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A公司(下称A公司)在上海XX大酒店(归上海B公司所有和管理,下称B公司)组织了一次老年人保健用品推介活动。活动结束后,A公司邀请与会的老年朋友在该酒店就餐。宴席结束后,一老年人李某在该酒店如厕时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08年5月李某将A公司、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其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三方关系,李某的损失究竟该由谁埋单?上海XX大酒店及B公司欲将赔偿责任全部推给A公司,原告亦希望能从实力雄厚的A公司迅速拿到赔偿款。面对原告及B公司的一唱一和,A公司腹背受敌,直呼冤枉。
叶萍律师、李玉峰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详细询问A公司该活动的组织者,了解活动流程及细节。两律师注意到:李某摔伤时,A公司活动早已结束,李某是在用餐后如厕时,因厕所内积水过多而滑倒摔伤。根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两律师认为:A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其保障安全义务应仅限于推介活动期间。A公司选择在B公司所属的酒店用餐,A公司也是酒店的消费者,李某在酒店就餐后摔伤应适用《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因A公司既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也不是共同侵权人,李某所受伤害应由XX酒店的所有者B公司承担责任;鉴于李某作为成年人在酒店有“警示标识”,发现厕所积水时应尽注意义务,故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应由上海B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由李某承担次要责任,A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不出所料,庭审中李某直接对A发难。B公司的代理律师似乎有某种默契,也是将矛头指向A公司,提出包括会议发票、酒店平面图、厕所设置警示标识的照片、相关证言等证据材料,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在李某与B公司的代理律师的一唱一和下,叶律师、李律师本着上述代理思路,讲事实辩法理,据理力争,一一驳斥了李某与B公司的代理律师的观点。法院最终采信了叶律师、李律师的意见,判决:李某的侵权损害赔偿由B公司承担70%责任,由李某本人承担30%的责任,A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李某及B公司均没有上诉。
随着餐饮、酒店业的火爆,这类侵权纠纷将可能越来越多。消费者上门消费,实质上是与餐饮、酒店的经营者建立了合同关系,餐饮、酒店的经营者除提供餐饮、酒店服务以外,还需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遗憾的是本案中B公司并未认识到自身作为经营者的附随义务,反而极力推卸责任;可喜的是叶律师、李律师利用其专业素养及实战经验,成功地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是公正的,这对于B公司今后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