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然正气:正大刚直的气势。
孟子说“吾善养吾浩然之气”,这种气“至大至刚”,“塞于天地之间”。
2007年1月6日,四川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上海某制药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承建B公司的建造生产及辅助用房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面对原材料、人工涨价等不利因素,仍诚信履约,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义务,工程于2008年3月31日竣工验收。
2009年9月11日,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工程总款为8722258.47元,B公司共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667万元,尚欠1962258.47元。A公司多次催讨,但B公司总是以资金紧张为由,每月仅支付数万元工程款,双方遂产生纠纷。
此外,A公司的倪总还告知春雷所,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合作还算比较愉快;B公司刚刚进行试生产,资金可能比较紧张;最好不要与B公司翻脸。
春雷所认为,单从诉讼的角度该案难度不大,但因A公司与B公司关系尚好,或许B公司拖欠工程款确系资金紧张所致,该案既要为A公司追回工程款,又要尽可能保证A公司与B公司的关系不因该次诉讼而闹僵,这确是要讲究艺术。
在发函催告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将B公司诉至上海市松江法院。诉请中,A公司少不了关于高额利息的主张。B公司虽以工期延误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但均被李嵩飞律师一一化解。是继续打下去,还是握手言和?B公司选择了后者。A公司念及过去及今后的合作,在利息上也做出一定的让步。最后,该案在主审法官和春雷所的共同努力下,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按约付款,从不拖欠。A公司与B公司又和好如初。
该案了结后,春雷所接到A公司倪总的电话,说B公司非常欣赏春雷所想当事人之所想的执业理念及严谨的执业风格,希望春雷所能代理其两个未决案件,不知可否?春雷所首先征询A公司倪总的态度,贵司同意否?A公司倪总说,我们现在与B公司处得很好,没有纠纷,当然同意。在取得A公司书面豁免函后,春雷所遂与B公司建立委托关系。这的确是意外之喜。
赢得对手的尊重与信赖,靠的是什么?损害当事人的利益?非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连当事人的利益都不顾甚至出卖,谁还会尊重还会信任你?唯有恪守职业操守、尽职勤勉,在法律允许范围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才能赢得对手的尊重与信赖。
春雷所的律师正是靠浩然正气行走于上海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