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31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李佳楠律师助理担纲主持。春雷成员针对《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及上海法院发布第六批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各抒己见。大家还分享了金融证券、公司法、破解执行难、诉讼实务、民商事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资讯。
2025年3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3号国务院令,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下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一经发布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春雷成员对此展开深入研讨,梳理核心要点并解读其深远意义。
《反外国制裁法》于2021年颁行,标志着我国反制外部干涉的立法框架初步形成。《规定》则是对实施该法的细化,明确了反制措施从决策到执行的全流程,是我国涉外法治从“立梁架柱”向“精装修”迈进的重要一步。它清晰地回答了三个关键问题:谁来执行?怎么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
在讨论中,春雷所成员指出《规定》在反制措施上有了更明确的界定。明确了反外国制裁法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各类财产”范围,涵盖现金、票据、知识产权等;还对禁止或限制的“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进行了扩充,教育、科技、环保等领域都被纳入其中。这使得我国在面对外国制裁时,能够更加精准、有效地采取反制措施,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规定》还细化了反制程序,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制过程中的调查和磋商权,对反制决定的内容和发布途径也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不仅增强了反制措施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让整个反制过程更加有章可循。《规定》强调了部门协同的重要性。国务院各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承担反外国制裁相关工作,并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这种协同机制能够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反制措施得以高效执行。 此次《规定》的公布,对于我国企业来说也是一剂“强心针”。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外国制裁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规定》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让企业在面对外国制裁时能够有法可依,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春雷成员一致认为,《规定》的公布,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它不仅提升了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能力,也向世界表明了我国坚决反对外国无理制裁、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利益的坚定决心。未来,春雷所将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动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国家的涉外法治建设贡献力量,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助力我国在国际舞台上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涵盖商业秘密保护、职务侵占、融资租赁纠纷等六大领域,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春雷成员围绕该批典型案例展开学习,深入剖析司法实践对民营企业权益保障的深远意义,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多维视角。
春雷成员认为,该批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坚守,无论是在合同纠纷中对条款的公平解释,还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都为民营企业营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让民营企业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市场角逐。有成员指出,司法效率在民营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从涉企案件的快速审理,到执行案件的高效推进,都能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企业能够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生产经营中。例如在一些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快速调解或判决,帮助民营企业及时回笼资金,解决资金周转难题。还有成员关注到司法的引导作用,认为典型案例能够为民营企业提供行为指引,帮助企业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防范法律风险。同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合作也在案例中得到充分体现,如在企业退市纠纷中,法院与市监局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问题解决,为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强大合力。
展望未来,春雷成员一致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将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司法机关应持续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激发民营经济的创新活力。另一方面,在企业经营困境处理、市场准入与退出等方面,要不断优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为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春雷所将持续关注民营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共同推动我国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金融证券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黄浦江畔将掀起重构全球金融秩序风暴》一文。数字人民币与上海银行的“全数字化数据交易系统”实现了数据要素与数字货币的融合流通,货币从价值载体进化为智能合约载体。上海通过组建“数字人民币产业联盟”,汇聚300余家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及国际组织,形成覆盖研发、测试、应用的全链条生态,目标培育100家独角兽企业。通过“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中国正联合多国构建去中心化跨境支付网络,或将颠覆SWIFT的霸权地位,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公司法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公司名称权司法保护要点指引》一文。新《公司法》(2023修订)第六条明确了公司名称权规则,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成立及登记注册制度,并详细阐述了公司名称权的法律保护及相关司法保护问题。公司名称权具有标示性、依附性、排他性等特征,且权利内容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效力。这种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排除其他登记、使用同一或相近似名称的权利;二是停止其他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权利。凡是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的行为,均构成对他人名称专用权的侵犯。
