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2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宋江文律师助理担纲主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本期微论坛上,春雷成员深入学习研析该意见,分享了诉讼实务、刑事、破解执行难、建设工程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近日,最高院印发《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旨在充分发挥追缴、没收措施和财产刑功能,有效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工作提供了更为清晰、规范的指引。
1、强化内外协同,凝聚执行合力
《意见》明确,刑事涉财产执行,在法院内部,完善立案、审判、执行的衔接配合机制至关重要。刑事审判部门应明确移送立案时限及详细材料,立案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立案并移送执行;审判部门移送的材料要齐全,包含详细的移送执行表和财产清单,且裁判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为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在外部,应与监察、公安、检察等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打击犯罪、追缴违法所得的强大合力。
2、全流程规范执行,确保公正透明
《意见》对刑事涉财产执行工作的全流程进行了细致规范。在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环节,明确了发出的时间和要求,确保被执行人及时知晓执行事项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财产查控变价过程中,详细规定了查控的范围、方式以及变价的程序。对于特殊财物处置,也制定了针对性的规则,避免因处置不当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规范结案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刑事涉财执行的结案标准,重点对终结执行和执行完毕两种主要结案方式作出规定。对于特定终结执行案件,要求进行单独管理,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执行程序合法合规。只有在所有执行事项都按照规定完成后,才能认定执行完毕,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权益。

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司法部关于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其规定不能作为风险代理合同无效的依据”一文。本案是一起关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法院认定风险代理委托合同不因违反非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而无效,驳回了再审申请。刘春雷主任对风险代理委托合同不因违反规范性文件而无效进行详细解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杨栩律师分享了关于跨国交易货物途中损毁赔偿责任的案例: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关于司法拍卖的法律问题”一文。司法拍卖作为常见的强制执行措施,在实践中会经常遇到腾退时间先后,合并拍卖与否,申请抵债适用等问题,为统一规范执行,上海高院拟就5个相关疑难问题作统一解读。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网店不实宣传,消保委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吗?”的文章。该案例是一起社会组织因经营者不实宣传而要求其赔偿损失的案例,本案厘清了社会组织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并对损失数额作出了认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该案例获评2024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
刑事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就刑事抗诉典型案例答记者问”一文。最高检近日发布了一批刑事抗诉典型案例,涵盖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条线,聚焦证据审查判断、量刑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从案件特点看,既有轻罪向重罪抗诉的案件,也有重罪向轻罪抗诉的案件,既有被害人请求抗诉的案件,也有检察机关依职权抗诉的案件。从抗诉理由看,既有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的案件,还有法律适用错误,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以及量刑明显不当的案件。案件类型范围广,监督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价值。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刑事二审是否允许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一文。我国刑事二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刑诉法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已有规定在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规定进行。这是否意味着二审中检察机关也可以参照一审程序补充侦查收集证据?其实刑诉法没有直接赋予二审检察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权力,二审参照一审程序审理,并不等同于允许检察机关也可以任意退回补充侦查。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一文,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本次案例的发布,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治理医保骗保犯罪的决心、举措和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

建设工程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4个要点”一文,重点解读了建设工程层层分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和形态。在建设工程中,多层分包、转包较为普遍,提供劳务的个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或死亡,责任主体以及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形态如何确定,较为疑难。首先,在办理建设工程领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遵循穿透式审查、体系化认定、实质性救济的原则,审查施工全链条,查明人身损害背后的违法转分包等事实。其次,发包人、分包人负有保护施工人安全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分包人在发包、分包时,应该选择有资质、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施工的承包人。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转让的规则剖析”一文。建工优先权虽起源于保护农民工工资,但其制度功能是通过担保承包人债权间接实现,而非专属于承包人自身的身份权,且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应适用《民法典》第547条,除专属性从权利外随主债权当然转移。此外,转让后受让人支付对价即可间接加速工人工资兑现,符合弱者利益保护初衷,如承包人恶意无偿或低价转让逃废债务,可依《民法典》第154条认定转让无效,优先权随之消灭。因此,建工优先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既合法理,也利实务,只需在个案中防范恶意逃债即可。
破解执行难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劳动者说“拿到钱再解冻”,公司说“不解冻没钱付”,怎么办?》一文,案件如标题,通过这个文章初步了解到执前保全扣划这个制度,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立案执行前,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在已被保全的无需变价的财产中进行扣划,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方便双方。给当事人双方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关于债务加入纠纷裁判要旨(25年月整理)”一文,判断一个行为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从客观上看,如果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解读》一文。该文指出,《新公司法》第23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明确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控制多个公司实施此类行为,各公司须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文梳理了该制度的立法及司法沿革,分析了责任主体(包括实际控制人)、行为要件(如人格混同、过度控制)、举证责任及结果要件,并结合最新判例提出实务建议。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法民二庭《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重要意见”一文。《意见》确定了股权多次转让情形下,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确定的两种情形:在股权只经过一次转让的情形下,是指认缴出资后出资期限届至前转让股权的股东。而在股权经过多次转让的情形下,则应包括认缴出资的股东在内的所有通过股权受让取得股权,又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出去的股东。此外需要注意,因转让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因此多个转让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很重要,应从受让人的直接前手转让人起承担责任。
综合领域
李佳楠、王越律师助理均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一文。王越助理重点关注了该意见中的民营经济发展:一是坚持平等保护,激发市场活力。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依法规制行政垄断与不公平竞争,保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引导规范经营,筑牢发展根基。依法惩治企业内部腐败与串通投标犯罪,推动合规治理;三是优化司法机制,提升保障效能。最高法旨在通过细化规则与权益保障闭环,为民营经济提供坚实法治化护航。
李佳楠助理特别关注它直接叫停了银行“晴天送伞、雨天收伞”的抽贷行为,类似案件——企业刚按银行要求还完旧贷,却被告知“资质不符”拒放新贷,瞬间压垮资金链,这种利用优势地位转嫁风险的操作,本质是用合同自由掩盖实质不公。新规的突破在于把“诚信原则”钉进金融规则:一是明确禁止银行单方变更条件或无故抽贷;二是要求法院审查时穿透合同形式,识别权力滥用。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融资促进”条款变成了可诉的权利。

总结提升环节,刘春雷主任聚焦实务痛点,从三个方面给全体成员传道授业。
1、律师思维—立场。强调了在复杂案件中,律师必须把坚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应明确立场,筛选并寻找有利观点。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化论证内容,精准进行表达,系统性地整合以及风险问题的预判;通过各种形式渠道“把该说的话说透”。
2、埋头拉车,抬头看路。要具备政策敏感度,善用司法解释等新规,结合“宽严相济”政策,借东风找契机将案件推动突破。
3.锲而不舍。构建韧性办案体系,在面对复杂案件要有不畏艰难的勇气,通过研读案件材料、持续挖掘程序漏洞、精准设计诉请,实现逆转局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