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4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胥艺美律师担纲主持。全体成员观看了《百年巨匠—聂耳(下)》,认真研析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新发布的7个入库参考案例、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公布的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分享了刑事、诉讼实务、公司法、破解执行难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聂耳23载人生如流星划过,却照亮了整个民族抗争的天空。他扎根人民,他的音乐始终为“替大众呐喊”而生。片中展示他深入码头、工厂采风,那些真实的生活体验,让他的音符充满泥土气息与滚烫温度。纪录片生动再现了这首不朽战歌的创作历程。在民族危亡之际,聂耳与田汉以电影《风云儿女》为阵地,将“血肉长城”的呐喊化作激昂旋律。在民族危难之际,他自觉将个人才华融入救亡图存的洪流,用音乐作投枪匕首。这启示今天的文艺工作者,艺术当与时代同频共振,承载社会责任。聂耳以青春之我,创青春之中国。他的故事激励一代代青年,将个人理想融入国家发展,在奋斗中绽放生命光华。这位永远年轻的“人民音乐家”,他的生命之火虽已熄灭,但那燎原的乐章,仍在我们心中永恒回响,照亮前行的道路。
代入律师的工作中,这份担当同样至关重要。聂耳创作时,为了一个音符的精准能反复打磨,为了一段旋律的感染力能深入街头巷尾体验生活 —— 这像极了我们对待案件的态度:每一份证据的核实、每一次庭审的准备,都需要这种 “吹毛求疵” 的专业精神。希望聂耳先生“以专业立身、以担当济世” 的精神,能成为我们工作的底色。
在法治建设持续推进的进程中,每一项新的法律动态都备受法律界同仁瞩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7个入库参考案例,该案例涵盖民事、刑事、执行等领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与指引。
民事案例:破解民生与市场纠纷痛点,强化权益平衡与效率保障。通过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 “先行判决” 的适用条件,解决工程长期停工导致的损失扩大问题,实现 “部分争议先行化解、权利义务及时固定”,避免全案审理的拖延。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确立 “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一并解除” 及开发商全额返还责任,破解购房者 “房财两空” 的维权困境,平衡了购房者、开发商与银行的利益,稳定了房地产市场预期。
刑事案例:精准适用刑罚制度,兼顾惩治与改造,维护司法严肃性。刑事案例围绕减刑、假释、贪污罪认定等刑罚执行与罪名适用问题,明确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时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堵住罪犯通过隐瞒漏罪获取不当减刑的漏洞,维护了减刑制度的严肃性和刑罚执行的公平性。将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细化为犯罪情节、服刑表现、社会监管条件等综合考量因素,使假释适用更贴合 “教育改造、社会复归” 的目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执行案例:明确资金权属规则,维护执行权威与金融秩序。明确 “银行账户资金按账户名称判断权属”“货币占有即所有”,否定了 “借用账户者主张资金所有权” 的执行异议,堵住了通过账户借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漏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呼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 “禁止出租、出借账户” 的规定,通过司法裁判警示市场主体规范使用账户,承担违规操作的风险,维护了金融管理秩序。
此次春雷微论坛对最高院新入库 7 个参考案例的研讨,不仅为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参考,更帮助春雷成员深刻理解司法裁判的导向与价值。在未来的工作中,春雷成员将持续关注司法动态,深入研究典型案例,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与服务能力,在每一个案件中精准运用司法智慧,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这一举措不仅彰显了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广告的严厉打击态势,也为各经营主体敲响了警钟。春雷微论坛就此展开热烈讨论,深入剖析这些案例背后的问题与启示。
今年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致力于防范经营主体借违法广告加剧 “内卷式” 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截至 2025 年 5 月底,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违法广告案件 14315 件,罚没款达 1.01 亿元。此次公布的十起典型案例,涉及医疗美容、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普通食品、健康管理、物流服务、房地产、通信产品等多个领域,充分体现了违法广告的普遍性和多样性。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违法广告往往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名不副实的产品或服务。比如一些医疗美容广告宣称能解决肌肤多种问题,但实际治疗功效与宣传不符,还有普通食品广告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这对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这些典型案例,能让消费者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违法广告的常见套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上当受骗,在消费时更加谨慎地选择产品和服务。
从市场秩序维护层面而言,违法广告的存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本应通过提高产品质量、优化服务等正当方式来参与市场竞争,但部分企业却企图通过违法广告吸引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无疑加剧了“内卷式”竞争,挤压了合法经营企业的生存空间。此次公布典型案例,彰显了监管部门打击违法广告的决心,对其他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作用,促使企业严格遵守广告法,规范自身广告行为,从而推动整个市场回归到公平、有序的竞争轨道。
