“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中级法院受理后具有向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辖区基层法院移送相关案件之义务,而非裁定驳回起诉。鉴于该案一审法院已开庭审理,为减少程序空转和徒增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负担,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对于已经开庭审理的一审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之规定,由中级法院继续审理亦于法无悖。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行政案件中对“涉密”证据的处理》一文。行政诉讼案件中,除了涉及到国家赔偿、补偿案件,一般是由被诉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进行举证。在一些案件中,行政机关会以某个证据涉及国家秘密而不予以举证或者是以其他形式进行举证。但涉及国家秘密并不是免除其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不公开审理并不等于不开庭审理,只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向公众、媒体等公开,即在涉密证据质证的过程中不能有其他旁听人员,但对于对方当事人应当是可以出示并质证的。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题目为“法定代表人参与的民间借贷关系中承担责任主体的分析”的文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与的民间借贷,承担责任主体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不同于亲友间的日常借贷,有一些民间借贷牵涉到公司、企业等营利法人,也牵涉到相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分享者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外主体的行为、类似行为的区别等不同角度阐述参与主体的责任承担,同时结合具体案例,说明司法实践中对应观点是否支持。
§建设工程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最高法谢勇法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利息的司法保护》一文,合同有效情况下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区分是否为必须招标工程。对于当事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以当事人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另外,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计息标准等问题是建工审判中常遇到的问题。工程款利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起算。当事人对应付工程款时间作出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是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是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是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施工总承包工程分包是否应招投标”的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已经过招标程序中标的工程,符合以下2个要件的,其分包的专业工程必须再次招标:1.分包工程在总承包价中是以暂估价描述专业工程价款的;2.分包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不适格,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合同是当事人的虚假意思表示;三是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也来自于这三个方面,主要有承包人、分包人缺乏相关资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没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没有具备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可以从四个时间节点进行分析:一、1982年2月13日颁布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在农村村镇和村庄建设并使用至今的房屋。二、国务院在1984年4月1日颁布制定的《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之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使用的房屋。三、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在城市范围建设并使用至今的房屋。四、1987年之后没有取得产权证书、没有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
§破解执行难领域
☞王语嫣律师分享了《实务指引:被执行人死亡后,如何继续执行?》一文。主要介绍了针对金钱债务的执行,被执行人由于发生意外或自然原因等导致死亡,其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继续执行以及如何执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可分为以下几类情形。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遗产,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被执行人为继承人的,缺乏依据,或将予以驳回。若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则可以裁定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同时,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进入执行程序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能否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单位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过程中变更法定代表人,若原法定代表人不是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责任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后续的执行程序中不应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四十七问详解拒不执行判决罪办理难题”的实务文章。优先偿还他人欠款而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样构成拒执罪,这一点表面上似乎与债权的平等性相冲突,但从拒执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来说,由于拒执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秩序、裁判的权威性,即拒执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司法权威和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虽然债权天然具有平等性,但在拒执罪中,国家司法权威是作为优先被考量的客体,司法权威不容侵犯,因此,被执行人在具有执行能力时,优先偿还他人欠款而非法院判决,仍应构成拒执罪。另外,除被执行人外,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亦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如案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上述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也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处理。
§劳动法领域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一则名为“自愿放弃社保无效,员工亦有过错,因此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补偿三七开!”的新闻。此新闻明确传达出自愿放弃社保的行为是无效的,为企业和员工双方敲响了法律警钟。提醒企业不能因员工自愿放弃而逃避缴纳社保的法定责任,同时也让员工认识到放弃社保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促使他们更加重视自身权益的维护和法律规定的遵守。
§知识产权领域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高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件概述是钉钉商标被“搭便车”高新科技集团分别申请注册了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等类别“钉钉”商标(以下简称第42类“钉钉”文字商标)、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等类别翅膀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第42类翅膀图形商标),享有前述两类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法官审理过程中认为应结合以下四方面予以综合考虑:1.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初衷;2.关于民事权利处分的商业实践;3.关于原告受损法益的承载对象;4.关于被告侵权行为的样态。结合这些因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享有第43类翅膀图形注册商标并不影响其主张认定第42类“钉钉”文字及翅膀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仍有必要对是否构成驰名进行审查。
一、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示范性诉讼典型案例
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示范性诉讼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通报北京互联网法院示范性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熊志钢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示范性诉讼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充分发挥示范性诉讼引领作用,在类型化或者群体性互联网案件中,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实现“办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其中包括多例互联网著作权纠纷案件,如全国首例“车联网”侵犯著作权案件等。
对于本次热点咨询,我们部分成员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典型案例中,如“‘示范性诉讼+多元调解’一次性化解1500余件涉文学作品纠纷”“‘示范性诉讼+法官调解’一揽子化解248部电影作品纠纷”“诉非‘云联’实现千首歌曲纠纷‘云化解’”等,让大家看到了法院在处理批量案件时的创新与高效。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裁判,为其他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参考,再借助多元调解等方式,大大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同时,这些案例也让大家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认定事实,恰当适用法律,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公平合理。例如在某起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案件中,法院综合游戏昵称、好友列表信息、充值打赏时间段等情况,认定未成年人为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并结合双方过错酌情判定返还充值款金额。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还积极通过行政司法协同、多元化解等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预防纠纷产生。这体现了法院不仅关注个案的解决,更注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社会治理的完善。
然而,在为互联网法院的工作点赞的同时,也想提出一些建议。其一,可以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减少互联网纠纷的发生。其二,继续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互联网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三,不断优化互联网法院的在线诉讼平台,提高平台的稳定性和易用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诉讼服务体验。
总之,这些典型案例让大家对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工作有了更多的信心和期待。希望在未来,能看到更多这样的成功案例,也希望示范性诉讼机制能够在更多领域得到推广和应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这也提醒我们每个人,在互联网环境中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发布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资讯和部分成员的业务相关,大家也对此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彰显扩大开放的决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充分体现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坚定意志。这一举措有利于我国更深层次地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合作,打造更加开放和富有韧性的产业链供应链。
提升引资规模和质量:有助于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等领域,持续优化引资结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推动制造业发展:我国制造业领域实现全面开放,将吸引更多外资进入,提升中国制造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在更大范围实施内外资一致管理,进一步提升了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积极动力。
增强外资企业信心:显示出中国政府支持经济全球化的鲜明态度,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进一步巩固了外资企业在华长期经营发展的信心。
《2024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扩大开放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首先,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让外资企业充分了解新政策的内容和变化,明白自己在新政策下的机遇和权益,这样才能更好地吸引他们来华投资,促进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我们可以通过举办政策宣讲会、在线直播、发布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确保政策信息准确无误地传递到每一个外资企业。
其次,持续优化服务业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我们应进一步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提升服务业多元化供给能力。这不仅能满足国内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需求,也能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引导外资在不同地区的合理布局。以此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共同繁荣。
最后,建立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便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只有不断改进,我们才能更好地服务外资企业,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外资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共同书写我国对外开放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