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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在诗外——方章之谜

《示子聿》:“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 (南宋。陆游)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20日,苏州xx混凝土公司(下称A公司)与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承建的C工程提供混凝土,货款结算方式为每月25日结算,次月25日前支付已结算货款的70%,余款在混凝土供应结束后三个月内分两次全部付清。缪某为B公司现场负责人。

签订合同后,A公司向B公司供应总价达2837863.50元的混凝土。但B公司仅向A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尚欠货款本金837863.50元。A公司多次催付,未果。

案件分析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接手后,从貌似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证据中发现问题:

①混凝土供应期间,双方每月25日结算一次,但是在用量最大的数份月结算单上,却仅有B公司的“资料专用章”(方章)和刘某的签字(C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却没有缪某的任何签字。

②在混凝土供应期间的2008年4月、6月, A公司先后向B公司发送两份《调价函》,对混凝土的单价进行调整,B公司仅加盖B公司“资料专用章”及刘某的签字,无缪某的签字。

刘春雷律师指出:

一、B公司有可能否认“资料专用章”这一方章的真实性和效力。理由是:①“资料专用章”在其他地方并未出现过,要证明属于B公司所有极其困难;②方章非常少见,公司更是很小使用;③“资料专用章”用作材料签收,文不对题。

二、B公司有可能否认刘某的身份。据了解,缪某系挂靠B公司分包该工程,刘某很可能是缪某雇佣的临时人员。若如此,刘某与B公司就没有劳动合同,B公司也不会为刘某缴纳“四金”。要证明刘某是B公司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极为困难。

解案经过

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庭审中,果然与刘春雷律师的分析如出一辙:首先,B公司否认“资料专用章”系自己公司的印章;其次,否认公司员工中有刘某这个人,从而对《调价函》以及仅有“资料专用章”和刘某签字的《结算单》均不予认可。B公司仅认可缪某签字的《结算单》和已付款200万元的事实,同时声称已不欠任何款项。

1、关于“资料专用章”

刘春雷律师问及缪某签字认可的《结算单》上亦有“资料专用章”,表明“资料专用章”属于B公司所有,且缪某对“资料专用章”已经认可。

B公司辩称“资料专用章”应系A公司私自刻制,在缪某签字之后私自加盖。

刘春雷律师当即指出:从《结算单》原件上可以清晰辨识,“资料专用章”的印文形成先于缪某的签字, 说明《结算单》是先盖章后签字,B公司的辩称明显是说谎。若B公司对此不服,可以申请鉴定。

B公司无言以对。

2、关于混凝土用量

如果按照B公司所述,其仅认可缪某签字《结算单》的混凝土用量,那么存在诸多违背常理之处:

首先,B公司在工程施工期间采购混凝土不连续,出现断档月份。缪某签字的《结算单》为2008年3月、4月和11月、12月,工程施工最为紧张的5-9月却没有采购混凝土(此部分的《结算单》仅有刘某的签字,B公司不认可);如果B公司未向其他公司采购混凝土,那B公司仅用预算的1/3混凝土便完成整个工程,这可能吗?

其次, B公司关于向苏州工业园区内其他混凝土公司采购混凝土的说法亦不符合常理。这是因为:苏州混凝土工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有约定,苏州工程施工过程中,除混凝土公司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解除《买卖合同》或混凝土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供应混凝土外,其他混凝土公司未经原混凝土公司许可,不准向同一工程的施工单位供应混凝土。

再次,混凝土罐车送货一般不能超出30公里,否则会凝结在混凝土罐车中。这也封住B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外的混凝土公司购买的狡辩。由于混凝土生产资质要求极其严格,B公司更不可能自己搅拌生产混凝土。

刘春雷律师逐一分析后,法官当即责令B公司限期提供向其他公司采购混凝土的合同及送货单等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但B公司直到判决生效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为将事实查得更加清楚,刘春雷律师申请法院向C工程的发包方D公司调查混凝土实际用量。经查:C工程混凝土实际用量与所有的《结算单》累计数基本一致。

法院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837863.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对于这无可非议的判决, B公司依然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尽管B公司委托的两位资深律师亲自出马、势在必得,但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永为律师出庭,轻松赢得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人言:“细节决定成败”。我们不仅要处理好每一个细节问题,在针锋相对的诉讼中更要从细微处发现对方的破绽。本案中,刘春雷律师抓住“先盖章后签字”这一非常容易被人忽视的细节,为最终的胜诉打下坚实基础。二审判决书这样写道:“从B公司认可的《结算单》(缪某签字的几份)的形式反映,缪某签收的签字覆盖于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之上,显然系先盖章后签字,上诉人B公司仅认可缪某签字,而否认存在于同一单据上且形成于签字之前的‘资料专用章’的效力,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好的律师仅有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关领域的知识积累。刘春雷律师凭借多年在房地产、建筑工程等领域积攒的知识和经验成功胜诉。正所谓“功夫在诗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