从法律威严树立方面来说,对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布典型案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力践行。它表明法律不是一纸空文,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有助于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坚实后盾。
刑事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一文。林某青主动与彭某明、彭某辉协商收购股权,双方多次谈判并签订协议,彭某明、彭某辉按约定履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及资产移交义务,且曾出借4000万元给林某青,表明其主观上积极履行协议而非非法占有财物。案涉金矿真实存在且彭某明、彭某辉持有采矿许可证,无证据证实其伪造或隐瞒金矿储量报告,林某青自愿放弃详细勘探定价的权利,其投资亏损系自身经营所致,与被告人行为无关。青海高院和最高院均认定双方争议源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履行,驳回林某青关于欺诈的主张,明确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裁判要旨强调需综合履约能力、行为、财物处置等因素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本案被告人履约积极且无欺骗手段,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的资讯是一篇关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视域下职务犯罪主体的身份认定研究文章。文中指出《监察法》的“公职人员”概念与《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规范断层,导致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国有参股公司高管可能因企业性质被否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致使贪污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监察阶段以公职人员立案的案件移送司法后因刑事主体不适格被迫变更罪名。对此实务中在调查初期即通过四维要素核查锚定刑事主体资格,重点审查权力来源是否法定授权、资产性质是否纯国有、职务内容是否属决策管理、利益归属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等。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公安部公布5起合同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合同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公安部公布案例,旨在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让企业能够放心经营,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离职后利用系统漏洞预订“出差”机票,盗窃还是诈骗?”某公司于2018年4月起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协议,由某公司提供机票预订服务等,将其系统嵌入上海某公司系统。被告人杨某6月30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杨某于次日7.1日在明知自己已无权通过公司OA系统预订由公司支付票款的机票的情况下,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其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并以离职前已审批通过的出差事项,私自登录公司系统,并成功预订11张机票。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诉讼实务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院“关于全面推广应用67类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工作”的两则资讯。最高院第一批针对11类常见多发民事纠纷制定表格化、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在全国法院推广试行后,人民法院按照“积极引导、自愿选择”原则,将示范文本应用贯穿纠纷化解全流程,赋能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减轻群众和企业诉累,提升实质解纷能力、效果。自7月14日起实施的第二批示范文本,从刑事(自诉)、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行政、环境资源、国家赔偿、执行等领域择取了审判实践中常见案由56类,形成合计67类示范文本,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增加可供选填的空白栏。二是删除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栏目。三是增加填写实例、填写说明、证据清单等内容。四是增加“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愿”栏目。五是提升示范文本的易用性。
杨栩律师分享了结算型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观点,包括:既往民间借贷关系结算须借款真实、结算意思表示明确、约定利息合法且以最终结算为准;其他法律关系转化结算须原债权债务合法,转化的意思表示明确且不违法、不以“借款”交付为要件;涉第三人的结算型民间借贷须厘清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律师庭审质证的11条黄金法则一文。系统解析了质证环节的11条核心技巧与底层逻辑,涵盖原件核查、关联性审查、法官互动等关键策略。并分享了原件核查法则:眼见为实的证据基石;证据反哺法则:化敌为友的质证智慧等。主要是从对方证据中挖掘有利信息,强化己方主张。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诉讼时效和赔偿追溯期间限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和把握”一文。这篇文章结合案例与法理,强调司法实践正呈现更倾向于保护善意权利人的趋势。如,在权利冲突情形下,为解决冲突进行的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程序被普遍认可为时效中断事由,最高法在“拉菲庄园案”中还明确指出损害扩大后果不应归咎于积极维权方。同时,发送律师函、平台投诉等自力救济行为,以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等行为,整体上也被法院倾向性认定为可中断时效,关键在于证明权利人无放任疏忽且维权行为合理。特别在行政投诉方面,基于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双轨制保护原则,不应苛求权利人提供受理通知或处罚决定等后续文书以加重举证负担。
