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丁佳颖律师助理担纲主持。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金融证券、诉讼实务、破解执行难、公司法、海商法、建设工程等领域的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分别就《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中英文)》(2023)、《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大热点展开广泛深入讨论。
§金融证券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最高院刘贵祥法官《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的文章。该文提到了金融民商事审判的5个重要的理念:1、金融治理协同理念。2、服务实体经济理念。3、守住风险底线理念。4、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5、服务金融市场发展的理念。以及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机制即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如何有效治理“逃废债”和关于金融民刑交叉案件等审理问题。
☞叶萍书记分享了《2023年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纪要》,重点关注金融领域的司法裁判规则发生的诸多实质性重大转向。例如:1、金融监管规定与合同无效完美对接;金融规章、规范性意见和业务规则位阶升格,直接作为法院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或依据;委托贷款业务不得“穿透”为民间借贷,进而认定合同无效;代位权行使无须以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民法典》的连环撤销禁区被打破;撤销权诉讼中关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的认定突破70%、30%标准的限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无条件加速到期,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后的出资责任由受让人和转让人共担;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更加宽松,等等。
§诉讼实务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核心裁判观点》一文,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干预,这是契约自由的一个例外,其目的在于恢复契约实质自由。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还应当结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关于专业性事实的审查,法官这样说》一文。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民商事案件,李法官这样说到:第一,越是专业性事实复杂的案件,背景知识的调查铺垫就要越充分。更多体现为协商式的对话,而不是对抗性的辩论。第二,要善于理解、认真倾听当事人、专家的陈述,并运用日常生活语言进行“翻译”回应,进一步征求当事人意见,询问其是否认可法庭的理解,有序推进庭审。第三,鉴定结论虽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不是必然被采信,在审理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允许当事人对其中各个部分的合理性提出异议。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书证提出命令是指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时,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书证。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1.书证要证明的问题应当是由申请人一方进行举证;2.书证在对方当事人的手中,申请人一方不掌握该书证;3.需要以该书证证明案件事实,且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王语嫣律师分享了《“名为买卖,实为赠与?”“黄牌”警告来了》一文。这类案件往往缺乏直接证据,法官需综合合同条款、交易方式等因素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审查案件证据和庭审记录后,法官综合考虑交易细节、合同条款、支付方式等,认定某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赠与行为,驳回了原告要求恢复房屋登记的请求。徐汇法院研发的应用场景提示旨在提醒承办人员审查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保案件质量。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如何理解?》。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法: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一文。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当事人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当事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原判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情况紧急,请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宝山法院、商事审判庭联合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与公安机关共同对一仓库现场内的产品紧急进行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有哪些注意事项:1. 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及保全措施等内容。2.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3.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破解执行难领域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执行分配程序中,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侵害,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供了救济途径,即程序异议(执行行为异议)和实体异议(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分配程序中的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程序性事项一般包括分配资格的确认、分配方案的送达、异议通知、权利告知等。实体异议是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于分配方案所载各个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或者对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不同意,而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或纠正的情形。实体异议一般包括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是否清偿、债权数额、受偿顺位等。由于上述两种救济机制的原理、构造不同,救济途径也不同。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54条加速到期语境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没能力清偿还是没能清偿”的实务文章应以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作为判断标准,包括:权利人能够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多次催收,公司以无清偿能力为由不予履行,以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等。实践中,债权人对执行不能的举证较为容易些,只要证明任何以公司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或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即完成举证责任,而无需以自身执行案件不能执行或终本为限。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执行金额计算方法的文章,本金部分一般在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表述为借款、工资、货款、工程款、租金等。关于迟延履行期间,起算日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自该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截止日则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海商法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广州海事法院发布的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下责任主体识别问题的文章。这篇文章从法理基础和实际运用两方面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下托运人身份的识别进行梳理和分析。非常具有参考价值。
§建设工程领域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题目为“江苏高院: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五个实体认定问题”的文章,就“关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关于工期责任要件事实的认定”、“关于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的认定”、“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的认定”、“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范围认定”等五个问题进行阐述,并重点对实际施工人范围认定进行详细讲解。
中国法学会发布《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23)
中国法学会日前发布《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包括:前言;卷首;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和监督、立法、监督工作;关于依法行政;关于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工作;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关于人权法治保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关于法治文化;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结束语;“数”说中国法治建设2023;附录,全文共约6.3万字。春雷成员重点关注一下工作:
202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6件,修改法律8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2件。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300件。
2023年,在行政立法工作方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10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25部,废止行政法规2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条约和国务院核准的条约16项。
2023年政法系统把全面深化政法改革作为实现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强大驱动,推动政法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纵深发展。审判工作:最高院收案21081件,结案17855件;全国各级法院收案4557.4万件,结案4526.8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15件,发布指导性案例13件、典型案例57批610件。检察工作: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425.3万件,同比上升28.9%;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28件,发布指导性案例33件。公安工作:全国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数与2022年基本持平,刑事案件立案数比2022年下降4.8%,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保持稳定。全国群众安全感为98.2%,连续四年保持在98%以上的高水平。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今,这一指导意见的颁布,无疑是给养老行业敲响了警钟,也为老年人的养老钱扎上了“安全绳”。那么,这一指导意见具体有哪些内容?它将如何改变养老机构的运营模式?我们又该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这一意见呢?对此,春雷所的成员讨论剖析这一重要的政策举措。
从积极方面来看,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重大的意义。
1、资金安全保障:过去一些养老机构出现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跑路”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指导意见通过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严格监管,尤其是对风险隐患较大的押金、会员费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能够有效保障老年人的资金安全,让老年人及其家属更加放心地选择养老机构。
2、明确行为准则:根据《指导意见》,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养老机构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
3、创新监管方式:根据风险隐患程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类型的预收费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既体现了监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又能够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鼓励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资金安全保障水平,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然而,我们也意识到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
1、执行难度较大:一些小型养老机构可能在落实银行存管、风险保证金等要求方面存在困难,如缺乏与银行的合作经验、不熟悉相关操作流程等。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要求和操作流程,同时可以考虑建立一些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2、监管能力有待提升: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需要监管部门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包括对资金流向的监测、风险评估等。建议加强监管部门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装备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管能力,同时建立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3、认知和意识不足:一些老年人及其家属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政策的了解不够,风险防范意识仍然较弱,容易受到一些不良机构的诱导。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老年人及其家属普及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总体而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是对养老服务行业的一次重要规范与引导,我们春雷所应积极关注政策的实施情况,为养老机构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与指导,协助其合法合规地开展预收费业务。同时,我们也应关注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与支持,共同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相信在政府、社会各界以及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养老服务市场将更加规范有序,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将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