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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律师函,速讨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8日,上海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B公司将武汉某钢厂的技改工程项目分包给A公司,A公司向B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20000元。工程竣工后,A公司与B公司进行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289968.35元,B公司共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06000元,尚拖欠183968.35元。另外,B公司也未向A公司返还20000元的保证金。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讨无果。

案件分析

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发现《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上加盖有B公司项目章及项目经理的签字,但要证明该项目章是B公司的尚有一定难度。A公司手中的保证金收据和工程量确认单只有经办人的签字。若B公司对该项目章及经办人的签字不予认可,则A公司极可能陷入被动局面。对此,刘律师采用以退为进的战术,通过发律师函的形式来获得B公司对合同的认可。

办案经过

事实证明,刘律师的思路是正确的,B公司的代理人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刻针对律师函做出回应,但在回函中,B公司已经在无意识中的承认《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真实性。之后,A公司向江苏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过程中,正如刘律师案前所预料,B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称:①合同所刻印章均系B公司某位邱姓员工私刻,B公司并不知情,合同上的印文与B公司的公章也不一致;②B公司承认工程确实由A公司施工,但未签订合同,工程款数额也不确定;③合同未约定保证金条款,且收条的收款人为邱姓员工,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与B公司无关。等等。刘律师当即指出,B公司回复A公司的律师函之第二段自认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B公司代理人哑口无言。

仲裁调解: B公司按工程量确认单所确认的金额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返还合同保证金。

案件点评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设立的代理人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诉讼主体合法权益。按照代理制度的基本精神,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其对外所做的行为亦代表当事人,所产生的后果亦应由当事人承担。因此,律师函的使用一定要特别谨慎。

本案利用对方的律师函证明关键事实,简化了办案进程。如果没有对方这份律师函,要打赢官司,还需补充数份证据,不仅办案成本大大增加,当事人讨回工程款的时间也将大大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