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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微论坛】关注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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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赵鑫律师担纲主持。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聚焦:公司法、金融证券、破解执行难、诉讼实务等领域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关注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并对此展开热议讨论。

社会热点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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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由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三大部分组成,重点围绕完善人民法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制度机制、完善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审判体制机制、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健全完善诉讼制度等9个方面,提出45项改革主要任务。本期微论坛上春雷成员集体学习《纲要》畅谈感悟,旨在紧跟司法改革步伐,提升专业素养与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客户、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刘春雷律师:重点关注《纲要》中的第8项、第10项任务。关于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处置机制和裁判规则,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涉企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缺陷、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完善破产审判制度,健全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协同配合、联动处置破产案件机制,完善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推动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依法严格规范保全程序,探索创新保全方式、保全解除机制。关于完善金融强国建设司法保障机制:依法惩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健全完善金融领域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机制,协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完善数字货币、互联网金融、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等新兴领域金融纠纷裁判规则。

☞叶萍律师:五年改革纲要旨在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切实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让人民群众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高质量司法审判工作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于我们而言,在撰写相关材料时,可将人民法院改革纲要的指导思想作为重要指引,例如在处理上诉、再审案件,以及面对法院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时,从更高格局运用这一思想作为有力武器。再看总体目标,这五年纲要致力于提前达成,主要聚焦审判权力运行、机构职能设置、司法资源配置以及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促使这些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完善,从而推动人民法院工作迈向新台阶,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潘蕾律师:同以往的改革纲要相比,涉及了较多审判业务的内容,针对各审判领域、业务条线,提出了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的相关举措,明确了加强案件审理、完善裁判规则等业务方面的工作要求,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需求。《纲要》围绕做实做优人民法院“定分止争”职能,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通过依法审理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这是司法的基本功能,也是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定分止争”,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指出的,“定分是依法办案,止争是化解矛盾;定分是解决案件,止争是解决问题;‘定分’重在‘止争’”。这是要求,各级法院、全体法官不仅要重视依法办案,准确判定权利义务和责任;更要注重止息纷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

☞杨栩律师:最高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强调各级法院、全体法官不能机械办案、结案了事,而要以有效“止争”为目标,阐明法理、讲清事理、沟通情理,做到既解法结、也解心结,让当事人发自内心认可法院、认同裁判、息诉服判。强调防止“程序空转”;注重审判的综合效果,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加强释法说理,提升案件裁判的认同度和公信力等,以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需求,有利于一次性化解纠纷。

☞胥艺美律师:研读《纲要》中关于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深感这一系列举措犹如精准落子,于司法棋局中盘活公平正义的全盘脉络,触动着每一位法治参与者的切身利益,也重塑着司法服务的肌理。诉讼费用,看似只是司法流程中的一环经济考量,实则是民众通向司法救济之门的关键“门票”。推动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率先意味着为更多人拆除准入门槛。过往,不少弱势群体即便权益蒙尘,也会因经济负担对诉讼望而却步。完善缓、减、免制度,恰似在司法殿堂前铺就无障碍通道,让低收入群体、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能毫无顾虑地叩响维权之门。这一制度的升级,不是简单的费用减免,更是司法人文关怀的彰显,它向社会传递出清晰信号:法律的庇护不因钱包薄厚而有别,公平绝不因经济困境缺席。

☞赵鑫律师我关注的是改革中的“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先是在深圳试点,针对的对象主要是“诚实但不幸”的个人。现在老赖越来越多,推广“个人破产”或有利于债务人一开始就取消逃债的想法,重新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部分利益,以防债务人一赖到底,从而盘活经济。但是关于如何不让逃废债的债务人钻空子,我认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丁佳颖律师助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这次《六五改革纲要》对“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明确了具体改革举措,释放出坚定不移推进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的强烈信号。一方面,大力提升公开的数量、质量和效果。另一方面,持续扩大公开范围,注重规范有序公开。为服务社会监督、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诉讼、法官办案等提供更多渠道。司法公开是回应社会需求的应有之道,只有公开透明,只有让案件实施经得起验证,法律适用论证推理经得起推敲,法律定纷止争功能才会发挥更好效果。

☞李慕言律师助理:六五改革当中,我注意到科技赋能司法,数字法院建设开启智慧司法新篇章。随着 基础设施建设升级,5G、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入,法院办案系统 “提档加速”。网络和数据安全筑牢防线,加密防护、权限管理,守护司法数据 “保险柜”。智能应用遍地开花,智能辅助办案、类案推送、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等,为法官减负增效;司法公开借助网络平台,庭审直播、文书上网,让公平正义 “看得见”,以数字变革推动司法迭代升级,让法治之光在数字时代熠熠生辉。