公司法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公司法》关联交易行为相关问题解答》一文,关于关联人,关联关系,关联公司等等有详细的讲解。具体而言,判断关联关系存在的基本标准有以下两项:(1)控制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自然人或法人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企业或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一般认为具有关联关系。(2)可能导致公司利益移转标准。实践中,通常以一公司对另一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经营政策是否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或对决策的作出是否有实际影响,作为衡量标准。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股东连带责任规定?”一文。司法实践中,对内资企业应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基本无争议,但对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却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尽管存在部分法院支持了外国投资者关于“《外资企业法》作为特别法应优于作为一般法的《公司法》”的抗辩,但我们注意到,包括最高院在内的其他多数法院则持完全不同的态度:《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没有特殊规定,故依法仍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外商独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也应当对外商独资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首先要证明公司每年度财会报告业经审计,其次应证明其财产未与公司财产混同,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文。该案例的裁判要旨是在公司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
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法之:追究股东、董事清算责任”一文。追责原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若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未及时组成清算组并清算,债权人可以通过追究其清算责任以实现债权的清偿。在追究股东等主体清算责任的过程中,债权人应注意搜集以下证据:1.债权人自身债权未获清偿的证据:如法院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等;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企业吊销情况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3.证明公司吊销时的股东、董事情况的证据,如公司工商内档;4.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导致债务人公司财产损失的证据。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合伙人协商将投资款转为借款,“出借人”主张债权能否支持?”一文。借贷与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投资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将投资款项变更为借款。将投资款转为借款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需考虑以下情况:第一,是否向公司出资?是否登记为股东身份?由于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若是股东投资公司,在其履行出资义务后,该投资款就是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股东不能随意将出资收回,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但股东可以按照一定程序选择转让股权或公司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公司。第二,如果是向股东或其他个人投资,投资款也只是转给股东或其他个人,没有办理一定手续登记为股东,双方可以协商将投资款转为该个人的借款或欠款,此时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投资人与该个人之间,可以视为双方就此前的投资达成新的借贷合意,主张借款一般能得到法院支持。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企业破产中代位权行使问题研究”一文。从理论上讲,企业破产中破产程序是债务清理的主程序,代位权是派生法律关系,代位权的行使不能影响破产程序,但因代位权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三方主体,不同主体破产中破产程序与债权人代位权之间的关系和影响不同,进而行使路径和法律效果不同。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以物抵债”的裁判规则》一文。该文梳理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关于“以物抵债”的五条核心裁判规则:1.和解协议中已履行部分应按约定抵债额扣除;2.一拍流拍后,债权人可申请以保留价抵债;3.以物抵债须经申请执行人明确同意,否则裁定无效;4.财产无法变现且债权人拒收,可强制管理;5.破产受理裁定生效早于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的,应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常用的9类55种方法一表通”一文。本文详细介绍了在执行难背景下,如何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提高执行效率和回款率。被执行人可能隐匿或转移财产,这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由于法院执行局资源有限,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显得尤为重要,能够显著提高执行效率。律师可以利用专业能力协助法院调查取证,节省当事人时间和精力,是申请人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重要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