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4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潘蕾律师担纲主持。微论坛上,针对“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新华网共同发布的《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与泄露问题分析研究报告》,春雷成员各抒己见,分享了刑事、诉讼实务、公司法、破解执行难、知识产权、商事仲裁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4日,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计10件,涵盖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两大层面,从不同角度全方位地揭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彰显了规范金融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决心。在本期微论坛上,春雷人对此展开深入学习讨论。
上海金融监管局发布的5件监管案例,重点突出,特点鲜明。如:坚持针对非法金融活动雷霆亮剑--上海金融监管局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牌经营原则,既要管“有照违章”行为,更要管“无照驾驶”问题,始终保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再如:持续压实银行保险机构消保主体责任,重点整治违规催收、信息泄露、销售误导等问题。同时,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维权,让广大金融消费者“知金融理,做明白人”。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5件司法案例同样亮点纷呈。在明晰金融机构展业经营中的义务责任方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合同条款设置、销售过程中,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特殊条款需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发生效力。例如在“葛某某诉陈某、第三人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银行“上浮贷款利率后再次上浮利率确定罚息”的条款,因未对借款人进行提示说明,被认定对借款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案例为金融机构的展业经营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界限,也提醒金融消费者在签订金融合同时,要仔细研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利息、罚息等重要内容,对不合理条款及时提出质疑。推动金融民事和行政纠纷联动化解也是司法案例的一大特点。对于因金融民事纠纷引发的行政案件,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从根源上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金融消费者看到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多部门联合保障权益的强大力量。
在典型案例学习讨论中,春雷人纷纷表示,这些典型案例是生动的教材。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要更加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金融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识别金融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时刻提醒提供金融服务的客户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2025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新华网三方共同发布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与泄露问题分析研究报告》(下称:《报告》)。该《报告》不仅系统梳理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更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春雷共同学习《报告》的核心内容,剖析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挑战,探讨如何在数字时代构筑个人信息安全的新防线。
《报告》基于对11个已处置典型案例,揭示了当前个人信息领域的三大突出问题:个人与企业能力与信息的不对称加剧信息滥用、企业技术防护不足导致泄露频发,以及海量数据汇集放大泄露后果。这些问题共同构成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也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要源头。技术霸权下的被动接受已成为普遍现象,某学术平台在用户进行文献检索、下载时,未经明确同意便悄然收集浏览记录、搜索偏好等信息。强制授权与捆绑同意是另一大突出问题,去年某词典软件在不通知用户的前提下,系统自动默认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选项,若用户拒绝,应用便会自动闪退,无法正常使用。过度索权与功能膨胀现象同样普遍,《报告》指出,大量平台与应用采用“全选同意”“一次性授权”的方式,要求用户一次性授予广泛权限。隐蔽监听与行为追踪则是更为隐秘的收集手段,山东省消协在消费场景体验中发现,部分手机App存在监听行为,消费者与周围人谈论过某个话题或产品后,相关推荐便会神奇地出现在手机应用中。这些乱象的存在,不仅反映了部分企业对用户权益的漠视,也暴露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不足。当技术能力的天平严重倾斜,当“同意”机制沦为形式,个人信息保护便成为一纸空谈。
春雷成员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息收集、使用和存储流程,加强安全管理。个人要增强信息保护意识,学会读懂隐私政策,谨慎授权个人信息。在发现个人信息被侵犯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在技术手段上,开发“一键关闭权限”“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功能等,可以让用户更好地掌控自己的个人信息,减少信息被超范围收集的风险。
§刑事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诈骗罪最新80个裁判要旨汇总的文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信息技术革新,诈骗犯罪呈现出手段多样化、链条产业化、对象不特定化等新特征,诈骗罪案件已突破传统“一对一”欺骗模式,衍生出跨境电信诈骗、算法操控诈骗、区块链财产诈骗等新型犯罪方式。该文从医保骗保犯罪、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诈骗、虚拟货币诈骗,分析了诈骗罪的认定、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重点解读了高息回报金融产品、高薪兼职工作等为手段进行诈骗兼具诈骗罪和传销犯罪的特征。
☞叶萍书记分享了“规范案外人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切实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高某桥等诈骗案》解读”一文。和成员们探讨了对刑事案外人涉案财物的司法审查与处置,特别是善意取得问题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保障。该案例的裁判要旨之一提出: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涉及案外人财产的,应当注重听取案外人的意见。经审查,确认涉案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依法判决追缴。
§诉讼实务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院发布的研究制定第二批示范文本的实务文章。推行示范文书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便利群众参与诉讼、提高诉讼和调解质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二批示范文本,将涵盖刑事(自诉)、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行政、环境资源、国家赔偿、执行等9个领域,共计52类。希望春雷成员要尽快熟悉并自如使用该等示范文本
☞杨栩律师分享了山东高院对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界定标准》的文章,先将案涉合同进行类型化区分为“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后,再单独分类别明确界定标准。
