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8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王越律师助理、宋江文律师助理担纲主持。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春雷所成员认真研析了《解释》和典型案例,分享了破解执行难、诉讼实务、劳动法、刑事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平等保护各方民事主体合法财产权益意义重大。
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强制执行中发生的财产争议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保护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免于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易形势日趋复杂,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此次《解释》的出台,旨在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程序对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进行实体保护提供裁判依据,促进人民法院规范执行。
管辖问题:明确由提出执行异议时负责执行相应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这解决了因交叉执行、轮候查封等导致执行法院变化而产生的管辖争议,方便审执协调。
起诉及诉求合并审理: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首先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或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轮候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同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确认标的权属、请求取得标的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请求的,可依法合并审理,一揽子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
特殊情况处理: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审查期间,遇到执行依据再审、被执行人破产等情况,原则上应当继续审理、审查,依法裁判。但如果不能认定案外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时,应当中止诉讼。此外,若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未对标的进行处分并已解除执行措施,因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已失去前提基础,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或审查,但案外人提出的确权或给付请求,若仍具有诉的利益,可继续审理或者审查。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以往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在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交付剩余价款、所购商品房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案外人以商品房消费者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法院应予支持。这里“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不再局限于家庭唯一住房,改善型住房也涵盖其中。
打击虚假诉讼: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可能存在的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务规避执行问题,《解释》在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时要求法院严格审查买卖合同、支付价款、以物抵债等的真实性。同时,专门规定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各类法律责任,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相关主体若有此类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春雷所成员深入剖析这些典型案例,探寻其中蕴含的法治精义与实践指引。
从这些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看,本质上是对不同权利进行位阶排序和利益平衡的体现。在王某某等诉某建设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执行异议案中,购房人的居住权与建设公司的债权相对立,法院通过实质审查,优先保障了购房人的合法居住权益,同时也兼顾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通过深挖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等方式,力求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韩某平、王某诉阜新某投资咨询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则凸显了生存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逻辑。法院综合考虑案外人的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将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这是因为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权利冲突时应得到优先保障;而在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可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案例中,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法律赋予征收补偿权优先地位,这是因为征收补偿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这些案例为社会各界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启示。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在进行房屋买卖等涉及财产权的交易时,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履行付款等义务,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留存好相关证据,这样在遇到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像王某某在查封前签订认购协议书、交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居住,且非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些都是其能够成功提出执行异议的重要条件;对于企业来说,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避免陷入债务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规范自身的销售和资金管理行为,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同时,企业在进行借贷等活动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虚假手段逃避债务;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这些案例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要坚持实质审查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平衡各方利益,注重保障民生权益。同时,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审执协同,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四川高院:承包人破产,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不应纳入破产财产,其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该工程款债权”一文。重点就挂靠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质量保证金进行解读,尽管挂靠与转包存在法律定义上的区别,但在发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挂靠的法律后果与转包无本质区别,因此参照转包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某甲公司)有权直接向发包人(某某某学校)主张质量保证金。如果将实际施工人因施工行为应获取的工程款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纳入破产财产,将导致实际施工人处于不公平地位,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且不利于解决相关的劳务工资等债权债务关系。
