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6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杨沁源行政助理担纲主持。春雷成员重点关注“最高法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并认真研析“《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家还分享了破解执行难、公司法、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资讯。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1日启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及8件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春雷所组织成员展开深入学习与热烈讨论,力求精准解读该报告背后的深刻内涵与重要意义。
审判机制方面,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数量已达30个,具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增长至558家,案件管辖布局不断优化。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成立6年来,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近2万件,且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数量和占比逐年攀升。此外,深入推进的 “三合一” 审判机制改革也成效显著,全国已有25个高院、242个中院和287个基层法院实行该机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得以进一步增强。春雷成员一致认为,审判机制上的创新与完善,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高效审判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助于形成更加统一、权威的司法裁判尺度。
最高法重视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参考案例的发布及推送,截至2024年底,围绕知识产权审判,入库案例已达772件,完成法答网答问7000余条,形成精品答问207条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相关领域的司法裁判规则得以明确。例如在“mRNA 骨关节炎药物”发明专利权权属案等8件典型案例中,法院的裁判结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春雷成员谈到典型案例就像一盏盏明灯,照亮了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道路,无论是对于司法工作者准确适用法律,还是企业、创新主体规范自身行为,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市场环境来看,有效打击侵权行为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而对于社会整体发展,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推动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的重要动力。春雷成员遍认为,该份报告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描绘了一幅清晰的 “成绩单”,同时也为未来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春雷微论坛将持续关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动态,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法规与典型案例,为企业和创新主体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建议,助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迈向新高度,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贡献力量。
4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春雷所旋即组织成员学习讨论,深入剖析这一《解释》背后的深意与影响。
《解释》共31条,具体分为五部分:
一、商标犯罪,在吸收整合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等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
二、假冒专利罪,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情形以及假冒专利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入罪门槛。
三、著作权犯罪,对争议较大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整合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了著作权犯罪的入罪标准。
四、商业秘密犯罪,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标准,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则,明确了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认定标准。
五、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进一步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罚金适用、单位犯罪、没收和销毁等适用标准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的具体认定规则。
在 2013 年至 2024 年间,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积极履行职能,审结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现象依然频发,且犯罪行为呈现出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2021年3月 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犯罪行为类型,完善了入罪标准,增设了新罪名。此次《解释》的出台,正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它整合了此前三部相关司法解释的有效规定,废止了前三部,使司法实践操作更加便捷,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为创新创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春雷成员一致认为,《解释》的实施将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对于创新主体而言,这无疑是一剂强心针,让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投入研发创新,不必担心辛苦研发的成果被轻易侵权。对于企业来说,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加强自身品牌、专利、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同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对于消费者而言,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有望减少,能够购买到更有质量保障的商品和服务。期待在这一《解释》的护航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更上一层楼,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
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刘贵祥:关于当前破产审判中的若干问题》一文,破产制度是公平实现债权人债权、有序出清“僵尸企业”、积极拯救危困企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制度。本文探讨了人民法院如何通过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系统观念和树牢法治思维,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并针对破产审判中的六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剖析。要严格公正司法,做好破产程序与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要准确界定破产财产范围;严防以破产逃废债务问题;严格依法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深入研究破产程序涉及担保制度的争议性问题,处理好担保权人与普通债权人、破产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一文,文章重点指出: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的界限,防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潘蕾律师分享了《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19种情形》一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包括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都等时追加股东;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变更、追加其出资人;法人合并后,由存续或新设法人承担债务;追加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等等。