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参与司法拍卖房的竞买人须具备房产所在地的购房资格,换言之,全国已统一将司法拍卖房纳入限购范围。
《规定》早在2021年9月16日已由最高院审委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17日印发文件,于12月19日向社会公布,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条文简短,虽仅有九条,但将对司法拍卖房产生巨大影响。
此前,各省市法院就司法拍卖房竞买人是否需具备当地购房资格的规定不统一,大多数省市均未做限制。截止2018年底,仅有北京、广州、深圳、厦门、南京等10余个城市将司法拍卖房纳入限购范围。上海于2021年1月25日才将司法拍卖房纳入限购。
时至岁末年初,最高院发布《规定》,体现了全面落实国家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从严从紧的政策导向,既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又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而制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加强对司法拍卖房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和全过程管理。
《规定》中未涉及到的关于司法拍卖房的相关规定,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