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6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杨栩律师担纲主持。微论坛上,春雷所负责人带领参与人员全面学习上海律协近日发布的《倡议书》,结合工作实务畅谈对最高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感悟。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围绕:诉讼事务、公司法、海商法、知识产权等领域展开资讯分享。
1月3日,上海律师协会通过官网、官微发布《倡议书》,旨在进一步引导全市律师、律所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推广工作,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守护行业清风正气。该《倡议书》一经发布即在律师行业引起强烈反响。春雷所行动迅速、响应积极。本期微论坛上,春雷所负责人就该《倡议书》做导读和解读。
叶萍书记指出《倡议书》呼吁全上海的律所、律师携手并进,共同维护健康有序、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这不仅关系到每一位律师的切身利益,更关乎整个行业的未来发展。作为法律工作者,在业务推广中应切实做到:1、筑牢职业道德防线,铭记职业使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坚决抵制恶意低价竞争、承诺案件结果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秩序,还降低了律师行业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只有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维护法律的尊严。2、规范业务推广行为,尊重公序良俗。律师和律所开展推广活动时,需严格遵守各地各场所的相关规定,充分照顾社会公众的情绪与感受。依法依规推广业务,不仅是对行业规范的遵循,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3.防范冒用风险,保障公众权益。针对社会上可能存在的冒用律师身份的现象,倡议书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在面对律师拓展业务时,建议公众第一时间通过上海律师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核实律师身份。若发现冒充律师招揽业务或违法违规推广的情况,鼓励公众向上海律协反映,确保选择合法、专业的法律服务。
刘春雷主任回顾了2023年以来,司法部、全国律协开展的“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希望全体成员时刻关注并紧跟党中央对律师行业的要求,提升工作整体效能。党中央、国务院期望司法系统能切实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司法公正,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希望全体成员认真践行“责任、诚信、品质”的春雷核心价值观、”“忠诚、敬业、团结、拼搏”的春雷精神,以及“业精于勤、业精于专、追求卓越”的春雷品质观,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律师行业增辉彩。
关注最高院提质增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意见》
202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作出规定。本期微论坛上,春雷成员深入学习并重点探讨了指导意见对立案、审理及执行产生的影响,以及对法律服务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指导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审判委员会审议,最终形成17个条文,力图以解决“程序空转”为小切口,指导各级法院用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处理好每一个案件,防止因管理不当、权利滥用而造成的诉讼拖延,促进当事人把更多精力投入生产生活中,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指导意见》突出强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加强起诉受理阶段的释明指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起诉事项不得随意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登记立案。也不能仅仅因为诉讼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起诉主张的案由明显错误、起诉材料缺少单位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就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指导意见》将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让更多的纠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得到解决,也为律师代理案件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减少了因立案难而给当事人带来的困扰。
关于行民交叉案件处理,《指导意见》强调依法作出裁判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当判则判,且判就要“判到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指导意见》提出了行政案件裁判的原则要求,即要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当事人实质诉求的审查、回应,依法作出最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要打破民行诉讼壁垒,力争实现相关争议的一揽子、一次性解决。一是明确了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释明和裁判规则。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案件基础的,人民法院必须进行释明指导,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也未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就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二是构建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互相转换机制。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及时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同理,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及时将案件转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因为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则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对转换后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若对案件性质存在不同意见,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指导意见》围绕执行程序如何防止“程序空转”,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增量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做好风险告知,在自动履行提示书中,明确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义务,债务人应及时、自动履行,以及不及时、自动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是积极推进保全,要加强对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释明和引导,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保全申请,依法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及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高诉前保全比例。保全裁定应尽可能明确保全财产(或者证据)名称、数量或者数额、特征、存放地点、保全期限等信息。三是强化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对于金钱债务的履行,判决给付金钱的,应明确给付数额、时间等,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的,应明确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判决交付、分割财产的,应明确财产名称、权属、数量或者数额、交付条件、交付方式、交付时间、逾期责任等;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明确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期限等。四是督促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调解过程中,要全面细致评估债务人实际履行意愿、能力和诚意,合理确定履行期限、方式和金额,确保调解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防止当事人假借调解之名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加强对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的提示和告知,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当场履行调解协议。
《指导意见》专门对规范终本执行加以规定,终本前必要的执行工作规定为六项:一是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是穷尽必要的财产调查措施,除网络查询外,还必须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搜查;三是积极处置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四是发现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启动追究拒执罪程序;五是终本前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六是兜底条款即依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为下一步严格规范终本前执行工作留有空间。通过以上规定,严把终本执行关口,避免盲目追求结案多次报结又多次恢复执行,有效防止执行案件“程序空转”。
刘春雷所主任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将其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在代理案件时,要充分运用指导意见中的各项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同时,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共同促进审判工作的提质增效,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诉讼实务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司法案例库新增61件民事案例裁判要旨”一文,该文汇总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的61件民事入库参考案例,涵盖了侵权责任、遗嘱继承、股东知情权、合同纠纷、物权确认等多个方面的裁判要旨和调解指引。重点强调了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等相关指引。