☞王丕竹律师助理:我国规定的刑法设立前科报告制度,在犯罪预防和社会防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前科报告义务导致前科者融入社会举步维艰,甚至徘徊在社会边缘。应注重治罪与治理并进,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犯罪人员信息库,对轻微罪记录进行封存,有助于专门机关掌握与运用犯罪信息,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也有利于助推罪错者回归社会。结合国情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践,在保障犯罪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宋江文律师助理:《纲要》第14条:探索建立类型化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机制,这一模式具有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维护诉讼权利的巨大优势。然而,示范诉讼的运行也受制于现行诉讼规则,程序优势趋于弱化。一方面,示范诉讼的案件裁判结果虽然对其他同类案件具有参照效力,但“参照”本身具有选择属性,示范判决的参照效力究竟应至何种程度,尚无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澄清。另一方面,即使示范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为确保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该示范判决作为平行案件审理的参照,但大量的平行案件仍需要再次独立成立审判组织、开庭、辩论,继续重复前案所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相似裁判文书撰写工作,审理程序并未因示范案件的优先裁判而得到合理优化,审判效率并未因此得到明显改善。因此,要真正发挥“示范性诉讼”制度的作用,制度改造刻不容缓。

☞李佳楠律师助理:其中关于完善破产审判制度的内容让我感触很深。纲要提到,要健全法院和政府部门的协同机制,完善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建设,还特别强调了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在工作中,破产案件其实很复杂,牵涉的利益方特别多。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浪费资源,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比如有些案件因为程序衔接不顺畅,一拖就是好几年,既耽误了债权人权益实现,也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而纲要提出要加强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这点特别实用,能有效提升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拖延。另外,纲要提到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这对社会保障和分担风险来说意义很大。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有了保护机制,能更好地重新开始,同时也能让资源流动更合理。

☞范婷婷行政助理:在提升司法公正性上,纲要中的举措令人瞩目。如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严格证据审查标准,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这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从过往一些因证据问题导致的错案中汲取教训,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判决都建立在坚实、合法的证据基础之上,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也是纲要一大亮点。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应用,拓展线上诉讼服务功能,打破时空限制,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参与诉讼活动,从立案到庭审再到文书送达,一系列流程的线上化极大地便利了群众。这体现了司法主动适应时代发展,以人民为中心,让司法服务更贴近民众生活,切实解决民众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痛点问题,提升司法服务的满意度与亲和力。

☞杨沁源行政助理:《纲要》提出了“完善破产审判制度,健全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协同配合、联动处置破产案件机制”“完善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推动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以及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的具体举措。上述改革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化解市场风险、保护各方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的功能作用,推动让“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让陷入危困的有价值企业焕发新生,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丁诗婷行政助理:《纲要》突出了司法审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职能;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健全完善诉讼制度机制等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完善法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制度机制,到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等,纲要全面涵盖了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司法体制;在数字时代,纲要提出完善数字法院建设体系,适应了信息化发展的趋势;《纲要》从总体要求到主要任务,涵盖审判体制机制、诉讼制度、队伍建设、技术应用等多个方面,各方面改革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春雷所通过集中学习研讨、案例分析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领会《纲要》精神内涵。成员们纷纷表示,此次学习受益匪浅,对司法改革方向有了更为清晰的把握,将在今后工作中把《纲要》理念融入到日常的法律服务中。无论是为当事人制定诉讼策略,还是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都将以纲要为指引,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效果,同时也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以专业能力践行法律人的使命担当,与人民法院的改革发展同频共振,共同书写法治建设新篇章。

法律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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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新《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义务的文章。新《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在设立前发起人和认股人应按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明确发起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采实缴制。新《公司法》将有限公司的出资改为五年期限的认缴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董事会应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应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且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经董事会决议后发出失权通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权利的股权应被视为公司的库存股,公司可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缴纳相应出资。

☞赵鑫律师分享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前半部分主要是讲解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七个审查要素,包括主体资格、权利取得、权利行使、股权代持、冒名股东、瑕疵出资、股权让与担保。我重点关注的是后半部分,在法院对案件开展实体审理之前,可以向当事人送达要素表进行填写,还可以要素表为主要参照,指引原告提交要素式诉状,被告提交要素式答辩状,第三人提供要素式述称意见,在撰写这类案件诉状的时候可以予以参照。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公司法第88条不溯及既往不等于原股东无责任》一文。202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但即便没有新公司法第88条的规定,在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及《九民纪要》、民法典合同相对性等理论基础上,也可以对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原股东区别情况的进行追加。1、确立了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的,排除了对正常经营转让股权的原股东的出资义务追加;2、确立了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的,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和立法精神,仅对恶意逃债的转让股东追加出资义务;3、确立了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后,无论原股东、还是受让股东,均需承担公司债务下的股东出资责任,无论是否存在恶意逃债或非恶意。

