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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微论坛】关注《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及曝光MCN素人网红陷阱&分享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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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丁诗婷担纲主持。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聚焦:诉讼实务、公司法、破解执行难、知识产权、劳动法等领域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关注到近日发布的《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及曝光MCN素人网红陷阱,两则热点资讯并对此展开热议讨论。

法律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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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杜万华大法官,破产是一种经济上的病,破产法律是治疗经济病的手段和方法的文章。强调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推动我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破产制度的定位: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基础和前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障、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法。破产制度应当是依法对破产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包括债权人、债务人、重整与和解投资人等。应当建立完整的企业法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非法人组织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和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应当建立完整的司法重整制度、司法和解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原因多样。破产法律制度是治疗破产导致的社会疾病的手段和方法,不能将其视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以房抵债”型房屋贬值能否主张差价?全面解析与实操建议》,主要解读了当面临“以房抵债”型房屋出现贬值时,债权人能否主张差价补偿?债务人又该如何应对等问题。实践认为: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属于实践性合同,实际履行后房产价值的后续变化通常由债权人承担,但若房产价值的贬值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债权人可能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债务人可从提供专业评估报告、证明外部因素影响等角度证明房产贬值与自身无关。

☞杨栩律师重点解读了上海一中院发布的执行典型案例展示及疑难问题解答,其中包含“交叉执行”“终本出清”专项活动经验,通过协同执行、内部交叉、执破融合等方式,创新执行措施,转变执行思路,解决查人找物难、双方矛盾深等阻碍,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实践成果,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院:到期未出资股东的出资额足以偿还公司债务的,不能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文章。在公司股东存在已到期而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应保障未届出资期股东的期限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农某基金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其以认缴出资额900万元本息为限,向渝某建筑工程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在农某基金公司兑现385万元债务后,渝某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放弃向其主张股东出资方面承担责任的权利。渝某建筑工程公司放弃向农某基金公司主张权利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能因此而剥夺其他股东的期限利益,加重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题目为(2020)最高法执监507号毛x勇、陈x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案件,重点介绍了第三人未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不能视为其默认债权存在,其在成为案件被执行人后,仍然可以以债权消灭等实体事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进行审查并且裁定。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逃废债务”与“债随物走”的博弈与互动的文章主要基于天同所办理的一起最高院再审案例进行分析,一步步对“债随物走”的法理和规则适用进行学理分析,并根据现存案例对法院适用“债随物走”规则的审判思路进行总结:一是资产转让交易的对价是否公允,二是转让财产是否为优质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偿债能力明显降低。三是组建公司时,原企业是否取得与投入资产对等的新设公司股权。在“债随物走”规则适用的早期案例中,最高院就认为“合法投资”和“转移财产逃债”的区分标准是原企业转移财产后是否取得新设公司相应股权,取得股权的是合法投资,否则就是变相转移财产逃债。但是否取得股权也绝非判断是否适用“债随物走”规则的决定性因素,实质在于企业获得的股权与投入的资产是否价值对等。

§公司法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院民二庭文章:能否以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股东的出资义务”。新《公司法》修订明确了股东可以用债权和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需依法评估作价,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和限制。出资的债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已履行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并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如果股东以出资不实的股权出资,公司可以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出资股东进行追偿。限制转让的股权在符合法定条件后,如禁售期满后,也可以依法转让,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谈隐名股东资格的身份认定及显名化实务操作》。在商事交易活动中,投资人出于商业或其他考虑,在公司登记等对外公示情形下隐去自身实际投资人的身份,而通过股权代持等方式将自身股权交由他人代持并予以公示。而且一般情况下,市场成熟度越高、商事环境越是宽松便捷、商事交易越是高效活跃,这种情形就越是普遍。隐名股东的存在确实带来了商业运作上的灵活性,但是也带来了法律认定方面的不确定性。文章谨以此种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切入点,尝试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身份认定及显名化实务操作进行探讨及分析。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反向人格否认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其本质在于解决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滥用独立法人地位的问题,但现行法律对其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困境。从现有判例来看,支持反向人格否认的裁判大多基于人格混同或股东恶意行为,但在法律依据上,主要依赖于《公司法》第23条的类推适用或相关司法解释。这种类推适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但也带来了利益冲突的问题,特别是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使其正当性受到质疑。最高法院的观点将反向人格否认的适用严格限定在人格混同情形,回应了理论上的批评,也为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指导。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反向人格否认更多是一种司法效果而非行为规范,这意味着对律师而言,处理此类问题时,不仅要关注人格混同的证据搜集,还需谨慎运用现有法律工具如撤销权、代位权等,以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避免过度依赖尚不成熟的法律理论。