☞叶萍书记分享了“AI法官真的要来了?有法院称一天审案16件,有法院称将节省法官约50%的工作量”一文。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显著提高了审判效率和公平性,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担。温州新桥法庭实施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AI智审新系统,由“AI全科法官”蔡新星一肩独挑,一审到底。蔡新星一天审结案件16起,从立案到审结仅需10余天,显著提高了审判效率。苏州中院“未来法官助手”2.0版支持5万字以上的超长法律文本一次性生成,适应性与问答准确率平均提升20%。系统覆盖辅助办案、事务集约、风险防控、便民诉讼等多领域,形成贯通诉前调解、司法审判等全流程的司法应用场景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民事证据收集制度之体系化一文。重点讲解了中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体系化问题,指出当前制度存在功能重叠和适用混乱,导致司法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文章建议采用“司法主导原则”和“当事人收集/法官指挥”模式,通过扩张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充实证据保全制度和增设法官职权命令取证制度来实现体系化。体系化有助于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并降低法律实施成本。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一个关于违约金适用的典型案例:福建挺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案件焦点是守约方在无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是否仍需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认为,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功能,也有惩罚性功能。但在本案中,违约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并非主观故意,且已积极履行其他义务。由于守约方未能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未判决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实务意义在于:在违约方无故意且守约方无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不判决支付违约金。这提醒我们,在合同履行中应注重公平与诚信,尤其是违约责任的界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合理评估。
§公司法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公司减资操作流程和法律指引》一文,新公司法将股东的最长出资期限设定为5年,之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紧随发文明确:“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这也就意味着,存量的公司也需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为5年,对于一些注册资本较大且股东暂时没有资金实力完成实缴出资的公司,减资可能就成了最优选项。新公司法明确区分两种减资方式,即同比例减资与部分股东定向减资,具体办理减资程序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等等。
☞赵鑫律师分享了《股权转让纠纷中解除权的行使与应对》一文,该文章中讲解了一些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合同解除的情况,其中提请大家关注02部分第一点,若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解除,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解除权的行使已经超过除斥期间的抗辩,法院都应依职权审查。所以行使解除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的16条适用意见”的实务文章。股东失权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经公司催缴后仍不补足的,公司有权解除其未出资额对应的股权。适用条件包括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且在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出资。股东失权制度是对股东除名制度的改良,二者在适用情形、对象、催缴义务主体、决定机关、程序、法律后果和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
§海商法领域
☞杨栩律师重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第 41 批指导性案例(海事审判专题)一文。海事审判的审判职能不断拓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规则体系不断完善。海事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法律适用国际化程度高的特点,国际社会对中国海事审判的关注与日俱增。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裁判规则,有利于更好地引领和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
§知识产权领域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从“《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著作权纠纷案”谈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正当性的认定标准一文,通过分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著作权纠纷案”,探讨了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的版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算法推荐作为一种信息推荐模式,旨在解决人工推荐难以应对海量信息而导致的低效和不足,但这并不意味着采取算法推荐的平台就应当承担更高的责任。算法推荐不构成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对算法推荐技术与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关系的厘清,提出了较为明确的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的版权侵权认定规则,为日后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有益指引。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的资讯为上海高院发布22个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文,为积极回应网络游戏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切实保障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全面梳理上海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网络游戏典型案例,总结提炼裁判思路,汇编形成本指引,以期为网络游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为直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示,同时也为辖区法院审理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借鉴。
§综合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从一重断还是数罪并罚 ---从牵连关系的限定看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的文章。由于现行牵连犯的概念过于宽泛‚既包括数罪的情形也包括一罪的情形‚因而无论对牵连犯采数罪并罚还是一罪处断的处罚方针‚都是不科学的。实现牵连犯处断原则合理性的关键‚并不是在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断之间进行取舍或者折衷‚而应当是限制现行牵连犯的概念‚将外延限制在只包含一罪的类型的范围之内。只有将牵连关系限定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之中‚才能够保证牵连犯具有一罪的属性‚才能对其从一罪处断。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仅提供执业资格证书供企业使用而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人员,能否主张劳动报酬?一文。实践中,某些企业为了满足一定的行业准入要求,常常会与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作,将其证书注册到企业,也即所谓的“资质挂靠”。持证人仅需在招投标、年检等特殊场合出场,而无需至企业实际出勤。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企业在使用个人资质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如虚假招标、偷工减料、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作为挂靠资质提供者,个人可能被追究连带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行业法规,执业人员不得将其证书出租或出借给无资质或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使用。一旦被发现,可能面临注销证书、暂停执业甚至行业禁入的处罚;挂靠协议如前所述,通常不受法律保护,个人一旦与企业产生经济纠纷可能面临维权困难。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成立的资讯。经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委编委批复同意,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上海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原应由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二审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市委明确要聚焦“五个中心”建设,全方位大力度推进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随着上海“五个中心”和浦东引领区、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建设的深入推进,这对上海涉外审判机制的专业化、国际化提出了迫切需求。在此背景下,设立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