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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水复疑无路,柳岸花明又一村——启动代位权诉讼,艰难讨债之路

案情简介

上海A商厦于2005年底建成,上海B公司负责总体招商工作,林某与B公司签订居间协议,若林某促成A商厦重大招商项目(涉及数亿元),将获得佣金800万元。之后,林某又与上海C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若C公司协助林某促成A商厦重大招商项目,林某将向C公司支付360万元佣金。

而后,在C公司的努力下,A商厦重大招商项目得以实现。B公司向林某支付400万元后,因判断失误投资失败,B公司很快资不抵债。因未收到B公司剩余的400万元,林某也拒绝向C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在C公司的多次催讨下,林某找到B公司的母公司D公司的董事长章某(也是法定代表人)希望其代为支付上述款项。章某不同意,但向林某出具一份金额为140万元的欠条,并在欠条上承诺任何合法持有该欠条的人均可领款。欠条上无D公司公章,只有章某的签字。林某遂将该欠条原件交给C公司,C公司凭此向D公司领取款项。但当C公司来到D公司时,D公司称该欠条是打给林某的,其他人无权凭该欠条领款。

另外,C公司了解到:林某已将400万元隐匿,其财产很难查到。

案件分析

C公司的张总称,鉴于林某的财产很难查到,起诉林某很可能得到一纸空文,于事无补;B公司近似破产,也无法向其主张权利;唯有D公司可以考虑。

本案法律主体较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而当事人又要求只能选择D公司主张权利(该要求有道理),可谓难上加难!但刘春雷律师的风格就是知难而上,危难之处显身手。

刘春雷律师沉思良久,分析道: 按C公司的要求有两种选择:

第一,以债权转让向D公司主张权利。D公司欠林某140万元(有欠条为证),林某又欠C公司360万元,现林某将欠条给C公司,并同意C公司直接向D公司讨债,可理解为将其对D公司的140万元债权转让给C公司。

如此操作,C公司需书面通知D公司。但有风险,即林某并没有书面同意该债权转让,万一D公司与林某联手,林某更变主意,债权转让将难以成立。

第二,以代位权向D公司主张权利。林某又欠C公司360万元,D公司欠林某140万元(有欠条为证),现林某怠于向D公司主张到期债权,对C公司已经造成损害, C公司可以代林某向D公司主张到期债权。

C公司听取了刘律师的建议,以代位权向D公司主张权利。

解案经过

由于分析透彻措施得当,C公司起诉D公司后,很快就取得全局主动。在法官主持下,C公司与D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虽D公司在事后几次拖延,但最终还是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的内容。

需特别指出的是,本案涉及异地诉讼,D公司在当地是首屈一指的大型民营企业。

C公司对刘春雷律师赞赏有加,连称今后一定继续合作。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代位权诉讼案件。《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一)》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尽管《合同法》及《解释(一)》已颁布多年,但司法实践中代位权诉讼案件却十分少见。

本案的成功还告诉我们,此路不通可另辟蹊径,办法总比困难多。