§诉讼实务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21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11.1-11.30)》,其中裁判要旨主要涉及: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适用于补充合同约定的事项?主债务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其后针对主债务合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主债务密切相关,不可分割,亦不能独立存在。主债务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补充协议,除非该补充协议对主债务合同的仲裁条款进行了明确的变更或者排除适用;物业费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欠交的多期物业费应当认定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每期物业费的给付具有独立性,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每期物业费的交纳时间进行确定。

☞王语嫣律师分享了《类案研究的意义与方法》一文。文章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维飞老师的讲座整理而成。孙维飞老师所强调的,乃是案例研究的重要性。其分别用鲁道夫·冯·耶林的《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善之损害赔偿》、沃伦和布兰代斯合写的《论隐私权》以及波斯纳所写的《一个过失侵权的理论》举例论证,告诉大家案例研究的核心意义,在于揭示价值观,即在现有法律文献中发现价值观。其主要方法首先在于整理现象、进行总结;其次是进行解释或证成;最后则是进行推广的研究方法。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一中院发布的一则财产保全常见法律问题。该文章列举了:一、财产保全的主要类型,涉诉讼程序财产保全、涉仲裁程序财产保全、诉前(仲裁前)财产保全、诉中(仲裁中)财产保全、诉讼程序衔接间的财产保全;二、法院受理的前提条件;三、申请保全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提交起诉状及必要的证据材料。(三)载明事项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四)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还需要提供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机构提交保全申请的函件等材料。(五)足额交纳保全费。四、财产保全的担保;五、财产保全的解除与救济;六、财产保全中涉及的期限,大家感兴趣的可以具体看一下。

§知识产权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二则关于电子游戏认定为新的作品类型的典型案例,其一是《率土之滨》案。判决认为,网络游戏的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中,并通过游戏画面予以呈现,但是游戏画面的独创性不一定是游戏创造者的贡献,而且游戏规则对游戏画面的形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不宜将游戏整体认定为视听作品。应当从八种法定类型作品中独立出来,当成一个新的作品。其二是《万国觉醒》案。判决认为,游戏开发者通过游戏连接画面的具体界面,将游戏系统的具体玩法规则或通过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通过连续游戏操作界面对外叙述表达,使玩家在玩游戏过程中清晰感知并据此开展交互操作具有表达性。述游戏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虽在游戏画面中进行了充分呈现,但并不能纳入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亦难以将其纳入第三条第一至八项的作品类型,为对于该等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要求的智力成果予以保护,有必要援引第三条第九项关于作品类型的兜底条款。这两个判决都适用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判定电子游戏是新类型作品。

§综合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盗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来了》关注到这个案例有两个比较有意思的点,第一个是检察院公益诉讼,这个视野里的可能相对来说少一点;第二个是民事赔偿,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的量化标准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获利并已被查实的范围,但是这个到底是怎么量化的,违法获利在于哪些方面,我认为表达的不是很清楚。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的资讯为:未签劳动合同,外卖员送餐途中受伤算“工伤”吗?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同时要保留好用工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便产生争议之后,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二中院发布涉电商企业网络犯罪案件白皮书,其中收录了2021年至2024年6月,上海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涉电商企业网络犯罪案件270余件,主要集中在直接侵害电商企业权益和以电商平台为作案媒介两类。其成因来源于技术获取渠道便捷、平台监管手段单一以及数据安全保护不力。同时二中院表示将通过提升电商企业监管能力与水平、加强行业协会规范引导、构建全方位涉电商企业综合治理体系来对其进行治理。

