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7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丁佳颖律师担纲主持。春雷成员针对“韵达快递涉诈被立案调查”,以及“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各抒己见。大家还分享了金融证券、公司法、破解执行难、诉讼实务、劳动法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资讯。
近期,国家邮政局发布立案调查公告,将韵达快递再次推上风口浪尖。从韵达快递涉诈事件来看,诈骗分子利用韵达快递部分网点对“协议客户”管理松散,把伪装成“中奖卡”“礼品”的诈骗包裹大量寄出,致使涉诈骗宣传品进入寄递渠道,造成受害人重大财产损失。此事件一经披露即引发广泛关注,也让快递涉诈这一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春雷周周微论坛针对这一热点新闻展开深入讨论,剖析犯罪链条,探寻收寄件人权益保护路径。
加盟制弊端与监管缺失:韵达等快递企业采用加盟模式快速扩张,带来总部对加盟商管理松散的问题。部分加盟商为追求利润,忽视协议客户资质审查,甚至纵容虚假发货。例如有网点通过“月付五万包过安检”的黑色交易规避检查,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将快递渠道变为“诈骗引流”工具。
安检漏洞与信息泄露:快递员在安检时往往仅检查包裹是否含违禁品,难以识别夹带的诈骗卡片、二维码等印刷品,形成安检盲区。同时,快递行业存在信息泄露严重问题,如2023年湖州快递员14天内售出9000条用户信息,境外诈骗团伙勾结快递从业者批量获取单号,精准投递诈骗包裹,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随意买卖,为诈骗分子提供便利。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防范?春雷成员建议一旦遭遇快递诈骗,公民应及时采取行动。首先,保存好快递面单和物品,这是重要的证据。然后,第一时间报警,向警方详细描述被骗经过,协助警方调查。同时,拨打12305投诉快递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能证明快递公司存在过错,还可通过诉讼途径起诉索赔。同时也呼吁国家邮政局等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登记等制度,对违规企业严肃处罚。快递企业自身要加强内部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加盟商的管控,优化快递查验流程,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识别伪装物品的专业能力,从源头上杜绝诈骗宣传品进入寄递渠道。希望快递行业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强管理和监管,营造安全可靠的快递环境,唯有企业自律、监管从严、公众参与、法律震慑四管齐下,才能筑牢公民权益的“防火墙”
2025年3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下称:新规)正式施行。这一新规被业内称为“金融犯罪治理的里程碑”,旨在通过强化行刑衔接、优化案件移送机制,形成打击金融犯罪的监管合力。春雷周周微论坛聚焦新规,展开深入学习讨论。
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隐蔽化、复杂化趋势,跨区域、团伙性案件频发,对金融安全构成严峻挑战。新规的出台,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通过填补案件移送机制漏洞、打通行刑衔接堵点,提升金融犯罪打击效率,防范系统性风险。春雷成员认为新规有以下五大亮点。
1.强化行刑衔接:新规标志着银行业保险业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进入新阶段,强调金融监管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提升打击金融犯罪的精准度与效率。
2.明确职责分工: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前期调查与证据收集,公安机关负责案件受理与审查,双方各司其职,共同构建防范金融犯罪的坚固屏障。
3.聚焦重点领域:针对银行业保险业中的高风险领域,如非法集资、洗钱、诈骗等,加强大案要案联合督办,确保金融安全。
4.优化协作机制: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络与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移送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协同作战
5.提升法治水平:新规的出台,是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有助于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提升金融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春雷所将持续关注银行业保险业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金融法治建设,为构建安全、稳定、高效的金融市场贡献力量。
§金融证券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4年度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和十大典型案例》的资讯。上海金融法院在专业化、国际化、数字化建设中取得显著进展,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增强金融司法核心竞争力。2024年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7310件,总标的额为2157.26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成为收案量第一的案由,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同比增长136.14%。银行业案件占比40.69%,反映房地产融资纠纷等问题;证券业案件占比23.01%,涉及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等;保险业案件占比11.03%,反映互联网保险新型问题。执行案件共执行到位223.18亿元,涉不动产执行案件比例较高;受理金融机构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14件,包括全国首例保险集团公司系列破产清算案。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金融市场热点法律问题,体现司法裁判规则引领作用,促推新兴金融业态规范发展,参与社会治理效能。
§诉讼实务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入库参考案例解读: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审查判断》一文。校园安全关乎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综合考虑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学校的可预见性、控制能力及受损害学生的认知判断能力和身体情况。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徐某某的摔倒为意外事件,学校对该事件难以预见和避免,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通过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纠正了“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明确了“尽职不担责”的原则,促进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文。本文梳理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比如:格式条款的效力、物业服务履约瑕疵等。并重点讲解了第3条关于“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无效”的规定。该规则明确,物业公司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否则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能只签合同收钱,把清洁、安保、维修等全部外包,自己不承担实际责任。如果业主或业委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应支持。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66号明确了离婚诉讼中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一文。本案中雷某和宋某因感情不和分居,雷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提出雷某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双方对存款来源和分割存在争议。法院认定雷某在离婚前将名下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据,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对雷某转移的存款少分,判决雷某支付宋某12万元补偿。
