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规范本所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所法律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本所依法提供代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刑事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4.本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协商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法律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及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本所法律服务收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6.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7.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8.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9.风险代理收费:是指按照诉讼结果以一定比列计算收取律师费。
9.1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9.2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计件收费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方式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本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9.3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本所将与委托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9.4 风险代理收费取费的比列参照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中涉及风险代理收费的相关规定。
10.本所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11.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婚姻、继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国家赔偿等案件,本所将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12.本所在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上海市及本所的律师收费标准及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3.本所接受委托时,将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并在与委托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包括:收费项目、标准或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若确需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数额,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予以书面确认。
14.本所办理委托人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其他经委托人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办理上海市外法律服务,本所向委托代人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收取数额经双方协商一致。结算上述有关费用时,本所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
15.本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
16.法律服务过程中收取的律师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本所统一收取。
17.提前终止聘请律师合同,有关费用的退补,依据聘请律师合约定的条款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规定处理。
18.因律师费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9.本办法由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20.本办法自2023年4月1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