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5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杨栩律师担纲主持。春雷成员针对深化交叉执行、规范执行工作情况和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以及刑民交叉案件疑难问题的处理思路各抒己见。大家还分享了破解执行难、金融证券、劳动法、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资讯。
2025年4月7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化交叉执行、规范执行工作情况,发布第45批指导性案例。春雷成员结合办理执行案件实务经验,深入剖析政策动向与案例价值,为破解执行难提供新思路。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黄文俊介绍了最高法依法打击拒执行为的成果。过去十年间,移送拒执犯罪案件达12.1万余件,3.7万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拒执行为受到了强有力的震慑。未来最高法将从提升打击精准性、加大对严重破坏执行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规避和抗拒执行行为的综合防治这三个关键方面持续发力。
此次发布的第45批指导性案例系自 2010 年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以来,首次聚焦执行实施专题,6个指导性案件涵盖交叉执行和规范执行两大方面。在交叉执行方面,251号指导性案例细化了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的具体情形,为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执行提供了宝贵借鉴。指导性案例252号对集中执行的适用作出指引,明确被执行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时案件指定的相关规则。253号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整案异地执行的条件及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的要点。
在规范执行方面,254号指导性案例确认了“以保代执”措施及适用条件,为债权人快速兑现权益提供了新途径。255号指导性案例执行法院通过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风险预告,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避免了对抗升级。256号指导性案例对涉小区车位执行中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把握进行了明确。
春雷成员结合代理执行案件的工作实际,深入剖析这些案例对推进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指导意义。大家一致认为,通过学习研析,对执行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更好地运用这些规则,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解决执行难题,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上海一中院与华东政法大学举行刑民交叉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围绕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标准、权利救济、法律责任、诉讼程序等四个议题展开充分讨论,为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疑难问题提供丰富思路。
近年来,刑民交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于同一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在程序选择、责任衔接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等方面做法各异,这不仅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
刑民交叉问题的争议集中体现在程序上的先后顺序以及实体上的责任承担与赔偿范围确定。在实体层面,对于合同纠纷等案件,要考虑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等规定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在程序层面,要构建以司法公正为最终目标,综合考量诉讼成本、当事人利益等因素的动态考量系统,合理确定刑事和民事程序的先后顺序。
春雷成员通过对刑民交叉案件本质的深入剖析,明确关联法律事实的界定标准,统一裁判者的考量因素,在程序选择、责任衔接以及赔偿范围确定等方面形成科学合理的处理思路,有助于提高司法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相信我们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这一难题上会更加得心应手,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更多力量。
§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一文。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第234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区别在于:针对对象、提出主体、管辖法院、提出时间、条件、当事人、立案审查期限、审理程序、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裁判结果、能否上诉等方面均有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的,可以申请再审;案外人进入再审后的处理依据其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潘蕾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6个裁判要旨》一文。重点指出,减资程序中股东对公司通知债权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公司减资程序中,对于在减资变更登记前已经产生且未受清偿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债权履行期间是否届满,均应纳入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
☞杨栩律师探讨了民事执行复议裁定后的救济路径及核心策略,强调执行维权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对程序规则与救济层级的深刻洞察。
§金融证券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典型案例|58,410,000股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提交申请就算履行完毕?》一文。在金融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限售股解除限售手续义务履行完毕的标准如何认定,有不同理解。法院经审理认定,应根据履行行为义务判项的具体表述,并结合申请执行人诉讼目的以及生效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等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履行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义务,应以实现消除侵权行为,完成解除涉案股票限售的实际结果为标准,被执行人仅以完成了部分程序步骤即主张其行为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该主张难以成立。重点讲解了判断被执行人行为义务履行完毕的三项标准:1.严格遵照生效判决内容。2.确定履行行为义务判项的真实含义。3.避免程序空转。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融资租赁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救济途径》一文。市场扩张伴随着纠纷增加,其中承租人违约成为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拖欠租金和擅自处置租赁物。如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可选择请求支付全部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以租赁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救济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请中出租人只能选择以上救济方式中的一种。如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则需要判断是否沟通根本违约,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或请求租赁期限加速到期。
