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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妆品经营部诉郭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某化妆品经营部(下称原告)与郭某(下称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并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上海市外来人口综合保险入保手续。2009年3月23日,被告因病请假7天,期间为2009年3月23日至2009年3月29日。病假期满后,被告既没有再办理请假手续、申请延长假期,也没有回到原告处上班。依照原告内部规定,被告累计旷工超过三天,视为自动离职。

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4月2日之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被告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1、原告向被告支付病假期间工资7000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产假期间工资4000元;3、返还被告工资847.6元。

原告不服本裁决,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刘春雷所李嵩飞律师、陈永为律师接到本案后分析认为,本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清晰,在诉讼中需证明的关键点在于被告旷工多日后,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公司规定解除,被告病情是否属实以及被告是否在2009年4月2日之后向原告请假。

解案经过

在劳动仲裁阶段,仲裁裁定结果对原告很不利。起诉阶段,李嵩飞律师、陈永为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并制定详细的问话提纲,在庭审中通过询问被告,证实被告提供的关键证据系伪造,彻底粉碎被告的信心。被告预知胜诉无望只得接受调解,原告出于对社会的责任感,允诺补偿4000元给被告。此后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点评

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仲裁员或法官往往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极个别劳动者正是利用这一点无理取闹、漫天要价,徒增企业的负担;处理不当,还可能由个案变成群体案件,将一个好端端的企业搞垮。标的额虽小,律师责任重大。

作为这家化妆品公司的法律顾问,刘春雷律所极为重视本案,不仅开专题会议研究,还指派李嵩飞律师、陈永为律师积极应诉,最终促成本案以调解收场。

这正应了刘春雷律师的那句话:“客户的事无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