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判决书,或许能为当事人赢得诉讼胜利,但在家庭纷争中,却没有完全的胜者。春雷巾帼律师在办理一起家庭房产纠纷案后,对此有了更深的感悟。当有人欲壑难填、见利忘义,不报养育恩、不念手足情,执意要与家人对簿公堂,面对耄耋老人的求助,春雷巾帼律师极尽情理法理,终让风烛残年的生者和抱憾离世的逝者夙愿成真。
姚先生与郑女士系夫妻,两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结婚,育有四子女,全家六口原住于上海A处私房内。1982年该私房拆迁,夫妻俩获得B处公房两套(下称B1室、B2室)。B1室受配人为姚先生,因大女儿、二儿子当时已成婚,故由大女儿、儿子两家人分室同住。B2室受配人为郑女士,由郑女士夫妇和三女儿、小女儿同住。后三女儿、小女儿分别于82年、89年结婚,户籍从B2迁出。94房改时,大女儿一直吵嚷要购买B1室,二老为平衡子女住房利益,姚先生、大女儿、儿子签订《家庭住房协议》,约定:1、B1室由大女儿、儿子分户居住,二老百年后归大女儿居住,儿子一家则搬至B2室,B2室归儿子所有。2、按照94年公房买卖政策,大女儿出资购买B1室,B1室登记在大女儿名下,B2室由郑女士购买,登记在郑女士名下(实为儿子出资,为表孝心登记在母亲郑女士名下)。
由此相安无事数年后,姚老先生于2007年过世。为免今后子女们争产,姚老先生嘱咐老伴应尽快将B2室过户至儿子名下。2009年,郑女士遵照老伴遗愿,将B2室过户至儿子名下。大女儿得知此事后,心有不平,遂将母亲、弟弟全家诉至上海闸北区法院,要求认定房屋过户无效,并将B2室中属于父亲遗产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分割。
本案虽只是一起普通房产纠纷,但其中所涉法律问题、家庭问题错综复杂。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1、父亲与两子女所签的《家庭住房协议》,在其他家庭成员缺席的情况下,是否有效?2、母亲在父亲过世后,将名下产权房屋过户给儿子,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关于第一个焦点,若认定《家庭住房协议》无效,那么系争房屋即属于郑女士与姚先生的共同财产,其中属于姚先生的部分,在姚先生去世后,应作为遗产分割,郑女士不得擅自处分。若认定《家庭住房协议》有效,则必须获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对协议的追认,郑女士对姚先生所有部分的处分,就有了事实依据,不属于无权处分。
关于第二个焦点,一方面取决于第一个问题的结论,另一方面还要取得证据证明,郑女士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真实合法有效。
经朋友引荐,郑女士及儿子夫妇慕名前往春雷所,希望叶萍律师能代理该案。面对满头银发、年逾八旬的郑女士,叶萍律师深感责任重大,决定亲自替老人维权。作为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志愿者,叶萍律师在与郑女士交流中,不但耐心解答房产法律问题,还劝解她们最大限度维护亲情,协商解决家庭内部矛盾。一方面,叶萍律师积极配合主审法官,力求促成案件调解;同时,叶萍律师积极做好诉讼准备,指导马韵筠律师、张洁律师等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春雷巾帼律师团队充分发挥女律师心思缜密的性别优势,在深入剖析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了完备的应诉方案。
1、系争房屋B2具有特定历史渊源,其权属需与关联房屋B1综合考虑,切不可孤立处理。
叶萍律师立即派张洁律师前往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派出所等机构,调查B1室、B2室的历史渊源,从房屋分配、出资情况等方面厘清系争房屋产权的来龙去脉。因机构人员的变动,要彻查三十多年房屋的相关资料实属不易。但春雷巾帼英雄知难而进、百折不饶,终于调取到了上百页的证据材料,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家庭住房协议》应作为处理B1室、B2室产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家庭住房协议》是对B1室、B2室产权归属的补充约定,是当事人意思的真是表示,合法有效。所有家庭成员曾就落实《家庭住房协议》达成共识。若推翻该协议并否认儿子对B2室的权利,亦应否认大女儿对B1室的权利。换言之,若二儿子不能取得B2室产权,大女儿亦无法取得B1室产权。
3、郑女士对B1室的处置,既合法、更合情理,不属于合同无效之情形。
郑女士为处置系争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合同无效之情形。家庭对B1室、B2室的处置,已最大限度关照大女儿,并适当兼顾其他成员利益。大女儿为争产,无理将母亲和弟弟诉至法院,于情于理皆难容。
解案思路确定后,春雷巾帼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上百页的证据及资料,并认真对待每一次调解和庭审。庭审中春雷巾帼律师的专业水准及侠骨柔情赢得了当事人赞许。庭后提交的代理词得到合议庭的高度重视。
2013年2月26日,上海闸北法院判决:郑女士与儿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驳回原告诉请。后大女儿放弃上诉,该判决生效。
94房改对上海很多家庭都曾是敏感话题,当时的政策规定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个产权人。此后引发了诸多家庭矛盾,特别是房价飙升地区,亲属间为争夺权属对簿公堂已屡见不鲜。春雷巾帼律师办理该案时既依法理、更讲情理,终让耄耋老人的夙愿得以实现。
“百善孝为先,情义胜一切”,“鸦有反哺之义,羊知跪乳之恩”,人又怎能忘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