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中文版 English 手机版
热线:86 + 021-36391266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春雷风采 » 春雷动态

关注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把握诉讼管辖及再审程序重大变化

202112201706285438.jpg

2021年9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下称:《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案件提升机制及再审程序等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值得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基本思路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确保各项改革举措配套协同、相得益彰、形成合力。

202112201706425797.jpg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与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重大变化

202112201707171619.jpg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与案件提级管辖机制重大变化

三大诉讼法规定的“重大影响”“重大、复杂”等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相对抽象,《试点实施办法》在三大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特殊类型案件”的识别标准和“自下而上流转”的操作流程。

一是明确“特殊类型案件”的标准

202112201707322468.jpg

二是健全案件提级管辖的流转程序

1.按照《试点实施办法》,下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属于“特殊类型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于“下报上”的案件,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2.上一级人民法院也有权主动提级管辖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案件。3.为避免过分迟延,“下报上”案件至迟应当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报送,一般不得延长审限后再报。

三是完善案件提级管辖的处理方式

案件提级管辖后,可以经上诉、再审程序,由更高层级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下报上”的请求,由立案庭转相关审判庭审查后,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提级管辖的决定。

为便于高级、最高院及时了解“特殊类型案件”的流转情况,中级、高级法院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备案,并定期转相关审判庭知晓。

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再报请高级法院管辖的,报送程序上要从严把握,一般应经最高院批准。

提级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送期间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与再审程序重大变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原则上由“上提一级”受理。近年来,最高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收案数从2016年的8884件陡升至2020年的22383件,再审申请驳回率一直在90%以上,存在较严重的“程序空转”现象。

《试点实施办法》对此提出的针对性举措:一是完善最高院民事、行政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二是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逐步探索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三是探索建立申请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对于生效裁判经审查确实存在错误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可以退还已缴纳的申请再审受理费,配套完善减、免、缓交诉讼费用措施。

20211220170747659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