§破解执行难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涉“债权人撤销权”审执规则汇总》,其中入库指导案例118号裁判要点包括: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的流程”,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确定价格处置参考价的70%,值得注意的是一拍的拍卖公告时间动产公告期不少于15日,不动产公告期不少于30日。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第二次的起拍价为不低于的第一次起拍价的80%。变卖的价格一般和二拍的价格一致。司法拍卖的竞价周期为48小时,变卖的时间长达60天。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股东负连带责任时,股东首先要证明公司每年度财会报告业经审计,其次证明其财产未与公司财产混同。在关于调查收集证据问题。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在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
☞丁佳颖律师分享了《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司法认定》一文,主要介绍了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司法认定总结。通过扩张解读《民法典》第1064条(原指向合同之债),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作为核心标准。即使侵权之债属法定之债,若其与家庭利益相关(如家庭用车致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55则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详解》一文。重点关注参考案例十:案外人对轮候查封不能提出执行异议,亦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亦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查封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具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亦不具备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此类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抵押权登记信息被无故注销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一文,在个案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时,应当注意平衡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利益,既要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取向,避免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还要防止不加限制地适用导致违背民法私法自治原则,危害市场交易的安全。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论转包人破产对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影响”实务文章。转包人破产不应构成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行使折价补偿请求权的阻却事由。具体而言,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折价补偿请求权独立于转包人,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非对转包人债务的个别清偿,转包人破产时由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契合规范目的。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第54条对出资加速到期是否入库无明确规定,目前仍应按《九民会议纪要》精神判令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清偿的文章,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直接清偿,但需考虑整体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诉讼实务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合同支付条款订立时的风险防范要点,旨在提升企业意识,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市场主体有序健康发展。
☞赵鑫律师分享了《股东有权基于公司与相对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起代表仲裁吗?》,这个案例的裁判观点是股东提起代表仲裁,意味着股东以其行为作出了接受仲裁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此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于股东。
其次,关于文章末尾还有一个点,作者认为股东是否履行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应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予以审查。
§刑事领域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圈的调适的文章,这篇文章主要探讨在“刑法先行”背景下,如何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圈。文章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脉络表现为刑法先于其他部门法建立相关犯罪,随后才有前置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完善。刑法的规则与前置法相互影响,共同形成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领域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败诉后的反法救济路径探析》一文,该文探讨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败诉后,权利人转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装潢仿冒侵权的可行性。核心争议在于前案判决是否阻碍再诉及两者法律适用标准的差异。通过斐珞尔公司案例,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侵权主张败诉不影响装潢保护。文章重点阐述了外观设计侵权与装潢仿冒侵权二者在权利保护实质、比对标准、判断主体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由此阐明外观设计侵权主张败诉后仍可另诉装潢仿冒。
§综合领域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网络虚假摆拍泛滥,谁是背后推手?”一文。虚假摆拍的治理需构建"法律规制-平台治理-社会监督"的三维体系,通过提高违法成本、优化技术防控、强化公众参与,切断"流量变现-虚假创作"的利益链条,推动网络空间回归真实与诚信。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法院判决的首例由医保中心作为原告提起的医保基金追偿案件。该案是一起出租车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医保基金统筹支付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浦东法院审理该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款项,剩余部分由出租车公司予以支付。
微论坛总结提升环节,刘春雷主任解答了青年律师的3个职业困境问题。
一是在工作中如何处理与得客户关系。以勤业专业敬业来赢得客户,他们的每一次挑剔都是我们进步的动力。春雷成员要秉承“责任、诚信、品质”的核心价值观,站在客户角度思考问题,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才能赢得市场。
二是是追求短期利益还是立足长远发展。刘春雷主任告诫青年律师,急功近利是不可取的,应该是学习长跑运动员般持久努力,为客户提供真正有价值的服务,因为急功近利的行为迟早会受到法律或市场的反噬。
三是律师应如何与法官相处。与法官相处时,律师首先应保持尊重,理解法官在法律职业中的专业性和付出的努力。如果遇到法官触犯法律或者做出不符合法律原则的判断时,律师应当有勇气提出异议,但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争吵,而是通过理性、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