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7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刘雾萍律师担纲主持。微论坛上,春雷成员结合工作实际畅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案例、上海高院与上海证监局签署深化金融协同治理备忘录等热点话题的感悟。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所围绕:破解执行难、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展开分享讨论。
2025年2月10日,最高检发布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案例,引发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本次评选活动,采用“承办检察官视频汇报+专家评委现场打分+各级院刑事检察部门在线旁听”的创新形式,从全国检察机关报送的159件参评案例中,评选出40个优秀侦查监督案例,涵盖了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多个领域,全面展现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卓越成果。本周春雷微论坛上,春雷人结合工作实际畅谈这些案例带来的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
1.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入选案例中,不少涉及纠正公安机关不当的立案、侦查行为,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有力监督,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例如,在某起经济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细致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超范围查封企业资产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2.对人权保障的强化:在侦查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权的保护。多个案例涉及对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行为的监督纠正,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对法治环境的优化:这些优秀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指导,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规范侦查和检察行为,提升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法治的力量和价值,增强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促进了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提升。
4.对律师工作的启示:这些案例为律师在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中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在处理案件时,要更加注重对侦查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善于发现并提出侦查活动中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叶萍书记在总结中强调,此次最高检发布的优秀侦查监督案例,是对我国侦查监督工作的一次全面展示和有力推动。全所律师要认真学习研究这些案例,汲取其中的经验和智慧,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积极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治建设贡献力量。未来,春雷所将持续关注司法动态,积极参与各类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25年2月11日,上海高院与上海证监局共同签署《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合作备忘录》,推出10项机制26条举措,深化金融协同治理。本周春雷微论坛对此热点展开讨论。
此次合作以打造优良法治化金融营商环境、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目标,坚持依法协作、共商共建、有序发展原则。10项机制涵盖信息联络会商、司法执法联动、风险防范化解等多个关键领域。
在司法执法联动方面,突破原有局限,将金融协同治理从金融商事案件拓展至金融刑事、行政、执行案件等全方位领域。例如,探索证券期货领域刑事案件中司法保全与行政监管中行政保全相衔接新模式,让司法与行政的力量在关键领域实现无缝对接;加强信息公开答复、行政监管执法等领域的疑难问题研究,为复杂金融问题提供专业解决方案;优化证券机构协助法院查冻扣划机制,提升执行效率,保障金融权益落实。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则立足“预警”与“处置”。借助上海法院金融纠纷风险预警平台,敏锐捕捉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发现并通报金融审判与监管领域的行业性、区域性、趋势性问题,做到风险早知道、早防范。同时,充分发挥上海高院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团队的沟通协调职能,在必要时争取涉风险机构金融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等司法措施,有力推动风险化解。
春雷成员在讨论中各抒己见。有律师指出,信息联络会商机制将使司法与监管部门沟通更顺畅,能及时共享金融市场动态、案件信息等,有助于律师在处理金融案件时掌握更全面资料,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法律服务。比如在处理复杂金融诈骗案件时,通过信息共享,律师能快速了解监管部门前期调查情况,更好地制定辩护或代理策略。
在涉及金融犯罪的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更加注重司法与行政程序的衔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整个司法流程中得到充分保障。对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律师们认为这为金融纠纷解决提供了更多途径。除了传统诉讼,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调解、仲裁等方式,既能节省时间和成本,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关系。律师在其中可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当事人选择最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从宏观角度看,在法律行业,这一系列举措促使律师不断提升专业素养,紧跟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发展步伐。未来,金融法律业务将更注重跨领域知识融合,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还要熟悉金融监管规则、资本市场运作等知识,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法律服务。
春雷所将持续关注合作备忘录中各项举措的落实,深入研究相关案例,不断提升春雷成员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客户在复杂金融法律环境中保驾护航,为金融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综合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最高院张军院长在2025.1.13全国高院院长会议上就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举措:要以“头拱地”的气力做好“有信必复”。涉诉信访是评价司法公正的一张晴雨表,要做好“有信必复”,注重实质化解,努力解“法结”化“心结”。要完善涉诉信访终结程序。信访要有终结,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对事实证据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该终结依法终结;终结要慎重,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最大限度尽职尽责处理;拟终结的涉诉信访,原则上要公开听证,最大限度得到当事人和相关方面的认同。要尽快就信访听证出台具体规定。院长要带头接访、包案化解疑难案件,落实“有信必复”工作,强化监督指导,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最高法院党组提出要在7日内程序性应复尽复,3个月内实质性答复,未办结的每月反馈进展,确保群众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通过群众的申诉找准审判执行环节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指导,针对性改进工作,避免反复增添群众烦恼并坚持“调”“诉”“访”一体推进,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确保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叶萍书记分享了多家企业遭遇“职业碰瓷”的资讯。张某通过伪造简历和社保证明,成功入职杭州Y公司和L公司,并在工作表现消极,恶意制造事端,导致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在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通过劳动仲裁、投诉等方式向公司索要高额赔偿,甚至在仲裁和诉讼不支持的情况下,通过恶意投诉施压公司妥协。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和补充侦查,发现张某在短时间内入职多家公司并频繁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存在不合理高频“维权”行为,最终认定其涉嫌敲诈勒索罪。2024年11月8日,法院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万元。