§诉讼实务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过度“美化”的求职简历》一文。简历美化是基于真实经历的文字优化,而造假则是虚构事实。过度美化容易被视为造假,导致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需如实说明与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工作经历。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求职者提供真实的工作证明,如社保缴费记录。对于合理的美化行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对于造假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没厘清这点,民间借贷利率可能会算错》一文。因合同成立时间的不同,适用不同时点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利率上限,有其自身逻辑基础:若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含当日),此时LPR已经发布,故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时,以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更符合当时的利率水平;若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不含当日),此时LPR尚未发布,难以期待合同双方以LPR值作为约定借款利率的参考,故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时,不论是以LPR首次发布日或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日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利率上限,均欠缺合理性。但是,随着LPR的持续下降,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时适用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标准,既督促了出借人及时主张权利,又有利于借款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不当得利“无法律根据”要件的审查要点》一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对于“有无法律根据”,究竟应如何判断?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给付型不当得利系基于受损人的给付,其目的在于矫正给付当事人间欠缺给付目的。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无法律根据”的审查,主要包括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给付目的消灭、给付目的不达三种情形。关于“无法律根据”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实务中存在较大的分歧。“无法律根据”不是单纯的消极事实,受损人应当能够对欠缺给付目的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故应由受损人承担举证责任。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未约定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理解一文。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买卖合同没写明付款时间,出卖人几年后才主张货款,买受人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问题。对起算点,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交货之日算起,另一种认为从出卖人主张权利之日算起。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离婚时对基于婚姻关系赠与房屋的处理》的实务文章。离婚时对基于婚姻关系赠与房屋的处理,应综合应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和赠与合同等规则,确定赠与房产的处理规则,具体而言:①基于婚姻关系赠与房屋未登记过户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②基于婚姻关系赠与房屋已登记过户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可能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或接受赠与方所有,并给予相应补偿;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给予方有权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综合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利益衡量如何在民商事案件中展开》一文。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在立法上,利益衡量的基础就是生存权是高于其他一切的权利。在司法裁判中,如果立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利益衡量和安排,法官应当首先遵循这种利益安排,而不存在利益衡量的空间。司法上下面讲了比较多的利益判断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利益衡量应在实质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条文去判断。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过户未交房,而是“返租”,这时房产交易是否已经结束?期间房屋情况发生变化,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涉案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虽然已经过户,但是没有实际交付,而非正常死亡案件在未交付期间发生。从风险承担角度看,房屋交付前的风险一般由卖方承担。虽自杀属意外事件,但由于房屋未实际交付,卖方仍对房屋具有一定控制和管理义务,因此对于该事件导致的房屋价值贬损等风险,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从合同约定看,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属于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约定,买卖双方受此约束;从占有权角度,虽然房屋所有权以办理过户手续为准,过户后买方成为法律上的房屋所有者,但占有权与所有权是不同的概念,占有权涉及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和使用,卖方在持有期间对房屋具有直接的控制能力,基于控制能力负担有关后果亦符合公平原则。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四类数据报送时限层级和内容》一文。主要介绍的的是关于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监管部门通过分析报送的数据,可及时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管和打击,同时也能保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为消费者营造更安全、放心的网络购物环境。
§知识产权领域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商业诋毁行为客观要件的实践分析》一文。该文重点探讨了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认定、编造与传播行为的法律界定,以及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后果。文章指出,虚假信息需由传播者承担举证责任,误导性信息包括真实但片面、真实但无关、真伪不明三种类型,其认定需结合受众认知影响及行业特征。损害商誉的认定需证明虚假或误导信息对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导致商誉降低或交易机会丧失。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金山法院审结的一起动漫展侵犯游戏角色形象、游戏视频及游戏名称知识产权的纠纷案,判决被告动漫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被告动漫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使用原告游戏公司的角色形象、宣传视频及游戏名称,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权。网络游戏及其各元素(如角色形象)均可分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游戏名称在一定条件下亦可作为商业标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短视频、微短剧、网络游戏……这场发布会聚焦文创产业著作权保护》一文。白皮书显示,2022年下半年至2024年,虹口法院共计受理涉文化创意产业著作权案件1902件,包括各类国内外知名IP。其中,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占比高达99.8%。白皮书分析,涉文化创意产业著作权侵权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侵权范围广且形式多样。二是网络侵权成为主流。三是经济利益驱动明显。四是批量侵权时有发生。
§刑法领域
☞丁佳颖律师分享了“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一文。刷单炒信行为具有误导消费者、引发不正当竞争等危害,情节严重时需通过刑事手段打击。然而,刷单炒信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反,其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因为网店展示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信息属于广告内容,而刷单炒信行为属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因此,情节严重的刷单炒信行为应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总结提升环节,刘春雷主任从品质、效率、交流三个维度向青年律师倾囊相授宝贵经验:
专业是通过长年累月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堆积出来的,它是律师安生立命的条件,是实现律师人生价值的前提,也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优良服务的要求。我们应该结合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此同时加强对专业的学习。
文书是否专业,不是理论有多高深,也不是用词有多华丽,而在于写出来的文书是否合法、实用、精确;在于解决方案,是否能够让人看得明白,用得放心。撰写能力可以通过六个方面来提高。首先,观点要宣明准确,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把复杂的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文章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确保逻辑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此外,引用法律条文、案例和权威论述时要恰当且有针对性,以增强文章说服力。在表达方式上,应做到言简意赅,避免重复内容,并且在关键点上要能精准把握和深入论述。最后,文章整体布局要美观,图文并茂,格式规范紧凑,以提高阅读体验和工作效率。
沟通是拉近距离的桥梁,在沟通中要把握客户的内心所想,此时同理心至关重要。同理心是一种理解他人并且能产生共鸣的一种能力。如果一名律师没有同理心,是无法把当事人委托的一项工作做到极致,如果对当事人的处境和所遭遇的事件没有同理心,很难把一份代理词写到完美。没有代入感,没有把当事人那种迫切的心情和冤屈展现出来的文书,法官读了也很难产生共鸣。
最后刘律师强调,保持终身学习是律师的生命线,只有不断学习,才能走的更远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