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0日,上海市《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对2011年2月1日出台的“沪九条”,即:《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成为上海市近期推出的更强有力的又一记组合拳。
2011年2月21日,在《通知》出台后的首个工作日,春雷所旋即作出快速反应,举行上海房市新政研习会,刘春雷主任带领大家全面学习并作深度解读。
刘春雷主任引领大家理清了沪上房市新政的脉络与重点,并提示律所成员在办理房屋买卖的法律服务中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1、关于营业税征收的新规定
《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要严格按照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要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2、关于二套房首付的信贷政策
《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3、关于“第三套暂停购买”限购令的新条件
《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自2月1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4、关于执行禁购令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并在表格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的,房地产企业应当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预订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次研习会的举行,既反映出春雷所对时势热点的敏锐和快速反应能力,又是春雷所强化业务学习、打造学习型律所,勤练内功以专业创品牌、以品质赢客户的又一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