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推进建立个人破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强制执行的职能,主要是针对有财产而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人”;而个人破产制度,主要是针对已经陷入破产困境的“失能人”。对于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当事人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应当依法按照执行转破产审查的要求,做好“执转破”工作;特别是对于当事人整体上已经符合破产条件,但尚有财产可以个别履行的,一定把好关,防止个别执行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对于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坚决裁定不予受理,防止试图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对于失信人与失能人要做好区分解决。
诉讼实务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最高法院及各省高级法院涉及实际施工人定义的主要文件和重点案例,探讨了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的关键点和标准。
丁佳颖律师分享了孤证型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困局及穿透式应对方法。分析仅有单一凭证的民间借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事实认定难、虚假诉讼问题突出、依职权调查取证少等困局,分享以穿透式审判思维为指引的12个审理步骤,包括判断当事人关系、出借人经济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等,旨在破解裁判困局,保障真实权利人,实现实质正义。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一文,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行为人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合同系自愿签约并按照约定实际履行的,不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搞懂四川自贸区法院管辖范围,这份攻略超管用!》一文,四川自贸区法院与高新法院、青白江法院、双流区法院以及其他属地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如何区分?首先关注“天府新区法院 四川自贸区法院”微信公众号,进入该公众号首页,点击右下角“办事指南”→“范围查询”。点击弹出的“继续访问”→“地址查询”→直接输入具体地址后点击“查询”。若“查询结果”下方显示所查询地址,则该地址属于四川自贸区法院管辖。若“查询结果”下方系空白,则进入下一步。点击“区域识别”→所查询地址对应片区。其次是判断案件类型是否属于四川自贸区法院管辖。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可以作为民事合同据以确定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同,要看会议纪要是否包含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主体、意思表示及具有可执行性等条件。关于会议纪要的性质、效力和权利义务关系,要从其形式和内容进行分析,若双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以平等主体身份对具体合作内容进行充分磋商,充分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且该内容是明确且可执行的,此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会议纪要具有合同效力,应当被作为合同看待。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天价”猎头服务费的审查思路与裁判要点》一文,随着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用人企业与猎头公司合同纠纷增多,文章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审查裁判原则,有助于企业和猎头公司专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也指出法院审查时要考量和尊重猎头行业交易习惯,合理把握司法介入限度,有助于平衡法律规定与行业特殊情况,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最高法公开宣判“NP01154”玉米新品种侵权上诉案 依法惩罚性判赔5300余万元》法院认为,在面对初步检测结果存疑时,一方当事人合理主张扩大位点加测,需综合考虑该加测对准确认定品种同一性的必要性、加测位点选择的科学性以及与行业标准的契合度等因素。同时,对于加测结果的证明力,要结合检测机构资质、检测程序合规性、样品来源可靠性等多方面进行判断。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万国觉醒换皮案判赔1000万二审判决书》一文,广东高院在《万国觉醒》案中,明确区分了游戏玩法机制与表达形式的界限,强调“思想和表达两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石。法院指出,不能将“表达”与“被表达的对象”混为一谈,即使游戏规则设计再具体、详细、复杂、精巧甚至富有创意,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同时,法院否定了将电子游戏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观点,强调应审慎适用法律兜底条款,以免导致“顾此失彼”。法院强调,重点不在于保护垄断性权利,而在于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以不正当手段利用作为智力投入和投资成果的游戏规则。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浦东法院审理的关于“哪吒”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原告北京某影业诉被告北京某互动科技公司等四家公司,称其未经授权使用了《哪吒之魔童降世》中的美术作品和经典台词,侵犯了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庭审围绕侵权形象是否实质性相似、是否侵犯复制权等权利、命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该案是浦东新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背景下典型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文创版权司法保护力度,实现了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与促进运用的统一。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杨浦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简单来说就是未经他人允许,直接“拿”别人的短视频来带货。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此行为侵害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被告通过在网络发布视频挂载商品链接吸引用户购买商品,并根据商品实际销售情况获取佣金,两者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司法领域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公司自行解散中的司法认定难题。当全体股东同意解散却因程序障碍无法形成决议时,司法如何介入?实践中存在两种分歧:一种认为合意已达成应驳回起诉,另一种主张需司法确认。我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律师实务中需注意三点:一是诉前评估,优先引导客户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僵局时再诉讼;二是文书设计,调解书需细化清算条款,判决书应明确条件标准;三是衔接后续程序,避免“纸面解散”。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挂名股东是否对抽逃出资承担责任》一文,该文为债权人追责路径及挂名股东风险防范提供了指引。在抽逃出资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主张外观主义追责,挂名股东常以不知情或未参与经营抗辩,该文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及相关案例,分析抽逃出资责任认定的司法审查逻辑与要点。文章指出,目前司法审查趋势倾向于“实质参与行为+主观过错”的穿透式审查模式,挂名股东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参与抽逃出资、是否知情或协助。合法代持下,挂名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责任分离,担责需以“参与、协助行为+知情”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