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5日 ,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周怡婷律师助理担纲主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四)》暨2024年度提级管辖典型案例,以及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本期微论坛上,春雷成员深入学习研析前述典型案例,分享了诉讼实务、破解执行难、刑事、知识产权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近日,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四)》暨 2024 年度提级管辖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 4 起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呈现以下亮点和价值:
推动矛盾纠纷公正高效化解:在浙江丽水中院提级审理的 “某实业公司诉某玩具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中,面对涉及当地支柱产业、众多企业的批量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通过提级审理典型个案,以调解方式确定赔偿标准,成功化解系列纠纷,实现了 “办理一案,化解一片” 的良好效果,有效维护了权利人权益,也促进了产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与行业自律管理。
明确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四川乐山中院提级审理的 “万某等人非法经营罪案”,涉及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买卖外汇这一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实施的新类型犯罪。上级法院的提级审理,明确了犯罪行为性质认定,为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供了有力指引。
依法有效防止地方保护:浙江金华中院提级审理的 “某外嫁人员子女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妥善解决了 “外嫁女” 及其子女能否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这一涉及地方利益、风俗习惯的矛盾纠纷,防止基层行政部门的差别对待,平等保护了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
准确适用国际条约落实平等保护:福建厦门中院提级审理的 “某跨国快递公司与厦门某商贸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明确了航空运输领域国际条约的适用路径,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失信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体现的是主观恶意;失能则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客观困难。将二者严格区分,是司法精细化的重要体现。司法机关在打击恶意失信行为的同时,为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纾困解难的努力,在维护胜诉当事人权益与保障被执行人基本权利之间找到的精准平衡点。
1.严惩恶意失信:让老赖无处遁形。
在陈某与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狄某以治病为由申请解除失信惩戒,却在解除后赴港澳消费赌博。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这种规避执行的恶意行为。该案例彰显了司法的强硬态度,对于主观恶意明显的失信被执行人,必须依法严惩,维护法律的权威。为打击恶意失信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让 “想赖账” 者付出应有代价。
2.善待客观失能:为困难者留一扇重生之门。
蒋某等与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中,法院通过细致调查,精准甄别出黎某属于“失能”情形,随后通过执行和解、司法救助等方式,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为黎某缓解了困境。这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对于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能一限了之,而应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3.助力信用修复:为有前景者注入发展动能。
多起案例展现了法院在信用修复方面的积极作为。如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法院暂缓对该高新科技企业采取失信惩戒,为其争取了发展空间,最终企业获得融资并履行了义务。“这种‘放水养鱼’的做法值得称道,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保住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实现了多赢。”
通过学习讨论,对如何更好推进重大疑难执行案件,春雷成员有了更深多思考:如何精准界定被执行人是主观失信还是客观失能,尤其是面对一些刻意隐匿财产、制造“失能”假象的被执行人,如何在调查取证上取得突破?因信用修复的标准和流程在司法实践中或有差异,如何协助当事人更顺畅地完成信用修复,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经营?未来,春雷所将把这些典型案例的司法精神及裁判要旨灵活运用用于办案实践。

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一起投资纠纷案例,系因某新区管委会招商协议引发的纠纷,该协议虽有部分条款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性质,但总体上是以建设产业基地项目为基础的综合性招商引资协议。案涉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非该新区管委会以机关法人身份而具有的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而系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行使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案涉协议具有明显的行政协议属性。
叶萍书记分享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章和个人名章交于他人保管或控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视为赋予他人对外使用公章的权利”一文。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司公章及其个人名章交由他人保管和控制,应当明知其已经赋予持有人对外使用公章及名章,以及以其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权力,亦应当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杨栩律师分享了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一文。该司法解释从9月1日起施行,聚焦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保纠纷等问题。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法律指南》一文,梳理了招投标活动中的争议解决机制。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招标活动违法,依法享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双重救济权利,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特别关键的是,对于资格预审文件、开标程序及评标结果的争议,法律强制要求必须先行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此为法定前置程序),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时限;其中,资格预审异议须在文件截止日前提出,招标人应3日内答复;开标异议必须现场提出并记录;评标结果异议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且招标人答复前须暂停招投标活动。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一文。