§破解执行难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只有在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能够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普通债权才会因首查封而成为优先受偿债权》一文,这个案例的裁判观点是如标题所述,相反,如果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之清偿,需要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各债权是按比例平均受偿的,采取首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审理思路探讨》一文。未届出资期限的原股东转让股权,一般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在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已符合加速到期条件或存在恶意转让、逃避出资义务等情形的,可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如果原股东以不合理低价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没有出资能力的受让人,构成恶意转让、滥用股东期限利益的,一般可以认定其有逃避出资故意。
☞丁佳颖律师主要介绍了“执行案件寻找财产线索的4个核心技巧”,首先是常住人口登记表,其内容远比诉讼时查询的户籍登记信息详尽,包括人像、电话号码、服务场所等,甚至记录了个人的户籍迁移历史。其次是婚姻信息和执行画像,从众多财产线索中勾勒出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和推测相应的隐匿财产手段,最后使用调查令找到财产,提供给法院。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法裁判观点:非一人公司,但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不能证实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文。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账户除了向投资人收取投资款和返还收益之外,还有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则股东与公司之间构成财产混同。作为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不能证实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公司法领域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下,关联交易的认定与救济》一文。关联交易在实务中司空见惯,法律并未一概禁止,而是规制了实质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公司法》首次明确董监高关联交易的正当程序及表决回避,进一步填补了法律漏洞。虽然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公司法》只规定了损失赔偿,而无其他具体规制,但是从立法目的看,全部关联交易都应当具有合理性,应当符合信息公开、程序正当、结果公平的要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决议、关联方表决回避。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股东是否有权基于公司与相对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起代表仲裁”的实务文章。股东有权基于公司与相对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起代表仲裁。这一观点是基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理论,认为股东提起代表仲裁意味着其接受了仲裁协议的约束,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于股东。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问题解析》一文,该文主要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股东身份、优先购买权限制约定、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能否实现等。文章最后提醒,在股权转让时,应告知合同主要条款,明确答复期限,并保守商业秘密。
§综合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家门口能装摄像头吗?今日起有新规定!》一文。条例实施后,个人还能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这种行为会涉嫌违法吗?法院裁判的思路通常是判断该摄像头的安装方式、角度和监控范围,不应当影响周围邻居,并且侵犯他人的隐私。例如,如果摄像头能够直接拍摄到邻居的人脸以及邻居门口人员来往情况,那么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必要限度,存在侵犯邻居隐私的嫌疑。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事关失信记录修复、网购诚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23项举措发布》一文。23项举措全面构建覆盖政务、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等各类主体的信用体系,夯实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对整个社会的信用生态建设意义重大,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值得广泛关注。
§劳动法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关于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在其他公司担任股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该案中,劳动者虽担任其他公司股东,但在公司未举证此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制度或存在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情形的情况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具有合法性。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一文。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属于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也更为复杂。关于主播与网路直播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怎么认定成为了实务的要解决的问题。本案例中认为,企业招用主播开展“ 直播带货” 业务,工作设备、场所皆由单位提供,直播内容、时间也由单位安排,劳动报酬由单位发放,双方之间具有明显人身与经济从属性,应当认定具有劳动关系。
§刑事领域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加油卡”洗钱?警惕新型销赃工具》一文,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加油卡为销赃工具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蒋某就携带陌生人材料,前往加油站,办理加油卡并充值65万元,后公安机关调查,65万元是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而这些充值后的加油卡后续在某网络二手平台以“优惠加油”的形式快速销赃,短短三日便全部出售完毕。普陀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