社会热点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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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

为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和数据价值充分实现,推进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试点工作,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数据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2月8日起施行,为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登记提供了明确规范,对推动数据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明确权益归属:规定了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定义,明确了对经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的数据产品所享有的权益,这有助于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界定自身的数据资产,避免权属纠纷,如企业投入大量资源研发的数据产品,其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规范登记流程:详细说明了申请方式、材料要求、登记审查、公告异议程序等,使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有章可循。这不仅提高了登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为申请人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保障了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保障数据安全:强调登记存证需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等原则,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通过严格的审查和监管机制,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为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筑牢安全防线。

同时,大家会也指出相关建议:

加强宣传指导: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办法内容和意义,组织培训和咨询活动,提高企业和个人的认识与操作能力。
    完善技术支撑:持续投入和优化信息技术,建立安全、高效的登记存证平台,加强与专业技术机构合作,保障数据安全和系统稳定运行。
   探索协同机制:知识产权局、数据局等多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保护合力,同时推动与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衔接,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和国际合作。

总之,《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数据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春雷所将持续关注该办法的实施情况,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数据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产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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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MCN素人网红陷阱

近日,有一家MCN机构,也就是为网红和自媒体提供内容策划制作、宣传推广等服务的传媒公司,就向9名年轻女孩提出了优厚的签约条件,要把她们打造成素人网红。但是,签约后不久,这家MCN公司就把这些女孩分别起诉到了法庭,共索赔几十万元。九起案件,案情相似,这引起了法官的注意,这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春雷所成员一起来探讨下。

在如今这个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成为网红似乎成了许多人的梦想。而 MCN 机构的出现,为不少素人提供了一条看似通往网红之路的捷径。然而,这条路上却布满了陷阱。

合同欺诈问题:MCN机构以优厚条件吸引素人签约,却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如要求签约主播进行高频率直播、发布视频等,与签约前的承诺不符,存在合同欺诈嫌疑。例如,某MCN公司向9名年轻女孩承诺“无直播,不收费”,但合同中却规定“直播不少于24天”“每天直播时长不少于3个小时”等。
违约责任认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签订前的承诺、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来认定违约责任。如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MCN机构索赔违约金无依据,因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孵化义务,且与签约前承诺相悖。

格式条款效力:MCN机构诱导签约主播签订的合同中,部分条款可能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若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等情形,则该条款无效。

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此类事件凸显了素人网红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年轻人易被“网红梦”诱惑,轻信MCN机构口头承诺,未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便签约,导致陷入法律纠纷。这提醒人们在面对类似诱惑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签约。

 行业监管与规范:MCN机构的此类乱象反映出行业监管存在不足。相关部门需加强对MCN机构的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措施,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大对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成为网红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要理性看待 MCN 机构的作用,不要被虚假的承诺所迷惑,以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总结点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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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雷主任在总结提升环节,重点分享了律师的追求和信仰。作为青年律师要不忘初心,坚持身体力行的积极参与春雷所的党建团建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我们的社会责任和担当。二是形成一种系统的思维方式与创新能力,只做专业律师可能会导致客户难以区分服务,在成为成熟律师的过程中,仅仅通过法律考试是不够的,还需要深入了解并熟练应用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处理大型案件时,跨领域知识和团队合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不仅需要精通某一法律领域,还应具备跨领域的知识,形成系统的思维模式。同时,提倡不拘泥于单一领域的做法,通过锻炼提升多领域处理问题的能力,对于高端案件,需要有创新思维和统揽全局的解决方案,但这些创新必须基于法律依据。三是精益求精,在处理涉及长期纠纷且资料繁多的案件时,必须展现出高度的专业性和严谨性。文书的细节乃至一个标点符号都关乎到专业形象和案件质量。同时要敢于质疑权威,如在担保法解释中发现可能存在错误的司法解释,并通过专业论证得到法院赞同,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