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1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刘雾萍律师担纲主持。春雷成员重点研析了“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大家还分享了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破解执行难、行政法、公司法、建设工程、诉讼实务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资讯。
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每一个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都如同闪耀的灯塔,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指引方向。2024 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近日发布,这些案件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多个领域,均为 2024 年人民法院报所报道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社会公众关切、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具有重大意义或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集中展现了本年度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卓越成效。春雷所微论坛紧跟法治热点,对这些案件展开了深入研讨。
刑事领域:中国足球领域系列腐败案的查处,犹如一场疾风骤雨,有力回应了社会各界对体育领域公平竞争环境的强烈关注。对涉案人员的依法惩处,不仅净化了足球行业生态,更向全社会表明,任何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重庆姐弟坠亡案的审判结果,震撼人心,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严重违背人伦道德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的坚定立场。这起案件挑战了人类道德的底线,引发了全社会对人性与正义的深刻思考。法律以最严厉的惩处回应了民众对正义的热切期待,捍卫了社会公序良俗,让人们坚信,无论犯罪行为多么恶劣隐蔽,法律的正义之剑必将高悬,罪恶终将得到应有的审判。
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当下,网络空间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杨某传播网络虚假信息公益诉讼案的判决意义深远,明确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虚假信息的扩散极易引发社会恐慌,扰乱正常社会秩序。这一案件为广大网民敲响了警钟,传播虚假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为规范网民网络行为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促使人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在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核心动力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臻某公司诉瑞某公司、胡某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等一系列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这些案件充分展示了司法机关在推动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作为。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判,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归属,维护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了企业和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为科技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领域的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推动我国在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本案充分体现出我国证券市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创新优势。一方面,此案在诉讼中和解结案,大幅缩短了诉讼周期,减少了投资者的诉讼与时间成本,也更有利于责任方的快速赔付到位。另一方面,作为首例涉及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泽某公司处于科创板高风险市场中,该案以和解方式结案,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承担责任、及时赔偿,也大大降低了法律诉讼案件对上市企业未来发展的不良影响。此外,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由证监会下设非营利性机构投服中心代表众多投资者进行诉讼,不仅极大便利了众多投资者参与维权,也可以避免美国诉讼程序中律师主导、诉讼进程缓慢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弊端。
2024 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节点,它们以真实的案例诠释着法治精神,为社会主体提供了行为指引和价值引领。从体育领域“刮骨疗毒”式的反腐审判,到创新领域技术秘密保护的司法亮剑;从生态红线的刚性守护,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每一起案件都在诠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要义,更在传递“公平正义可触可感”的法治温度。春雷成员通过对这些案件的研讨,进一步加深了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把握,也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法治动态,以专业的视角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金融证券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北京金融法院发布<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2024)>》一文,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44.07%。证券纠纷案件标的总额达438.24亿元,案均诉讼标的额约为473.98万元。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中,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9101件,占据首位,其次为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68件,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27件,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18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件14件,其余案由的案件18件。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最高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该答复主要内容涉及对债务人利用体外公司及个人账户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恶意逃避债务的,指出现阶段法院依法可采取的司法措施,以及未来的司法方向及态度,对执行实务工作有积极参考指导意义。其中,重点指出多部门联合调查,执行审计等重要措施,可大大打击逃废债现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为前沿领域知识产权提供有力司法保护,以检察综合履职全面支持创新》一文,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检察机关通过高强度、专业化的办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最高检指导上海、浙江、四川等地办理了一批在创新密集领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特别是针对企业采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高新技术的特点,办理了多起重大案件。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163件385人,案件数同比上升12.4%,显示出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力度加大。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民事支持起诉”等方式,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老字号品牌。同时,办理涉剧本杀、文创产品等数字作品和文化创意作品的侵权案件,助力文化创新。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某时装公司诉某服饰店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尤其是如何界定其独创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案通过分析服装设计中的图案元素组合及其在成衣上的呈现样态,提出了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只有当服装的审美价值可以与实用功能相分离时,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标准不仅适用于服装设计领域,也为其他类似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公安机关公布10起涉敏感案事件等领域网络谣言案件》一文,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网上行为,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自己注册的商标,就可以随意使用吗?》一文,这是松江法院审结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松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侵权商品“电热毯”与原告科技公司主张的商品类别“毛毯”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关联,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案涉侵权商品上的商标使用明显属于不规范使用,突出了“罗某”二字,而“美”字未经仔细辨别难以发现,可以认定构成近似使用。