本批典型案例从多元解纷案例库中择优选取,主要体现了3特点:1.推动形成“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新格局,以诉调对接合力推动实质解纷。2.发挥“商人纠纷商会解”特色优势,化解涉企纠纷实现“最优解”。3.以调解促治理,抓前端治未病,主动预防化解涉企纠纷。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网红‘网暴’素人?”案例一文。案件的原告在社交媒体上被大肆讨伐为“小三”的孙女士,而被告是网红博主王女士。经法院查明,王女士与孙女士的前男友——某知名男歌手有过情感纠葛,心生怨恨的王女士竟将矛头转向与男歌手分手已久的孙女士。更利用网络影响力,在直播平台上公然散布孙女士及其家人的隐私信息,引导粉丝和不明真相的看客对孙女士施行网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女士在特定网络平台向原告孙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破解执行难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老赖是怎么通过限制去坐飞机高铁的”一文。用自己的身份证去火车站买一张普通的票,买了普通票后,他们会再找一个熟人,用这个熟人的身份证信息再去买一张高铁票。然后就会用自己的普通票刷脸进站,再到高铁站检票的这个闸口是不需要做人脸识别的,就可以过了。然后他们会再退掉自己的普通票,也就损失一点退票的手续费。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还应承担责任吗?是否包含利息?如何计算?”一文。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停止计算的利息,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目前理论和实践倾向于肯定说的观点,即《破产法》只是解决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及时公平清理破产债权债务的问题。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停止计息是《破产法》的特殊规定,是对破产债权数额的限制,基于合同产生的担保债权并不受影响。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角度来看,担保人始终负有全面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担保责任不随破产债权停止计息而减少。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审理思路探讨》一文,该文系统梳理了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审理思路,强调“追加事由法定”原则,明确须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不可仅依《公司法》主张。重点分析了四类情形:出资不实、瑕疵减资、瑕疵股权转让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文章指出,股东在诉讼中补资不能免责,出资加速到期可适用,恶意转让股权可追加原股东。一人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即使已转让股权,也可被追加。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部分法律问题解析”一文。解析就三大代为权诉讼争议问题给出法院观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原则上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件,法院应当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债权人未就主债权此前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如果通过代位权诉讼未获清偿,债权人仍有权就未获清偿部分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在次债务人未向债务人履行或者未被采取任何处分性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次债权被另案冻结并不影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刑事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交通肇事罪责任认定的重要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可能包含逃逸等事后行为导致的特殊加重责任,这与刑法要求的因果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基于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逃逸等事后行为不能作为认定事故原因的依据。因此,在交通肇事案件时,必须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逃逸等特殊加重责任情节,通过现场勘查、痕迹鉴定等证据还原事故真实原因。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涉诈案件中被害人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返还被诈款项?》一文。对于刑事犯罪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虽然有时刑事判决未对涉诈关联方使用款项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赃款”认定,但应注意到刑事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对民事案件有重要影响,可以通过分析刑事侦查过程中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事实,来证明涉诈关联方使用款项的不当性,从而在民事案件中主张权利。涉诈关联方如果使用了诈骗人诈骗而来的款项,获取了利益,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失,且无法证明其使用款项具有合法依据,部分法院认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案涉款项。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意见》以“精准治理”取代“口袋化”旧径,实现四重跃升:一是明知认定由封闭列举变为“时间—方式—获利—反侦查”综合推断,防止客观归罪;二是情节严重标准由单一数量升级为“账户3个+30万元或卡20张”的阶层阈值,兼顾工具风险与实害结果;三是罪名边界以“行为时点+主观内容”三步检验,厘清帮信、掩隐、共犯竞合;四是刑事政策确立“职业跨境从严、学生末端从宽”双轨,并首创行刑反向衔接,轻微行为直接转行政处罚。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解读与适用”一文。文章梳理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核心法律适用要点,涵盖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范围、保险责任处理、诉讼程序及其他特殊规则五大类,共25项具体情形。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到拼装车、套牌车等特殊车辆肇事的责任划分;从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到诉讼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均结合条款内涵与典型案例展开说明,旨在系统呈现事故处理中“谁来赔、赔什么、怎么赔”的法律逻辑,为司法实践及当事人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知识产权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一文。专利权评价报告属于证据,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的文章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607号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涉案专利虽以"玻璃制品层构造"为权利框架,但其创新实质在于通过离子交换工艺调整玻璃内部应力分布以提升材料性能,未形成新的物理结构特征。裁判明确指出,判断保护客体性质需穿透技术描述形式,若创造性贡献在于材料本身性能改进(如本案应力参数),即使采用"构造"等表述亦不属于实用新型范畴;反之,已知材料(如渗碳层)在新型结构中的应用则符合客体要求。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路径选择必须严格契合法律要件,对实质属于材料或方法领域的技术突破应优先布局发明专利,避免因客体误判导致权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