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7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宋江文律师助理担纲主持。微论坛上,针对“最高检发布的2024年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 &最高法发布的第44批指导性案例&法答网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专题问答”,春雷成员各抒己见,分享了诉讼实务、公司法、破解执行难、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资讯。
2025年3月9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展示检察机关坚守法律监督宪法定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决心与担当。春雷成员围绕白皮书展开讨论。
刑事检察:宽严相济,守护公平正义。在刑事检察领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职能作用,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刑事检察案件347.1万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向好,诉讼监督结构不断优化。体现了刑事检察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关键作用。
民事检察:全流程监督,维护民生权益。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28万余件,民事检察监督规模总体保持平稳,监督格局不断优化,在保障民生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常见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行政检察:促进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9.5万件,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提出检察建议1.7万件,行政检察监督各项职能更加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涉企行政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针对“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涉企监管执法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监督,推广相关大数据监督模型,办理类案519件,促进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公益诉讼检察:守护公共利益,共建美好家园。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1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3.6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5万件,展示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的积极作为。公益诉讼检察还在特定群体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办理相关案件,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保障了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让社会更加公平、和谐。
近期,最高法发布第44批指导性案例,共3个分别为第248-250号,春雷成员结合业务工作展开深入讨论。
第248号指导性案例为金某等组织卖淫案,该案确立了刑事案件中立功的认定标准。在取保候审期间,若行为人为获取立功情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部分犯罪分子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从轻处罚的行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第249号指导性案例为长春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明确:当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时,债务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该裁判指引避免债务人利用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条款逃避债务,维护了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诚信原则。
第250号指导性案例为某融资担保公司诉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该案例明确: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工程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人民法院应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放弃行为无效;若不损害工人利益,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合同编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涵盖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多个方面,对各类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合同编通则作为合同编的总纲,其理解和适用直接关系到合同纠纷的处理效果和法律服务的质量。法答网针对合同编通则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解答,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春雷所紧跟法律前沿,及时组织成员学习,确保保持专业领先。
问题1: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界定?
答疑意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其实质是允许法官在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之间酌定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额。“损失”通常包括1.订立预约合同所支付的各项费用;2.准备为签订本约合同所支付的费用;3.已付款项的法定孳息;4.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订约机会丧失的损失,但是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问题2: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答疑意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相对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主要理由是:1.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债权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代位权制度,赋予债权人突破债的相对性直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履行的权利。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允许相对人直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问题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为前提?
答疑意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主要理由是:1.法律并未规定在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经生效判决确定。2.从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宗旨上看,债权人的债权不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清偿期届满、债权数额确定为必要,更不必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债权为前提。3.代位权诉讼的类似规定可资参照。作为合同保全的两种具体制度,代位权的行使与撤销权的行使均以有效的债权作为前提和基础。在代位权诉讼中,不以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债权人享有债权为前提,撤销权诉讼中亦应采取类似做法。
问题4: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撤诉,又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被告主张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应否支持?
答疑意见:一是对于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撤诉,又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时,一是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其前提是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张。二是在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再次起诉前的期间内,如果该方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这时应当适用通知合同解除的规则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即以通知到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三是起诉解除合同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也不能以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为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如果被告在该案中提出反诉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可以以反诉状副本送达之日确定解除时间。
§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破产案件审计业务操作指引》。在破产案件中律师也要了解并重视审计工作,保证执业质量,增强破产案件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充分发挥在破产案件的重要作用。本指引更好的让律师了解审计的工作开展和学习如何查看审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叶萍书记、李佳楠律师助理、范婷婷行政助理从不同角度分享了对最高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解释》的出台,体现了司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动作为。从实务角度来看,《解释》在责任主体认定、合同效力、预付款返还、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清晰的规定,大幅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关于“合同当事人预先放弃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权利的约定是否有效”的司法观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应以公法提供的公共秩序为基础,绝对的意思自治原则用在违约金条款之上时,极可能导致对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的破坏,最终损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鉴于此,违约金调整规则应具有公法属性,是对当事人在违约金领域的意思自治进行适当限制的强制性规范,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进行事先排除,只能司法调整。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正确,具有依职权调查确定正确、适格被告的职责和义务,并告知原告变更被告的裁判观点。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不正确的,应作如下处理:一是在原告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可能系被告所为后,被诉行政机关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二是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正确,具有依职权调查确定正确、适格被告的职责和义务,并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涉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类”典型案例。老人撤销对子女的赠与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种赠与人赠与受赠人财产的时候,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保留对房屋的居住权,该赠与在性质上应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另一种是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时,虽未约定受赠人所附义务,但一旦财产赠与给子女后,子女不孝导致老人的养老出现问题,老人亦可主张撤销赠与。
§公司法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最高院案例:股东称已完成出资,但转账时未备注‘股东投资款’且未公示,法院会支持排除其作为被执行人吗?》一文,股东各自主张已全额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无需承担股东出资义务,然公司登记的企业公示信息与其主张均不相符,显然难以对抗基于公司公示信息产生信赖利益的公司债权人。且鉴于某公司的身份及其未出庭质证等情况,法院未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据此,股东提出的其已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将资金转入又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公司董监高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放任并协助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司法观点。公司股东之间是否签订内部出资协议对出资金额、持股比例等问题的约定不影响公司股东按照工商登记的股权状况履行出资义务。对于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又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赵鑫律师分享了《新公司法视野下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一文。该文主要是基于清算组成员是公司董事的视角。关于清算义务和责任,虽然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仅概括性地规定了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未具体阐述。但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正面阐述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基本内涵,并在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中详细列举了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
§建设工程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方面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及承揽合同的区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农村建房的法律适用,有助于明确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导原则,以便更好地解决相关法律纠纷。
§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雾萍律师助理分享了“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职业闭店人”在不具备经营能力的情况下接店,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接受服务,接手店铺后,又在短期内未经过合法清算程序的前提下,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恶意注销公司,属于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行为,该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在正常的清算程序中进行申报债权。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如何提起代位诉讼?》一文。管理人不积极追收公司债权,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或者提起代位诉讼。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需注意以下几点:1.证明管理人不追收;2.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3.只能请求次债务人将财产偿还至破产公司,或者归全体债权人所有,不能要求将所得财产做个别清偿。
§金融证券领域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律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该指引供律师在私募投资基金非诉业务中,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或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私募基金相关业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时参考,同时兼顾律师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互联网投保中,保险人应如何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一文。这是一起电子保单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本案明确了互联网投保过程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以保证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更有利于保险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案获评上海法院精品案例。
微论坛总结提升环节,刘春雷主任为春雷成员讲授了破产案件中,与审计相关的财会知识,并就如何兼顾工作品质与效率指点迷津:
1.要以客户的真实需求为导向,优先考虑客户的债权实现,并兼顾远期需求。将“责任、诚信、品质”的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样才能在行业浪潮中脱颖而出。
2.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整理资料、制定合理的办案流程、加入汇总栏目等方式,清晰记录每个案件的进展和签约情况,妥善安排案件进程,确保每一个案子都能高效推进,即使面对不同法院也能保持条理清晰。
3.要养成良好的律师思维习惯,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相关程序梳理清晰再着手撰写文书,并潜移默化将其形成日常思维模式。
4.要进一步提高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夯实专业能力的基础上深耕某一专业领域并将其做精深。
古人云:行万里路,胜读万里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多办案多积累。同时青年律师需关注行业动态,学习新兴法律知识,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