☞赵鑫律师分享了《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一览表(2025版)》的实务文章,该文汇编的诉讼时效涵盖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执行阶段、劳动仲裁等阶段。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没有书面借款协议或借条,民间借贷关系能被法院认定吗?”的文章。重点解读到1.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电子数据材料具有容易被篡改性,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应该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其是否被篡改作为审核重点。2.证人证言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明力。审查认定时,注重证言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数次证言内容一致的证言高于数次证言内容不一致的证言等。3.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认定。未经相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属于广义非法证据范畴。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转错账”案件中被告身份信息获得等诉讼技巧浅谈》一文。当事人转错账,在不知收款人(被告)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可在款项转出人(原告)开户行所在地法院,以储蓄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款项转出账户开户行及款项接收账户开户行,在诉讼中调查取得收款人身份信息后,申请追加收款人为被告并要求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此时法院依然具有管辖权,至于各被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留待实体审判审查,以此解决诉讼中不知被告身份信息的起诉障碍,并方便原告在其所在地参加诉讼。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海事法院审结一起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该案是《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两家分别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因一批进口货物入境后产生的运输费、报关费、港杂费等费用发生争议。双方于2024年11月签订《临时仲裁协议》,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纠纷,法院裁定:《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破解执行难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但不必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文章,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不必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如果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执行法院就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分配:(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2)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3)在执行终结前,债权人已向执行法院提交了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写明了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4)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注意不是“参与分配申请人”)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执行配偶名下财产实务经验分享”的实务文章夫妻间通过财产转移以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作为债权人,应当在诉前、诉中、执行阶段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步争取将举债一方的配偶纳入共同债务,保全夫妻双方名下财产;第二步,若配偶无需承担共同债务,也应执行配偶名下共同财产。总之,债权人应当熟悉提起诉讼及执行程序中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必要时能够迅速启动法律程序,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公司法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最高院民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的文章。《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认为抽逃出资与不能出资从实质效果看,是同一种状态。上海二中院的《2019-2022年涉股东出资责任案件审判白皮书》中指出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文中,抽逃出资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并列描述的情形,而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制的瑕疵股权转让行为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未明确将抽逃出资的行为列入其内。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第5期的内容,文章从股东出资纠纷(出资与借款、出资请求权、出资方式变更)、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对债权人代位权抗辩)共4个案例,体现了公司资本纠纷中最新的裁判动向。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强化,以及对企业合规和风险控制的影响。新法引入了“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概念,扩大了忠实义务适用范围,明确了未被正式任命但实际参与公司决策者的责任。影子董事如果指示高管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将与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企业实际控制人不能再“幕后操控”而规避责任。对企业而言,合规管理需要升级,不仅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还要加强对关联交易和内部审计的监督。对董监高而言,履职风险加大,特别是刑事责任扩展至民营企业董监高,违规可能带来更严重后果。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律协发布的 《律师办理公司股东出资业务操作指引(2024)》,该指引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程序、出资责任等方面,为律师承办公司股东出资相关业务提供一般性操作指引与工作要点提示。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而是旨在实际执业中为律师提供指导和帮助。
§知识产权领域
☞丁佳颖律师助理书面分享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先阐述规范个人信息处理的必要性,明确其调整范围,排除自然人因个人、家庭事务处理信息的情况。接着强调告知同意规则是认定处理行为合法的基本规则,分析其作用及不适用情形。最后探讨敏感信息在构建处理规则中的功能,包括分类意义、与《民法典》私密信息的关系及特殊处理规则。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的文章,该规定的出台明确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规则和措施,能够营造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防止外国企业或个人利用知识产权纠纷进行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促使我国企业遵守国际规则,公平参与国际竞争。
微论坛总结提升环节,刘春雷主任和成员探讨了诈骗案件中与之相关的知识,并就青年律师如何提高三商指点迷津:智商情商逆商对于律师行业同样重要,尤其是在面对行业竞争激烈、客户诉求多样化的情况下,我们要做到全面开花,提升自身各项能力从而才能脱颖而出。
1. 智商:是可以通过训练从而提高的,通过流体智力和晶体智力训练、工作记忆训练、体力锻炼、心理健康维护、多样化的学习方式以及批判性思维培训等多种方法都可以提升智商水平。通过训练提高工作效率和应变能力,以便更好地处理对抗性强的案件。
2. 情商:情商在律师工作中极其重要,它是识别、理解、管理自身及他人情绪,并利用情绪信息指导行为的能力。情商可以通过自我情绪调节以及共情能力培养等方式来提升。实际社交实践也很重要,学会如何与人打交道,既能展现专业能力,又能灵活应对不同情境下的交流需求。
3. 逆商:抗压能力对律师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律师工作中常会遇到各种压力和挑战。需要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才能冷静应对法官的质询,有理有节表达诉求,同时在团队中相互支持,共同解决问题。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可以通过认知重塑、暴露疗法等方法改变,增强心理承受力,并加强身体锻炼,改善睡眠质量,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