赵鑫律师分享了《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动计划(8.0版)》这个计划书体现了一些趋势,其中关于第四项深化破产运行改革,第一个支持破产行政事务协调机制运行,健全府院联动制度和配套机制。这个府院联动现在要越来越重视的基础可能要深挖一下了,先前是国企破产重整,现在呢,又是什么?第二个增加破产关联案件卷宗调阅功能,调卷后或许就能看出来是否是虚假诉讼等等,有利于破产时债权人的保护。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律师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DeepSeek建立含8500万份裁判文书本地知识库的相关内容,知识库作为智能化系统可存储整合多种信息,类似私人“优盘”,用户能利用大模型逻辑推理能力快速查找分析专门且真实的数据。搭建本地知识库具有高效检索、深度分析、数据安全、数据真实等优点。其搭建教程包括准备电脑及相关工具,完成注册账户、创建配置密钥、检查有效性、添加模型、创建知识库等步骤。添加文件时系统会自动向量化,可添加裁判文书网等网上公开渠道数据。通过类案查找和观点总结可展示本地知识库在问题分析中的应用。总之,大模型能提升律师工作效率,但结论需律师复核,还可通过更换模型等功能提高DeepSeek回答的准确性。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宣判!系全国首例的文章。2024年12月30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揭牌成立。2025年2月13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该案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国际货物买卖违约方逾期付款情形下应当支付利息标准问题,在全国法院首次参考适用CISG咨询委员会第14号咨询意见作出终审裁判。
这是一起跨国贸易纠纷,逾期付款引争议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在于: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逾期付款时,利息的起算点和利率标准应如何确定?
公司法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2月10日起,公司登记四类重要变化需注意!》的文章,《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而制定的重要部门规章,旨在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在“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注销僵局破解”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杨栩律师分享了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何建撰写的文章。该文章强调在处理公司纠纷案件时,应坚持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尊重意思自治与公司正常经营、保障交易安全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基本理念,确保公司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和裁判规则,为公司纠纷案件的正确高效裁判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及被侵害之救济”的资讯。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重要权利,旨在保障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和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权利侵害的救济途径:1.要求侵害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如股权价值贬损、预期利益丧失等。2.请求法院撤销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使股权恢复到转让前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如受侵害股东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撤销合同是否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来作出裁决。
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代位权的行使是否以次债务金额确定为前提》的文章。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和实现自身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次债权数额确定的前提下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提起代为诉讼无需以次债权金额明确为前提。因代位权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债务人怠于行使次债权时如何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问题,如果行使代位权需要以次债权确定为前提,则在债务人怠于确认次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法行使代位权,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将完全落空。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两高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定罪量刑最新标准的文章。(法释〔2024〕13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改了“情节严重”(3年以下)标准,新增了“情节特别严重”(3年至7年)标准。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交叉执行的三个原则”的文章。交叉执行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适用诚信原则、依法执行原则、高效执行原则和比例原则外,还需坚持以下原则:1.规范性原则:交叉执行既是办案方式,也是管理方式,应与执行监督管理深度融合,依托信息化管理,加强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执行工作规范化发展。2.必要性原则:交叉执行应坚持“好钢用在刀刃上”,在确保执行效果的前提下,精准选择适用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执行成本和程序复杂化。3.便利性原则:应秉持“两便原则”,统筹考虑当事人和法院执行工作的便利性,合理选择交叉执行案件及法院,提高执行效率。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视角下,债权人诉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责任的诉辩分析》的文章。股东抽逃出资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它直接削弱了公司的资本基础,对公司财务稳健性及债权人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限制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将在回应现实问题的基础上,系统化、体系化地研究债权人主张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责任并据此指导实践适用,最终形成体系完整、逻辑缜密的体系,确保股东抽逃出资禁令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功能的发挥,并最终实现对股东抽逃出资引起交易安全风险的有效预防。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权利冲突及优先性判定规则分析”的实务文章。《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赋予一般不动产买受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优先保护的法律地位,这本质上是司法裁判中价值衡量的结果。针对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未对权利保护的优先顺位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准确把握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内涵和实质,深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和裁判动向,对于处理此类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论舞蹈作品的范围——兼评“《月光》舞蹈案”的文章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服装、妆容、道具等非表演元素不应被纳入舞蹈作品受到保护。单个舞蹈动作无论是否在技术上具有独创性,均不能作为舞蹈作品受到保护。对舞蹈的图示、绘图、照片和录像片段侵犯舞蹈作品著作权的前提,是其能相对完整地再现舞蹈作品或其实质性内容,即一套连续的舞蹈动作设计。
刑法领域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三种情形下,即使自己酒后没有开车,也与酒驾之人同罪判刑》的文章。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常见情形有: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需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唆使、强令或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仍将车辆出借给借车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