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宪问》:“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孔子的弟子问他:别人打我,我不打他,我以德行待他,让他悔悟,好不好?孔子答:以德报怨,那“何以报德”?别人以德待你,你要以德报人。若别人打你,你应“以直报怨”。“直”即“是非曲直,用公正率直的人格,面对行为不端的人。换言之,即:讲道德要有标准,既不能冤冤相报、互相残杀;也不能姑息养奸、纵容犯罪。
江苏某公司(以下称A公司)源自新加坡,在为快递行业提供MHS(物料搬运与处理系统)服务方面拥有世界先进技术。2011年,其几名员工陆续辞职,串通成立B公司,用从A公司窃取的技术秘密生产同类产品,并以低价倾销恶意冲击A公司市场,A公司遭受巨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春雷所对B公司等提起诉讼【案例详情请阅看春雷网-春雷业绩-经典案例之《忘恩负义成梁上君子,束手被擒应迷途知返》】。2012年5月,A公司发现又有离职员工吴某盗用其图纸制作类似产品。有B公司前车之鉴,A公司深感事态严峻,便立即求助于春雷所。
因A公司对B公司之诉尚在进行中,本案若不快速应对,不仅会对A公司的市场造成巨大冲击,还将扰乱涣散A公司的军心。春雷所决定重拳出击,快刀斩乱麻,杀一儆百!
1、马不停蹄,辗转取证
得知吴某已将涉案设备送至C公司烤漆时,刘春雷主任立即派张晓哲律师陪同A公司蔡总到C公司,与C公司负责人沈总严正交涉。告知C公司该批设备已涉嫌侵权,不得交付吴某。经和沈总进一步沟通,不仅提取到了吴某给C厂的送货单等材料,还对对现场设备进行了拍照取证。
同日下午,得知吴某在上海设立了X公司,可能与本案有关联。春雷所立马又派律师前往工商部门查询X公司相关资料。得知X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黄某,春雷精英凭职业敏锐性推测黄某极有可能是吴某妻子,遂又立即派律师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调取吴某婚姻情况。果然不出所料,黄某确系吴某妻子。这样一来,侵权人将增多,为后续执行将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次日,得知吴某还将涉案设备送D厂加工,张晓哲律师又马不停蹄陪同蔡总赶往D厂。经和D厂朱总的艰巨谈判,朱总终于同意出具证明,证实吴某曾拿A公司图纸来D厂加工。
2、铁证威慑,束手被擒
短短两天时间,调查取证便取得阶段性胜利,但刘春雷律师仍没有松懈轻敌。刘春雷律师分析道:尽管现有证据链已初步形成,但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尚不足以一击“毙命”;可先谈判,迫使吴某对A公司涉案图纸的保密性等关键内容作出确认;再视情况而动。与吴某的谈判对决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下午1点,吴某先是打太极百般抵赖,最后还是在C厂、D厂的铁证面前,才如实招来并写下书面说明。
3、强势诉讼,认错赔偿
鉴于A公司部分核心图纸已外泄,若不及时采取强硬措施,恐还将发生更多的泄密事件。故A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吴某等提起诉讼。刘春雷所未雨绸缪,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前做好了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面对A公司的强势诉讼,吴某心知“摊上大事了”,遂立马关闭了“工厂”。在法院的主持下,A公司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承认侵权并赔礼道歉,并积极对A公司作出赔偿。
本案中,吴某窃取A公司技术图纸制造的侵权设备虽然数量不多、案值不大,但若不扼杀其在萌芽,后果将不堪设想。此案再次向A公司员工敲响了警钟:公司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伸手必捉、违法必究!
知识产权被视为是21世纪最重要的财产权。其定义是:对智力劳动成果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商业秘密权利也归属于此。我国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的保护,立法上主要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民法通则》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权来保护:“公民、法人的……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商业秘密是通过制定良性竞争法来保护的。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因此,亟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高瞻远瞩,才能未雨绸缪。为企业可持续发展设计、策划知识产权发展及保护战略,当好企业家的法律高参,历来是春雷所致力打造的优势服务领域。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春雷精英愿和企业家携手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