§破解执行难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检部署开展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一文。近日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聚焦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严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的违法情形,进一步加大监督办案力度,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得到实现,有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
☞杨栩律师探讨了讨论股东失权制度的文章。该制度旨在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兼具资本充实功能,相较原股东除名制度,在适用条件和程序上更完善,但存在惩罚性不足等问题,可能沦为股东逃避出资义务的手段。因此,需扩充对该条的解释以强化惩罚性,强调董事信义义务,审慎适用此制度。
☞丁佳颖律师分享了《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的适用问题》一文,重点讲解了现行法律虽为该诉讼提供了依据,但在管辖法院、适用要件、诉讼主体等方面缺乏细化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不一致的情况。分析了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的管辖争议,包括执行法院管辖、不动产专属管辖和被告住所地管辖三种观点。探讨了代位析产是否需要先行对共有财产采取限制措施的问题,指出存在支持与反对两种裁判观点,并给出了相应建议。最后,梳理了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的诉讼路径,包括债权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共有财产查控、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等方面。
§行政法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仝蕾:关于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审理思路的探析》,在审理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时,首先需要对“投诉”与“举报”进行区分,“投诉”与“举报”二者的差别是明显的,法律对二者相关的权益保护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对于投诉人和举报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有较大差别的,这种差别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具有实际影响。从行政执法实践以及行政审判工作需要来看,将投诉与举报界定清楚、区分不同情况厘清“利害关系”确有必要。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与利害关系判断。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的核心在于准确区分投诉与举报的本质差异,即前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后者为维护他人或公共利益。在判断受案范围和利害关系时,应采取"穿透式"思维,关注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真正影响投诉人的实质权益,而非拘泥于形式名称。
§建设工程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实际施工人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原则与例外;原则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工优先权,存在两个例外: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一并主张建工优先权以及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享有建工优先权。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的认定标准梳理》一文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比较常见,因此引发的纠纷较多。这类案件的一个核心争议焦点就是,双方是否构成内部承包。文章就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的认定标准进行梳理和探讨,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4718号案件中的认定标准也值得注意。在该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内部承包应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方面,承包人须为本单位人员,即为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2)经营投入方面,承包人以使用单位的财产为主,自己投入的财产仅占次要的地位;(3)企业管理方面,内部承包虽然是自主经营,但企业对其管理相对紧密。
§诉讼实务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全国首家司法行政部门赋码登记的商事调解组织落户上海》一文,我国首家商事调解组织成立,首先在涉外商事调解上其实是在与国际接轨的一种向好发展。但是也存在虚假调解的风险,因为这个调解是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认效力,再强制执行的,那么可能会有人想通过虚假调解从而达成自己的非法目的,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时未行使抵押权的,如何认定抵押权的保护期间”的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时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应根据主债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来确定。具体而言:①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当主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申请执行期间或债权申报期间。②即使主债权经诉讼确认,抵押权仍有保护的必要,只要主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民法典〉时代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3种情形》一文。该文对《民法典》时代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3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内容涉及保证合同形式、时效、债务人破产、债权转让、主合同效力等方面。强调了保证责任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确保保证人合法权益。为法律从业者和公众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全面参考,有助避免保证责任纠纷。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特殊适用》一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旨在打击“离婚逃债”行为,平衡债权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总结提升环节,刘春雷主任就自诉案件法律实务和如何优质高效撰写文书向青年律师传授秘笈。
自诉案件大致分为三类,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侵占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要确保说法统一,并关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自诉案件的相关条款。
撰写文书时需明确写作对象,如诉讼对象、法官或客户等,因为他们的需求和目的各不相同。一篇好的文章不仅需要有好的构思和严谨的表达,还要图文并茂、美观紧凑,这样才能有效达到交流目的,体现律师的专业水平。同时答辩状和上诉状都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表达,但主要区别在于答辩状更清晰地阐述事实与理由的结合,而上诉状则是针对一审或二审中出现的错误进行详细列举,如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在撰写是也要有针对性的把握其侧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