§破解执行难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3批指导性案例(国家赔偿专题)一文,该批指导性案例共包括七个国家赔偿案例,六个案例为刑事相关的国家赔偿有关。这些案例涉及公安机关违法使用器械造成人身损害、违法扣押财产以及监狱管理失职导致服刑人员死亡的国家赔偿的案例。尽管在刑事案件中,对于错误有罪判决导致错误羁押、或监所管理失职导致人身损害或死亡的赔偿较为清晰,但在行政和民事案件中因裁判错误、执行错误导致的国家赔偿值得关注。指导案例中也包括了一起申请因民事案件执行所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但法院最终判决不构成国家赔偿。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执行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出现错误,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一文。以物抵债裁定有别于一般的执行措施,错误的以物抵债裁定,除了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数济外,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同时,对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和出具以物抵债裁定的法院不同的情形,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在判项中作出撤销以物抵债裁定中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同时,促成执行法院自行撤销以物抵债裁定,通过法院内部自纠的方式妥善化解纠纷。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权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对股权的强制执行》一文,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是否能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根据修正意思主义模式,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认可是关键,对于不完全隐名代持,若存在公司认可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的事实,则应认定代持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而并非名义股东的责任财产,对该股权的强制执行应予排除;对于完全隐名代持,因公司未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实际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为基于隐名代理关系请求名义股东交付约定收益的债权,故其主张排除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请求不能成立。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逃废债务”与“债随物走”的博弈与互动——从一起最高院再审案探讨《企业改制规定》第七条的法律适用一文。在具体办案层面,若代理债权人一方,则可以关注债务人是否与关联主体之间存在资产转让交易、转让股权、新设公司转移资产等情形,主张债务人通过该方式逃避债务,进而要求适用“债随物走”规则,要求交易相对方承担连带责任。而若代理债务人或交易相对方,在资产交易时应注意关于交易合理性的论证工作及内部审批工作的留痕,并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同时也应考虑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以论证交易对价的合理性,避免落入“逃废债务”的桎梏。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不动产的处置思路与办理要点一文。大宗不动产体量巨大,财产调查和确定处置参考价等耗时较长,执行当事人对大宗不动产的处置方式争议较大、成交概率不高,大宗不动产涉及利益相关方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大宗不动产实际占有使用人数较多,强制交付难度大,涉行政事项多,沟通协调时间长,基于大宗不动产的特点和处置复杂性,在处置过程中应当确立以下基本思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和优化处置方式,尽可能促进变价成交、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金融证券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2023-2024)》,12月23日-24日,第三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在杭州举行。论坛上,上海金融法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合肥中院、苏州中院共同发布了10起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金融机构未全面披露线上产品重要信息的责任认定;虚假陈述更正日的司法认定标准;平台投保模式下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保证保险合作模式下保险事故认定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身份资格界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分配行为的赔偿责任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运行人未按约定范围投资导致金融消费者亏损的责任界定等等。

§诉讼实务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证明标准的概念一文。在诉讼中,司法机关对争议事实作出评价的最低要求。证明标准的学理分类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我国诉讼法追求的是客观真实,但实践中往往采用法律真实。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包括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和较大可能性标准,适用于不同情形。
准确理解和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于追求案件事实的客观真相和实现公正判决至关重要。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合同违约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后者还包括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也就是常说的“可得利益”,其中分为: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可得利益。总结来说,违约赔偿的核心是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但要在合理范围内,不能无限放大损失。

§综合领域

☞杨栩律师重点解读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中央八项规定是铁规矩、硬杠杠,必须一刻不松、寸步不让,零容忍纠治“四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断培土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坚定,深刻认识不正之风的严重危害,高度警惕风腐交织的现实风险,毫不松懈抓好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坚决打掉一些人降调变调的错误期待,坚决斩断由风及腐的链条,不断以作风建设新成效赢得群众支持、促进事业发展。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布:修改前后对照表一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审议并公布,完善了对混淆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修订草案完善了规制混淆行为的情形: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经营者也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的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布后,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截止2025年1月23日。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的资讯为编造虚假新闻,冒充记者实施敲诈勒索……5件典型案例发布。本次发布的宋某敲诈勒索案、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对删帖型敲诈勒索案件办理中如何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作出指引。本次发布的宋某敲诈勒索案、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对删帖型敲诈勒索案件办理中如何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作出指引。

总结点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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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雷主任先就成员分享的热点资讯进行点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面对竞争和经济周期的挑战,春雷所通过专注疑难诉讼和执行案件,实现了业绩的提升。展望未来,律所也有很多挑战需要面临,希望在团队共同努力,以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同时强调了个人和团队在工作中的学习与进步,总结工作和制定计划的重要性,要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实践中学习提升。

面对重大疑难案件,春雷成员要做到守正创新,对案件要全面细致梳理,剖析深层次的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和纷争焦点问题,以前瞻性、敏锐性挖掘出更有价值的线索,并通过精准分析和充分收集证据为客户创造更多胜算。

司法改革的纵深推进需要从实践中获取经验,正如“春江水暖鸭先知”,我们作为直接参与者,应该不断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积极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多渠道向相关机关反映问题和提出更有价值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