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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何时了,切中要害立马休——对症下药

对症下药,出自《三国志·魏志·华陀传》:“府吏倪寻、李延共止,俱头痛身热,所苦正同。佗曰:‘寻当下之,延当发汗。’或难其异,佗曰:‘寻外实,延内实,故治之宜殊。’即各与药,明旦并起。”比喻针对事物的问题所在,采取有效的措施。

案情简介

上海XX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净水公司)的股东为张某和黄某,其中张某占有40%的股份,黄某占有60%的股份,净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由于两股东经营理念不同,致使净水公司的经营状况急剧恶化,双方多次召开股东会议,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双方水火难容。最后决定暂停对外所有营业,由黄某保管净水公司公章,其余证件由张某保管。因再次达不成协议,张某于2011年3月31日一纸诉状将黄某诉至上海市闵行法院(下称A案),要求黄某返还由其保管的公司公章和基本账户硬件章中的个人私章。

案件分析

黄某很委屈,找到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刘春雷律师。刘春雷律师耐心听完整个事情的经过,分析道:目前案情对黄某很不利,净水公司营业执照、财务章等都在张某手上,且张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整个公司。如去工商部门去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必须有股东会议决议,否则不能办理变更;如单纯去应诉,该案很可能面临败诉,那时候更加被动。

解案经过

刘春雷律师找准问题的症结点: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②如达不成决议,以大股东的身份作出股东会议决议;③另行启动一个诉讼,要求张某协助办理变更黄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进而中止A案。

案情正如刘春雷律师所预料的那样,张某如约来到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地点。但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春雷所的陈辉律师制作一份双方各执保留意见的会议纪要,最终黄某以大股东身份作出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后,黄某去闵行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而后将张某诉至闵行法院(下称B案),并向闵行法院提交中止审理A案的申请书。闵行法院发现无法继续审理下去,建议双方撤诉。最后张某见无法达到目的,放弃自己的大部分权利,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点评

公司僵局一直是公司法实务中喋喋不休的话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真要操作起来,不仅耗时耗力还两败俱伤。若能利用巧力,成功化解股东之间袭来已久的纠纷,那将是律师的荣幸之举,因为每个公司后面还有广大员工,还有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