杨栩律师分享了原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执笔人司伟教授对2025年7月2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3条的逐条评析。内容涉及管辖、当事人确定等多方面,为理解适用该解释提供帮助。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不申请强制执行,也能扣划保全款项”一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54号裁判要旨确定,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应另案起诉》一文。该案例的裁判要旨是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及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对于能否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由于涉及实体事实判断与责任承担,不能以执行审查程序直接替代审理程序,即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否则将侵害继受股东诉权,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诉讼实务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上半年,人民法院交出亮眼成绩单”一文。2025年上半年,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全国法院受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2109.2万件,其中刑事案件76.7万件,民商事案件1382.9万件,行政案件38.1万件,执行案件560.8万件。“案-件比”同比下降0.08:上诉率同比下降1.68个百分点;申诉申请再审率同比下降0.37个百分点,执行完比率和执行到位率分别为41.96%和54.38%。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行政机关‘信息不存在’答复的司法审查标准”一文。总体而言,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拒绝公开时,应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承担高度盖然性的举证责任。司法审查围绕“范围充分—方法合理—人员尽职”三重维度展开:既要审查检索载体与申请事项的关联度,又要评估检索手段的科学性与检索主体的专业性;举证不足的,法院撤销并重作。该标准既防止行政机关随意以“信息不存在”规避公开,又避免对历史遗失或客观灭失信息过度追责,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尊重行政现实之间实现平衡。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项目合同解除与项目公司解散的衔接处理》一文,为合作项目陷入“合同解除、公司僵持”困境提供了解决思路。文章指出,当合作方未事先约定衔接条款时,可采取两步走策略:首先,以合同解除为核心。需精准证明合同解除条件成就,通过诉讼获得解除判决。关键在于,在此判决中争取载明“合作终止后项目公司经营目的无法实现”等关键认定,为后续解散铺路。其次,以清算闭环终结责任。合同解除不等于公司解散和责任终结。股东责任需待项目公司依法清算注销方能免除。利用前述判决中的关键认定,即使对方阻挠,也可作为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强有力依据,彻底终结各方基于合作的全部法律责任。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如何应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文,该文阐述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应对要点:独立保函具有独立性与单据性,欺诈认定应基于民法典欺诈逻辑,核心在受益人无权索赔。欺诈情形包括:串通虚构基础交易、伪造第三方单据、明知无付款义务仍索赔、确认债务已履行仍申请付款等。法院审查遵循有限原则,仅查受益人是否明知无权利而索赔,不突破保函独立性。审查范围限于基础交易真实性、单据相符性、判决或裁决效力及债务履行状态。
劳动法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工程发包给个人,个人再雇的人工作中受伤是否工伤?”一文。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约定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业主与承包的个人双方形成合法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基于业主与承包的个人之间不构成违法发包关系,王七就其承揽的事项雇佣朱九,朱九在此过程中受伤,依法也不应适用关于违法发包、转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故人社局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市政府依法予以纠正并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因有诉讼记录就被公司取消录用?”一文。A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发出聘用函并确认入职日期后,张先生已从原公司离职、搬家并租房准备入职,但公司以“背调”结果含诉讼记录为由拒绝录用,法院认定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官指出,诚信是劳资关系基石,用人单位应基于岗位真实需求制定录用标准,对已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单方取消录用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警惕!上海连发两起火灾,有人烧伤达95%,51岁女子被刑拘!电动自行车火灾最新数据披露》一文。看到这篇文章还是比较震惊的,因为飞线充电在小区里非常常见,没想到严重的会构成犯罪。从这篇文章我也关注到了失火罪,有常见的三种构罪情形:(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所以大家也提醒一下身边人,电动车不要飞线充电或者把电瓶带上楼充电。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取保候审要求“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如何认定?》一文。根据现行《刑诉法》,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有四类,满足其中之一即可取保: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是第(二)类: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但证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予以取保。不少人存在误解,以为取保跟缓刑一样,三年以下才有机会争取。实际上,法条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没有对刑期长短作明确的限制,当然,刑期越长表明案件性质越严重,社会危险性就越大,也就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初衷。司法实践中,十年刑期是一个分水岭,十年以上的属于重罪,一般不给取保。相应地,当事人可能判处的刑期在十年以下,且符合“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都能争取取保,而且不乏成功案例。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的文章是《刑事审判参考》第1627号案例的核心启示,股权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分。举例的案件涉及股权众筹平台为餐饮企业融资1800万元后,平台方因承诺保本付息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融资人曾某斌最终未被起诉。关键点在于:法院严格审查了股权众筹合法性,融资主体必须是小微企业;平台必须纯粹居间;回报必须是股权而非固定收益;投资人需经合格审查。本案中曾某斌免责的核心原因,是他未参与平台资金募集操作,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资金来源违法,且企业未直接承诺保本付息。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实务提示是资金划转需与平台完全隔离。当前监管已覆盖融资全链条,形式合规远远不够,必须坚守风险自担的股权融资本质。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跑腿代购黄金,竟是电诈洗钱?”一文。小毛为了赚外快,加入一个微信兼职招工群,被一则“高报酬跑腿代购黄金”的消息吸引,他加入群后,在群内联系人的指使下,分批购买大量黄金金条,并约定同伙互相望风接应。金店柜员发现异常后报警,经查付款的资金可能涉及电信诈骗,后被民警在店门口抓获,并当场查获案涉黄金金条。小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人民法院判处小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手滑’付错钱,对方拒不退还怎么办?”一文。从法律普及角度,事件涉及“不当得利”“侵占罪”等法律概念,以及错付金额后如何维权、支付平台的责任等实际问题。这则新闻也是对公众的一种提醒:支付时需谨慎操作,同时要知晓维权途径,遇到问题保持理性,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提升环节,刘春雷主任为春雷所发展的核心和青年律师成长的基石阐述了三点感悟,与春雷成员共勉:
第一,走得慢,才走得快、走得久。
这句话揭示了春雷所“专业化、精品化”核心战略背后的深刻哲理。慢,不是懈怠,而是战略性的“蓄积力量”,是沉下心来打磨专业深度、优化服务流程、夯实人才根基的必经阶段。唯有如此,才能在市场机遇来临时“顺势而为”,凭借深厚的底蕴实现“雷霆万钧”式的突破性发展,并最终支撑起我们“规模化、国际化”的愿景。这其中的“久”,更要求我们全体成员坚守“责任、诚信、品质”,无论走多远,都不能偏离初心。
第二,律师思维的重塑。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这八个字,是对优秀律师思维特质的高度凝练。它要求我们兼具“开拓性”敢于跳出常规,从多角度预判案件走向、挖掘潜在机会与“严谨性”,用扎实的证据、精准的法律适用、严密的逻辑链条去验证或修正假设。这最终体现为“思维缜密,注重细节”的专业素养,以及在维护客户权益时“敢于斗争,据理力争”的职业勇气。
第三,写作真的很重要。
写作是律师思想的外衣、专业的载体、影响力的放大器。它绝非简单的文字堆砌,而是“谋篇布局”“推陈出新”“受众导向”三位一体的高阶能力。无论是给客户的法律意见书、给法院的代理词、辩护词等,还是市场宣传文案、专业文章,写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客户信任度、法官认可度、团队协作效率和律所品牌形象。好文章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是专业价值的直观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